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鼎立股份 鼎立B股 投資 法律 證券時報 2017-05-21

股票代碼:600614 900907 股票簡稱:鵬起科技 鵬起B股

公告編號:臨2017-051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股票復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鵬起科技")於2017年5月18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民事裁定書》((2017)浙01民初426號)影印件,裁定:"凍結被告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張朋起銀行存款人民幣50,897,534.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應價值財產"。為保證公平信息披露,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避免股價異常波動,經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於2017年5月19日起停牌一天核查。

上述事項相關核查結果詳見公司2017年5月20日披露的《重要事項核查結果公告》(公告編號:臨2017-052)。

根據相關規定,經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將於2017年5月22日開市起復牌。公司將密切關注事項進展情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香港商報》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官網(www.sse.com.cn),有關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0日

股票代碼:600614 900907 股票簡稱:鵬起科技 鵬起B股

公告編號:臨2017-052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項核查結果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賬戶(336101201070009521)已被法院凍結,公司其他銀行賬戶一切正常;

張朋起先生個人持有的鵬起科技(證券代碼:600614)30,000,000股股份於2017年5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凍結;

目前公司日常經營一切正常,上述事項對公司沒有影響;

除上述事項外,公司無其他影響公司股價的應披露或未披露信息。

一、重要事項核查結果

停牌期間,公司組織相關各方進行仔細核查,目前鵬起科技天津銀行上海分行賬戶(336101201070009521)已被法院凍結,公司其他銀行賬戶一切正常。

張朋起先生個人持有的鵬起科技(證券代碼:600614)30,000,000股股份於2017年5月1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凍結,解凍日期為2020年5月17日。目前張朋起持有鵬起科技152,999,169股股份,佔鵬起科技總股本8.73%;此次凍結股份佔其個人股本19.61%,佔鵬起科技總股本1.71%。

二、案件相關情況

《民事裁定書》原告孔慶飛提供的相關借款材料中,借款人出現了"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公司發現借款材料中加蓋有偽造"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此前,張朋起先生以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第一時間向東陽市公安局予以報案,東陽市公安局以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為報案人受理了此案件。詳情參見公司於2017年5月5日披露的《關於收到虛假合同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7-045)。

根據《民事裁定書》,東陽市公安局已於2017年5月18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函:"貴院審理的孔慶飛訴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糾紛一案,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2017年5月2日就該借款糾紛,以當事人許明景涉嫌詐騙為由向我局報案,我局受理初查後,認為許明景有詐騙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已於2017年5月18日對許明景涉嫌詐騙一案立案偵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特來函商請貴院將案件移送我局偵查。"

三、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目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一切正常,上述事項對公司沒有造成影響。

為了維護公司全體股東利益,張朋起先生作為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承諾:如果最終司法裁定由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該責任全部由張朋起先生本人承擔。

此外,公司核查還發現張朋起先生個人於2017年3月21日為許明景(代鼎立集團)借款3000萬元人民幣提供個人擔保,期限為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限十天,目前該擔保合同已經到期且生效完畢,該事項屬於張朋起先生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對公司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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