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好心幫員工開“高薪證明”,卻被員工當“索薪證據”

法律 購房 法制 職場 海南法制時報 海南法制時報 2017-11-04

為方便解決員工買房貸款問題,公司為離職員工開具了虛假的高收入證明,卻不曾想員工竟以此為證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補足收入證明上的工資差額。那麼......

用人單位好心幫員工開“高薪證明”,卻被員工當“索薪證據”

案情簡介

小白2012年9月入職某公司,是該公司一名普通員工,月工資3000元,並與該公司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9月勞動合同期滿後,小白不願意與該公司續訂勞動合同,遂離職。

用人單位好心幫員工開“高薪證明”,卻被員工當“索薪證據”

但離職時他提出希望公司為他出具一份每月3萬元的收入證明以方便其辦理買房貸款。

該公司覺得也不會有什麼風險,便囑咐財務給其開了月工資3萬元的虛假收入證明。

未曾想2015年初,該公司就接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的傳票,原來是小白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的工資差額X萬元。

裁判結果

仲裁庭沒有采納小白的該收入證明,駁回小白的仲裁請求。

法律分析

該案中自用工之日起公司已經與小白簽訂勞動合同,小白提供的該公司開具每月月收入3萬元的證明,與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其月工資為3000元、小白實際月工資收入不相符合,相互矛盾,小白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支持其仲裁請求,仲裁庭遂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

用人單位好心幫員工開“高薪證明”,卻被員工當“索薪證據”

法律提示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差額。

2、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應與實際收入相符。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出具不實證明,有違誠信,且可能損害國家、集體、他人或自身權益。本案中慶幸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否則可能因此會付出慘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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