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書】不出售、不遺棄病死動物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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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養殖場(戶)對病死動物有法定義務和責任。現就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禁止出售病死、死因不明或染疫的動物,禁止屠宰、運輸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違反規定的,由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貨值金額1-5 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有以下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1.染疫動物及其排洩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洩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汙染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2.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洩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洩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汙染物以及其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畜禽養殖場(戶)出現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畜禽時必須進場無害化處理。根據規定,國家對病死生豬給予無害化處理費補助經費,養殖場(戶)要按照“五不準一處理”的要求規範處置:即不準宰殺、不準銷售、不準食用、不準轉運、不準遺(丟)棄,必須在畜牧獸醫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深埋等無害化處理。

四、無害化處理記錄要準確、真實、詳細。

五、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方式:深埋、焚燒、化制等。

六、希望廣大群眾共同監督,發現將病死畜禽隨意拋棄、出售、轉運、加工使用的行為立即向縣農業農村局或鄉鎮(街道)動物衛生監督分所舉報。

來源:蘆山縣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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