河南省某市中院勝訴:直接對集體土地上房屋下的徵收決定遭撤銷!

法律 租房 農村 河南 拆遷補償研究 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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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海軍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眾所周知,房屋徵收決定的作出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其適用範圍自然只能是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而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則需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通過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來實施,之後房隨地走拆除房屋。然而,在明律師楊海軍卻在河南省某市代理了一起直接用徵收決定拆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案件,“程序混用”而補償畸低的徵收決定也自然難逃被依法撤銷的結局……

【案件背景:村莊拆遷用徵收決定?】

委託人是河南省某地級市城邊村的村民。近年其所在城市進行了大規模的城區棚戶區改造和周邊農村拆遷,很多村莊自2017年開始陸續收到了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近年生活水平提高,很多村民都建的是質量很好的二層、三層獨棟樓房,外觀漂亮,裡面裝修較好,村民自稱就像別墅一樣。但是這些相繼啟動的項目拆遷補償價格低,又由於當地近年大範圍拆遷導致租房價格高,安置費低到不夠租房的費用,還要貼錢租房。有的村民為了省租房費,就在村邊自家的耕地裡搭個簡易的大棚居住,但這又要冒因違法用地而遭強拆的風險。這些拆遷項目有的並沒有明確安置房的位置和交付期限,因此很多村民對拆遷有異議,不同意拆遷。

委託人對如此拆遷亂象深感不滿,遂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楊海軍律師進行維權。那麼,村莊拆遷,就能不能直接下房屋徵收決定呢?法律概念上廣義的“徵收決定”和狹義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又該如何理解呢?

河南省某市中院勝訴:直接對集體土地上房屋下的徵收決定遭撤銷!

【法律分析:徵收拆遷必須嚴格按程序來】

楊海軍律師瞭解案情後,認為這樣的情況違法無疑,已有很多類似的判例。案件起訴至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後,被告均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土地已經省級以上政府批准徵收轉為國有土地,而是僅提供了其符合規劃、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證據,而這顯然是不夠的。有的被告自認為違法而勝訴無望,乾脆什麼證據也不提供,開庭時隨便敷衍兩句。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作出涉案徵收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判決將其直接予以撤銷。

河南省某市中院勝訴:直接對集體土地上房屋下的徵收決定遭撤銷!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由此,對集體土地及之上的房屋等不動產的徵收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六)項亦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鑑於我國法律並未對行政機關單獨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作出規定,當地政府並無單獨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職權。由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與土地密不可分,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徵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故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和補償行為應當作為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對地上附著物的徵收和補償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集體土地上房屋作出徵收決定實質是依據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規定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等規定的徵收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法定程序。

河南省某市中院勝訴:直接對集體土地上房屋下的徵收決定遭撤銷!

需要指出的是,從廣義上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徵地批覆也是一種“徵收決定”,但它與590號令所規定的房屋徵收決定明顯不是一個東西。前者只能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作出,至多可由自然資源部作出先行用地的批覆;而後者則可直接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故此,這二者適用的完全是不同的土地性質,不可簡單地進行混用,尤其是在補償安置條件顯著偏低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在明律師最後想補充的一點是,農村集體土地與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在徵收時的不同標準、程序已廣受詬病,許多專家學者認為這種城鄉二元化結構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但在《土地管理法》徹底大修之前,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仍在適用中,直接在集體土地上用590號令在實務中仍是不被允許的。而將房屋徵收決定依法撤銷,無疑對於被徵收人的維權而言是一次重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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