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涉外仲裁案件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氟多”或“公司”)與德國成可化學工程和諮詢公司(CHENCO Chemical Engineering and Consulting GMBH)(以下簡稱“CHENCO”或“成可”)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進展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本公司與CHENCO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基本情況和進展情況詳見發佈於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巨潮資訊網的公告。分別為:2011年7月21日《關於仲裁事項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1-037)、2012年2月23日《關於仲裁事項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2-09)、2012年11月8日《關於仲裁事項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2-60)、2013年6月1日《關於仲裁事項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3-019)、2013年7月3日《關於涉外仲裁案上訴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3-027)、2013年8月22日《關於不再啟動涉外仲裁案上訴程序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3-039)、2013年8月27日《關於涉外仲裁案件的補充公告》( 公告編號2013-040)、2014年7月26日《關於涉外仲裁案件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4—059)、2014年8月26日《關於涉外仲裁案件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4—066)、2015年1月23日《關於涉外仲裁案件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5—011)、2015年2月13日《關於涉外仲裁案件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5—023)、2015年3月7日《關於涉外仲裁案件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5—040)、2015年6月2日《關於涉外仲裁案件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5—065)、2017年5月17日《關於涉外仲裁案件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17—043)。

二、仲裁事項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鄉中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2019)豫07執201號,具體內容如下:

關於成可申請執行多氟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成可於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受理並予執行立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的規定,限多氟多自本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支付裁決款項56,462,782.59元、執行費123,863元,合計56,586,645.59元。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將依法隨時向多氟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公司向新鄉中院提交了《執行異議書》,認為:新鄉中院(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3號民事裁定已經明確對《仲裁裁決書》中的大部分款項不予承認,即:成可公司本次申請執行的數額沒有法律依據。同時,生效裁決還確認了成可公司應當支付多氟多公司較大數額的款項,在將雙方互相應付的款項折抵之後,多氟多公司不僅不應向成可公司支付款項,反倒是成可公司應向多氟多公司支付款項。如果計算到2017年5月10日,成可公司應付多氟多公司的數額為2203503.48人民幣元。

由於成可向中國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所以本案在執行中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故,公司認為成可公司的執行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截止公告日,公司已將《執行異議書》送交至新鄉中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訴訟、仲裁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認為:在按照新鄉中院生效的(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3號民事裁定扣除部分裁項之後,尤其是在將雙方互相應付的款項折抵之後,多氟多不僅不應向成可支付款項,反倒是成可應向多氟多支付款項。公司將保留向成可追償的權利。

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五、備查文件

1、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

2、《執行異議書》。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6月21日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