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網約車追尾受傷誰擔責?經法院調解,網約車平臺向該男子支付11萬多

法律 轎車 汽車保險 車禍 交通 大河網 2018-12-13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段偉朵通訊員魯維佳

早起趕飛機,擔心出租車不好打,不少人都會提前預約一輛網約車。不過,一旦途中發生意外,找誰索賠就成為一大難題。昨日,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瞭解到一起網約車平臺打車引發的糾紛,市民趙先生打車去機場路上出車禍,為索賠,趙先生將網約車平臺、所乘坐網約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該網約車掛靠公司及司機起訴到了法院。

案例

打網約車去機場,路遇車禍人遭殃

現年40歲的趙先生是鄭州一家IT公司的客戶經理,去年11月的一天凌晨5點,準備到外地出差的趙先生通過某網約車出行平臺預約了一輛快車到鄭州新鄭國際機場T2航站樓,平臺指派司機高某接單。

不料,車子開到機場高速上,高某駕駛的轎車不慎追尾了一輛白色小轎車,致使兩輛車都不同程度受損。趙先生也因此受傷,花去了十多萬元的醫療費用。後經交警部門認定,司機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由於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無果,趙先生將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司機高某及所乘坐轎車(即肇事車)登記公司鄭州某公司和肇事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到了惠濟區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賠償其支付的醫療費11萬餘元。

聲音

肇事司機:通過掛靠成為網約車司機,只負責執行

司機高某認為,自己通過掛靠鄭州某公司成為網約車司機,只負責接單,運輸合同發生在乘客和網約車平臺之間,且平臺對每一單都直接抽成,所以理應由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掛靠公司:只負責提供居間服務,乘客自身沒系安全帶也有責任

鄭州某公司認為,掛靠車輛通過網約車平臺進行運營,也是網約車平臺派單,該平臺在每單業務結束後都直接給司機提成,因此趙先生要求的醫療費應該由網約車平臺承擔;且作為成年人的趙先生乘坐肇事車輛時並未繫好安全帶,司機也多次提醒,其自身也應承擔一部分責任。鄭州某公司只負責提供居間服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肇事車輛投保時為非營運,跑網約車屬於運營行為

保險公司則表示,肇事車輛在公司承保車輛性質為非營運,行車證也明確載明瞭該車的非營運性質,但司機高某卻駕駛該車跑網約車,並向乘客收取相關費用,實際上屬於營運行為,增加了危險程度,也未向保險公司告知,既違反了保險法規定的被保險人告知義務,也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該種改變使用性質增加風險程度的違約行為規定為免賠事由,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網約車平臺承擔醫療費,掛靠公司、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惠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高某所駕駛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鄭州某公司,行車證載明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三責險、不計免賠險等,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有效期內;且保險單載明投保機動車使用性質為非營業企業客車。鄭州某公司與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有合作協議,本案事故發生時,肇事車尚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高某為肇事車的實際車主,其將車輛掛靠在被告鄭州某公司從事運營業務。

惠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趙先生因車禍受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採信。因肇事小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故趙先生要求賠償的醫療費,首先應由該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1萬元。又因肇事小轎車系高某購買後掛靠在被告鄭州某公司從事運營業務,本案事故發生時高某正在從事運營服務,對該車的運營性質,鄭州某公司作為投保人在投保商業險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按非營運車輛進行投保,故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交通運輸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公司作為該事故網約車的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對原告剩餘部分損失10萬餘元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鄭州某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被掛靠單位、高某作為肇事車輛的掛靠人,明知該車尚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即投入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隨後,網約車公司、保險公司上訴,二審經鄭州中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網約車公司賠付趙先生各項損失11萬餘元,此次訴訟各方再無任何糾紛。

提醒

私家車從事網約車運營,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變更相應險種

主審法官介紹,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網約車以其方便快捷等特點日益受到民眾青睞,隨之而來的,則是網約車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進而產生糾紛的與日俱增。目前網約車主有不同的經營模式,而根據平臺抽成和信息提供模式等的不同,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平臺、掛靠公司及駕駛人等的責任劃分不能搞“一刀切”,而應當區分情形對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私家車註冊變更為網約車後,如果沒能及時履行,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向保險公司補繳相應保險費用的,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被判不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就是此種情形。為此,承辦法官提醒廣大車主,如確定將私家車從事網約車運營,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變更相應險種,否則可能會面臨自行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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