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法律 讓夢發生 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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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一個人的行為首先是要經過道德來調整,當道德調整顯示出他的無力並且已經觸及了他的底線的時候,我們就要使用法律來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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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一個人的行為首先是要經過道德來調整,當道德調整顯示出他的無力並且已經觸及了他的底線的時候,我們就要使用法律來進行調整。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我們曾代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原告(我方代理)與被告曾系夫妻,二人於2011年5月通過二審調解離婚,且調解書中明確載明“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所有”。

而當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繼承的訴爭房屋,只是當時沒有辦理繼承手續,房屋尚未進行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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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一個人的行為首先是要經過道德來調整,當道德調整顯示出他的無力並且已經觸及了他的底線的時候,我們就要使用法律來進行調整。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我們曾代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原告(我方代理)與被告曾系夫妻,二人於2011年5月通過二審調解離婚,且調解書中明確載明“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所有”。

而當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繼承的訴爭房屋,只是當時沒有辦理繼承手續,房屋尚未進行過戶。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雖未進行過戶,但原告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中。

直到2015年6月被告揹著原告將訴爭房屋做了公證繼承變更至被告名下。隨即,在8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直到第三人要求原告騰房,原告才知曉應屬於自己的房屋被出賣給了第三人,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並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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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一個人的行為首先是要經過道德來調整,當道德調整顯示出他的無力並且已經觸及了他的底線的時候,我們就要使用法律來進行調整。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我們曾代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原告(我方代理)與被告曾系夫妻,二人於2011年5月通過二審調解離婚,且調解書中明確載明“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所有”。

而當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繼承的訴爭房屋,只是當時沒有辦理繼承手續,房屋尚未進行過戶。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雖未進行過戶,但原告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中。

直到2015年6月被告揹著原告將訴爭房屋做了公證繼承變更至被告名下。隨即,在8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直到第三人要求原告騰房,原告才知曉應屬於自己的房屋被出賣給了第三人,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並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我們在代理的過程中,發現本案的難點在於房屋已經過戶至第三方名下,這就涉及到第三方是否涉及善意取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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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的行為首先是要經過道德來調整,當道德調整顯示出他的無力並且已經觸及了他的底線的時候,我們就要使用法律來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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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曾代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原告(我方代理)與被告曾系夫妻,二人於2011年5月通過二審調解離婚,且調解書中明確載明“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所有”。

而當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繼承的訴爭房屋,只是當時沒有辦理繼承手續,房屋尚未進行過戶。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雖未進行過戶,但原告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中。

直到2015年6月被告揹著原告將訴爭房屋做了公證繼承變更至被告名下。隨即,在8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直到第三人要求原告騰房,原告才知曉應屬於自己的房屋被出賣給了第三人,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並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我們在代理的過程中,發現本案的難點在於房屋已經過戶至第三方名下,這就涉及到第三方是否涉及善意取得的問題。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關於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問題,我國現行立法尚沒有專門的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這一規定被視為我國確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標誌。但我國目前實際上只是部分承認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對於共同共有以外的不動產是否適用於善意取得並無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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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的行為首先是要經過道德來調整,當道德調整顯示出他的無力並且已經觸及了他的底線的時候,我們就要使用法律來進行調整。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我們曾代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原告(我方代理)與被告曾系夫妻,二人於2011年5月通過二審調解離婚,且調解書中明確載明“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所有”。

而當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繼承的訴爭房屋,只是當時沒有辦理繼承手續,房屋尚未進行過戶。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雖未進行過戶,但原告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中。

直到2015年6月被告揹著原告將訴爭房屋做了公證繼承變更至被告名下。隨即,在8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直到第三人要求原告騰房,原告才知曉應屬於自己的房屋被出賣給了第三人,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並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我們在代理的過程中,發現本案的難點在於房屋已經過戶至第三方名下,這就涉及到第三方是否涉及善意取得的問題。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關於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問題,我國現行立法尚沒有專門的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這一規定被視為我國確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標誌。但我國目前實際上只是部分承認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對於共同共有以外的不動產是否適用於善意取得並無具體規定。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而本案中,該房屋並非共同共有,而是通過法院調解書的方式,判歸原告單獨所有。而被告是通過欺詐的形式,無權處分了原告的財產。

在此情形下,判斷第三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則需考慮以下四方面: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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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的行為首先是要經過道德來調整,當道德調整顯示出他的無力並且已經觸及了他的底線的時候,我們就要使用法律來進行調整。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我們曾代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原告(我方代理)與被告曾系夫妻,二人於2011年5月通過二審調解離婚,且調解書中明確載明“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所有”。

而當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繼承的訴爭房屋,只是當時沒有辦理繼承手續,房屋尚未進行過戶。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雖未進行過戶,但原告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中。

直到2015年6月被告揹著原告將訴爭房屋做了公證繼承變更至被告名下。隨即,在8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直到第三人要求原告騰房,原告才知曉應屬於自己的房屋被出賣給了第三人,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並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我們在代理的過程中,發現本案的難點在於房屋已經過戶至第三方名下,這就涉及到第三方是否涉及善意取得的問題。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關於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問題,我國現行立法尚沒有專門的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這一規定被視為我國確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標誌。但我國目前實際上只是部分承認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對於共同共有以外的不動產是否適用於善意取得並無具體規定。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而本案中,該房屋並非共同共有,而是通過法院調解書的方式,判歸原告單獨所有。而被告是通過欺詐的形式,無權處分了原告的財產。

在此情形下,判斷第三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則需考慮以下四方面: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但現實問題是,想要證明買受方不是善意並存在惡意串通的舉證責任在原告方,且舉證責任巨大,很難拿出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

我們因此在開庭前做了大量工作,包括調查房屋買賣時的市場價值,申請法院調取被告與房屋買受人的銀行交易記錄,以及前往中介核實當時具體的買賣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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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

一個人的行為首先是要經過道德來調整,當道德調整顯示出他的無力並且已經觸及了他的底線的時候,我們就要使用法律來進行調整。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我們曾代理過這樣一起案件,原告(我方代理)與被告曾系夫妻,二人於2011年5月通過二審調解離婚,且調解書中明確載明“夫妻共同財產歸原告所有”。

而當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繼承的訴爭房屋,只是當時沒有辦理繼承手續,房屋尚未進行過戶。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雖未進行過戶,但原告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中。

直到2015年6月被告揹著原告將訴爭房屋做了公證繼承變更至被告名下。隨即,在8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直到第三人要求原告騰房,原告才知曉應屬於自己的房屋被出賣給了第三人,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並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我們在代理的過程中,發現本案的難點在於房屋已經過戶至第三方名下,這就涉及到第三方是否涉及善意取得的問題。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關於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問題,我國現行立法尚沒有專門的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這一規定被視為我國確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標誌。但我國目前實際上只是部分承認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對於共同共有以外的不動產是否適用於善意取得並無具體規定。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而本案中,該房屋並非共同共有,而是通過法院調解書的方式,判歸原告單獨所有。而被告是通過欺詐的形式,無權處分了原告的財產。

在此情形下,判斷第三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則需考慮以下四方面: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但現實問題是,想要證明買受方不是善意並存在惡意串通的舉證責任在原告方,且舉證責任巨大,很難拿出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

我們因此在開庭前做了大量工作,包括調查房屋買賣時的市場價值,申請法院調取被告與房屋買受人的銀行交易記錄,以及前往中介核實當時具體的買賣情況等。

住的好好的房子,沒有經過我同意,竟被前夫偷偷賣了......

最終,在我們的不懈努力下,發現了該買賣行為中的幾個疑點:

首先,房屋雖是通過中介出售,但整個過程中,中介從未帶第三人去看過房,且原告一直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生活,如第三人前去看房,原告肯定會知曉;

其次,房款轉賬記錄中,雖有轉賬記錄,但轉賬為一次性轉賬,且是在買賣合同簽署當日即轉賬。當時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按照一般的房屋買賣交易來說,都會預留一部分尾款,在過戶後支付,因此,被告與買受人的房屋買賣行為不符合一般的交易習慣。

最後,通過原、被告共同的朋友介紹,被告與買受人極有可能是認識的。


因此,我們在開庭時針對諸多疑點,發表辯論意見,最終,維護了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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