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殺人案:對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

法律 刑法 大眾汽車 大學 海外網 2017-04-02
辱母殺人案:對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

平靜的週末,被一則出離憤怒的新聞打破了。

事情很簡單:2016年4月14日,一位22歲的男子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債人的領頭者。除了辱罵,他還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臉上。他還脫下褲子,當著於歡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

路過的工人看到了這一幕,選擇報警,警察來到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隨即離開。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衝,被杜志浩等人攔下。暴力上演,一死三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輿論

輿論的譁然,估計是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想到的。

“雖然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說這些話不合適,但是我還是想說: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餘辜,他已經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說於歡為民除害也不為過!法官在判案時,除了堅持法律之外,也應當注意防止判決與大多數人心中的底線正義相違背。本案中的母子實在令人同情,法律不應如此冰冷!”

寫下這話的,是某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他的觀點,代表了網上的眾多輿論。

不少人看完新聞後的第一反應,也是“只能去殺人”。相比這種無奈的表達,一名網民在讀完新聞後,寫下了這樣的文章——《當他的雞雞蹭到你母親臉上時,你會不會怒起殺凶?》。

這是一種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個血氣方剛的年輕男子,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親被極端方式猥褻侮辱,而警方又沒有干預制止就離開時,是什麼樣的心情?如果你身處其中,手頭碰巧有把水果刀,你會怎麼做?

群情激昂的背後,透露的不止是對於歡個人生死的掛懷,也是大眾情緒的一種焦慮和不安。因為沒有公權力的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遭遇於歡一樣的屈辱。

“我想過,如果我是於歡,當法律不能保護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極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況下,我會如同他一樣,甚至會更堅決,捅死那些狗日的,絕不寬恕。”一名網友寫下了這樣直白的話,並得到了數以萬計的點贊。

法院的判決,更是觸怒了網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頭對準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來的,沒有母親……”更多人則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讓人民感到安全,那麼這法律就是用來羞辱人民的。”

司法

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是本案最大的法律爭議。

法院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是法律上的專門表達,理論上稱“防衛正當時”,通俗解釋就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因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存在實施防衛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而進行所謂的防衛,就成立“事先防衛”和“事後防衛”,屬於“於防衛不適時”,不具有正當性。

面對法院的判決,有學者發現了一個弔詭的細節,法院既然認定於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該行為是典型的持續犯,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開始到解除這種限制為止,整個期間都屬於“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相當於承認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某種程度上也屬情理之中。一方面,於歡的行為造成了一死三傷,存在法律上認定的社會危害性,且影響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為,沒有造成於歡和蘇銀霞的人身危險,即沒有“防衛的緊迫性”。

不過,這樣的解釋,顯然不能服眾。

在大眾的認知中,這種不法傷害從一開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們限制了於歡和母親的人身自由,辱罵,抽耳光,向他們播放黃色錄像,用男性生殖器當著兒子的肆意凌辱母親。這不但是對生命健康權的剝奪,更是對人格尊嚴的挑釁。

於是,民眾支持於歡拿起水果刀,特別是在警察介入無果後……

警察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閃而過,看似微不足道,卻成為重要轉折點,成為壓死於歡的“最後一根稻草”。

監控顯示,22時13分,一輛警車抵達非法拘禁現場——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

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後,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4分鐘後,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於歡的姑姑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她回憶說,“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

對此,警方給的說法是,他們是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一步瞭解情況。(但未解釋,為何屋裡關著人,他們要先到院裡瞭解情況)

無論如何,警察的出現,並沒有解除於歡母子被有黑社會性質的催債團伙非法拘禁的事實。實際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縱的嫌疑,這也成為輿論和專家認定警方不作為的重要依據。

警察的毫無作為,讓杜志浩們看上去肆無忌憚,原來連警察也奈何不了他們。或許,正是這個草率至極的處置行為,讓於歡陷入絕望,也更加氣憤。

案件顯示,於歡殺人的時機,恰恰是在經受了母親的奇恥大辱、警察丟下一句話離開之後的幾分鐘內。無疑,警察的過錯,或者警察的過失,成為了殺人導火線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討債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違法的,警察不聞不問,也就是瀆職,檢察院應當立即立案。

上訴

於歡已提出上訴。其上訴代理人、律師殷清利表示,已經在2月24日,趕在上訴期的最後一天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團伙令人髮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後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於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於防衛過當。同時,於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並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代理律師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贊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法院已經確認。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執法方式,並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於歡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為”的正當防衛要求,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

實際上,一審判決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蘇銀霞被催債,是因為陷入了高利貸陷阱。她向杜志浩的僱傭者吳學佔借款1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還款184萬元,並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最後17萬欠款,實在還不起了。從法律上來說,10%的月息已超出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吳學佔從蘇銀霞手裡獲取的絕大部分本息,屬於嚴重的非法所得。

其次,在中國傳統的情理社會,精神侮辱帶來的“防衛的緊迫性”,其實不亞於生命健康權。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徑是突破人倫底線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質之惡劣,超出絕大多數人的想象,嚴重挑戰了公眾的道德認知。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母親。

再次,長期以來大眾對警方表現的失望,一併裹挾到了本案中。當於歡把求援的希望放到警方身上時,他們內心是期待警方幫助他們脫困的,哪怕是暫時的。但是,警察既沒有帶走杜志浩們調查,又沒有將於歡母子解困,其處置缺陷和實際後果,與於歡殺人間是否構成因果聯繫,一審法院選擇性地忽略了。

最後,就“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來看,目的是要鼓勵公民採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鬥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實踐中,將“防衛的緊迫性”標準定義過高的話,很容易消解公民對抗違法行為的勇氣,這與正當防衛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更何況,這是一個自我的防衛,也是一個為母親的防衛。

安提戈捏說,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

未來

二審怎麼判?我們不便揣測。

因為,審判獨立的原則,無論如何都值得尊重。

一種觀點認為,在民意洶湧的輿論壓力下,二審極有可能改判。說不定,此刻相關法院就在加班加點,研究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

我們不贊同輿論干預司法。但是當刑事個案生成為社會公共事件時,它所帶來的討論,無疑具有啟發民智的意義,甚至關乎我們對法治未來走向的信心。在被刷屏的一天裡,有關於歡刺殺辱母者的上億條評論,是國人對法治高度關切的一個生動註腳。

面對22歲的於歡,以及本案中自然正義與法律正義可能存在的落差,我們只想說,司法,不僅關乎紙面規則的落地,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更關乎人心所向,倫理人情。

否則,於歡承擔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帶來的羞辱。

蔡斐/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

編輯/司徒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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