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岩女子買套二手房,住了半年後,竟被原房主抵押了!雙方各執一詞'

二手房 購房 讓夢發生 台州晚報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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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子,是件大事。

然而,因房屋交易金額大且過程複雜,

買賣中稍有閃失就容易“出岔子”。

黃岩的朱女士在買房時就遇到了鬧心事,

合同簽了房款也付了,

搬進去後住了大半年,

沒有及時過戶的房子,

竟被賣家給抵押了,

雙方為此交涉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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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子,是件大事。

然而,因房屋交易金額大且過程複雜,

買賣中稍有閃失就容易“出岔子”。

黃岩的朱女士在買房時就遇到了鬧心事,

合同簽了房款也付了,

搬進去後住了大半年,

沒有及時過戶的房子,

竟被賣家給抵押了,

雙方為此交涉不下……

黃岩女子買套二手房,住了半年後,竟被原房主抵押了!雙方各執一詞

房產證未過戶,被房東抵押了

朱女士說,前年年底,她通過中介相中了黃岩東城街道的一套房子,82平方米,68.8萬元。當時,該房還沒有產權證,但她還是跟賣家汪某、金某兩人簽訂了購房合同,交了5萬元定金,後又繳納了首付款,共計43.8萬元,並約定剩餘的20萬元在賣方辦好產權證並過戶給她後,一次性付清。

去年1月20日,房子交付後,朱女士對房子進行了裝修,而後入住。去年7月,汪某取得該房的產權證,但朱女士並沒有按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尾款並辦理轉戶手續。“我當時手頭緊,只有10萬元,跟汪某協商,剩餘10萬元可以推後支付,等全部付完了再過戶,對方也同意了。”朱女士說,去年10月1日,她又湊付了5萬元。

而就在朱女士準備再湊付5萬元,便可辦理轉戶手續時,一個消息讓她愕然了:這套房子竟在去年10月15日被汪某作了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債權為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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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子,是件大事。

然而,因房屋交易金額大且過程複雜,

買賣中稍有閃失就容易“出岔子”。

黃岩的朱女士在買房時就遇到了鬧心事,

合同簽了房款也付了,

搬進去後住了大半年,

沒有及時過戶的房子,

竟被賣家給抵押了,

雙方為此交涉不下……

黃岩女子買套二手房,住了半年後,竟被原房主抵押了!雙方各執一詞

房產證未過戶,被房東抵押了

朱女士說,前年年底,她通過中介相中了黃岩東城街道的一套房子,82平方米,68.8萬元。當時,該房還沒有產權證,但她還是跟賣家汪某、金某兩人簽訂了購房合同,交了5萬元定金,後又繳納了首付款,共計43.8萬元,並約定剩餘的20萬元在賣方辦好產權證並過戶給她後,一次性付清。

去年1月20日,房子交付後,朱女士對房子進行了裝修,而後入住。去年7月,汪某取得該房的產權證,但朱女士並沒有按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尾款並辦理轉戶手續。“我當時手頭緊,只有10萬元,跟汪某協商,剩餘10萬元可以推後支付,等全部付完了再過戶,對方也同意了。”朱女士說,去年10月1日,她又湊付了5萬元。

而就在朱女士準備再湊付5萬元,便可辦理轉戶手續時,一個消息讓她愕然了:這套房子竟在去年10月15日被汪某作了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債權為40萬元。

黃岩女子買套二手房,住了半年後,竟被原房主抵押了!雙方各執一詞

雙方協商不下,買方上訴求償133萬元

自己已近乎全款付清的房子,怎麼還可以抵押給他人呢?朱女士為此又氣又急,找到汪某、金某要說法,可雙方的交涉並不愉快。

今年年初,朱女士憤然將汪某、金某兩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兩被告返還她購房款、違約金及裝修費等共計133萬餘元。

對此,汪某、金某辯稱,他們在去年7月初辦理了產權證,且已通知朱女士辦理過戶,期間一直催促,可朱女士一直沒有付清尾款。去年10月,因急等用錢,無奈之下才將房子拿去抵押。此事是朱女士違約在先,他們願意解除該房買賣合同,並返還63.8萬元購房款。

法院:賣方違約,解除合同,

退回房款,支付違約金18萬元

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都稱對方違約,究竟誰在違約?法院如何斷案?如何確定違約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及金額?

黃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汪某、金某在簽訂合同並收到大部分購房款的情況下,仍將涉案房屋抵押給他人,用該房抵押所得的貸款至今仍未償還,致使朱女士無法取得該房所有權,兩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朱女士作為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其簽訂涉案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應當享有主張解除合同的權利,且被告方亦同意解除合同,所以涉案購房合同可以解除,汪某、金某返還朱女士已支付的購房款63.8萬元。

而在涉案的購房合同中,特別註明“等甲方辦好房產證時十天內交給乙方,乙方付清所有房款,轉戶時間由乙方再確定”,由此可見,雙方對於何時辦理過戶手續並無明確約定,故朱女士並無違約。

因此,最終,黃岩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並認定汪某、金某構成根本違約,返還朱女士購房款63.8萬元,支付違約金18萬元,駁回朱女士其他訴求。

此案的經辦法官告訴記者,違約金18萬元,法院是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朱女士的實際損失,兼顧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酌情確定的。“朱女士提出了裝修費的主張,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實際花費,可待其收集證據後另行主張。”

通訊員:林靜 記者:章韻

編輯:符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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