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辱罵司法人員被處罰案'

東海縣 江蘇 法律 刑法 湄潭檢察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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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1日,原告張某某向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雙店法庭起訴要求與其夫李某某離婚。在送達開庭傳票過程中,因被告李某某不在家,法院送達人員即通過電話與李某某溝通,李某某同意法院採取留置方式送達。但當天晚上,李某某打電話給該送達人員不停地進行辱罵,且語言越來越汙穢骯髒,該送達人員當即進行電話錄音,李某某辱罵行為持續了近一個小時。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訴訟參與人對司法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東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在明知是法院送達人員執行公務的情況下,依然使用汙言穢語對其進行侮辱,態度惡劣,嚴重踐踏了司法尊嚴,依法決定對李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義

保護司法人員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是司法權威的應有之義。使用汙言穢語肆意辱罵司法人員,侵犯的不僅是其個人權利,更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東海縣人民法院依法向社會展示維護司法人員權益的決心,對於公然辱罵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挑戰法律尊嚴的行為,依法懲處,絕不姑息。

(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 李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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