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公用:關於發行境內外債務融資工具的預案公告

大眾公用 投資 上海大眾 法律 全景網 2017-05-31

股票代碼:600635 股票簡稱:大眾公用 編號:臨 2017-029

債券代碼:122112 債券簡稱:11 滬大眾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發行境內外債務融資工具的預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關於公司符合發行境內外債務融資工具條件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

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

債券試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經對照自查,上海大眾

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不存在不得發行境內外債務

融資工具的情形,具備發行的資格和條件。

二、境內外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概況

(一)發行境內外債務融資工具的具體種類

具體發行的種類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以下

簡稱“獲授權人士”)共同或分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及股東大會決議,根據公司和發行時市場的實際情況確定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

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品種及具體清償地位。本議案中所稱的擬發行公司境內債

務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均不含轉股條款。

(二)發行方式和規模

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規模和境外債務融資工具(以發行後待償還餘額計

算,以外幣發行的,按照該次發行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匯率中間價折算)合計

不超過 60 億元(含 60 億元),並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具體債務融資工具發行

上限的相關要求。公司董事會就每次具體發行規模和發行方式提請獲授權人士共

同或分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公司資金需求情況和發行

時市場情況,從維護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在前述範圍內全權確定,並對公

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償付情況進行監督。

(三)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獲授權人士共同或分別依照每次發行時的市場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確定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價格。

(四)發行對象及向公司股東配售的安排

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對象為符合認購條件的境內投資者。公司境外

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對象為符合認購條件的境內外投資者。具體發行對象由獲授

權人士共同或分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市場情況以及發行具體事宜等依法確定。

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和公司境外債務融資工具可向公司股東配售,具體配售安

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由獲授權人士共同或分別根據市場情況以及發

行具體事宜等依法確定。

(五)債券期限和品種

有固定期限的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或公司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期限均不

超過 10 年(含 10 年),可以為單一期限品種,也可以為多種期限的混合品種;

無固定期限的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或公司境外債務融資工具不受上述期限限

制。具體期限構成和各期限品種的規模由獲授權人士根據相關規定及發行時的市

場情況確定。

(六)票面利率

由獲授權人士根據境內債務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時的市場情

況及相關規定確定發行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或公司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利率

及其計算和支付方式。

(七)擔保措施

由獲授權人士共同或分別根據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

的特點及發行需要依法確定擔保及其它信用增級安排。

(八)募集資金用途

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和公司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募集資金將用於滿足公

司業務運營需要,調整公司債務結構,償還公司債務、補充公司流動資金和/或

項目建設等用途。具體用途由獲授權人士共同或分別根據公司資金需求確定。

(九)償債保障措施

就公司發行境內債務融資工具和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由獲授權人士共同或分

別在出現預計不能按期償付境內債務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本息或者到

期未能按期償付境內債務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本息時,至少採取如下措

施:

1、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2、暫緩重大對外投資、收購兼併等資本性支出項目的實施;

3、調減或停發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獎金;

4、主要責任人員不得調離。

(十)債券上市/掛牌安排

獲授權人士共同或分別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市場情況等確定公司境內債務

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申請上市/掛牌相關事宜。

(十一)決議有效期

發行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為

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 36 個月。如果董事會及/或其獲授權人士已於授權有

效期內決定有關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或部分發行,

且公司亦在授權有效期內取得監管部門的發行批准、許可、備案或登記的(如適

用),則公司可在該批准、許可、備案或登記確認的有效期內完成有關公司境內

債務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或有關部分發行。

三、授權事項

為有效協調發行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和境外債務融資工具及發行過程中

的具體事宜,董事會將提請股東大會授權管理層,在股東大會決議的框架和原則

下,全權辦理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和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

限於:

1、依據適用的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公司股東大會的決

議,根據公司和相關債務市場的具體情況,制定及調整公司發行境內債務融資工

具或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的具體發行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合適的發行主體、發行時

機、具體發行數量和方式、發行條款、發行對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

發行及多品種發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種發行規模及期限的安排、面值、利率的

決定方式、幣種(包括離岸人民幣)、定價方式、發行安排、擔保函、支持函等

信用增級安排、評級安排、具體申購辦法、是否設置回售條款和贖回條款、具體

配售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登記註冊、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上市/掛牌及上市/

掛牌場所、降低償付風險措施、償債保障措施等(如適用)與公司境內債務融資

工具和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有關的全部事宜;

2、決定聘請中介機構,簽署、執行、修改、完成與公司境內債務融資工具、

境外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相關的所有協議和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保薦協議、承銷協

議、擔保協議、支持函等信用增級協議、債券契約、聘用中介機構的協議、受託

管理協議、清算管理協議、登記託管協議、上市/掛牌協議及其它法律文件等)

以及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證券上市/掛牌地的交易所上市/掛牌規則進行相關的

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於初步及最終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備忘錄、與公司境內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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