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何處藏?'

大數據 信息安全 經濟 法律 技術 刑法 消費日報網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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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數字經濟時代已經來臨。據統計,截至2018年底,中國數字經濟規模達31萬億元,佔GDP的三分之一。然而,正如任何新事物的發展都充滿各種矛盾一樣,數字經濟發展的背後也充斥著各方主體對權力和利益的爭奪。其中,最突出的一對矛盾就是企業對數據的收集、分析、存儲和利用的權利擴張與個人數據隱私保護之間的博弈。

2018年3月,某公司董事長在中國高層發展論壇上說過這樣一番話:“中國人對隱私問題的態度更加開放,相對來說也沒那麼敏感。如果他們可以用隱私換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況下他們就願意這麼做。”一石激起千層浪,“用隱私換服務”的觀點馬上引來了不少人的口誅筆伐。雖然這句話頗具爭議,但也從另一個側面揭示了當下個人用戶參與互聯網經濟的矛盾心理與尷尬處境:既想享受免費而便捷的服務,同時又不願意讓渡自己一部分隱私權利。

利益衝突需要解決,而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恰恰在於解決人類生活中的各種矛盾。近年來,針對這一矛盾,國內大數據領域立法動作頻頻。從《民法總則》第111條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規定,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有義務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進行了更加細緻的規定並加大打擊範圍與力度,到2016年《網絡安全法》首次明確“個人信息”的概念,再到《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範化,個人信息保護在法律上從原則性的規定逐漸落到實處,細化成可操作的規範。

“縱向來看,個人信息保護經歷了從間接保護到直接保護的歷史沿革。早期立法主要通過‘隱私權’等對個人信息進行較為間接的保護。近年來,立法中針對個人信息進行直接保護的趨勢日趨明顯。”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給出這樣的評價。

2019年5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正式發佈《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並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大數據領域又一重磅法規發佈,大數據領域立法已進入“深水區”。《管理辦法》的重要地位毋庸置疑,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際紅曾撰文表示,在2018年9月公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數據安全法》被列為“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在《數據安全法》頒佈之前,不妨將此辦法視為一個“小數據安全法”。

本次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的《管理辦法》分為總則、數據收集、數據處理使用、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和附則五個章節,共計40個條文。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夥人周俊武看來,一方面,《管理辦法》賦予了用戶更多權利,如用戶有權向網絡運營者查詢、更正、刪除個人信息;企業因業務需要確需擴大個人信息使用範圍的,應當徵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等。另一方面,《管理辦法》也要求企業承擔更多義務。如要求企業在通過網站、應用程序等產品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當分別制定並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且收集規則應當明確具體、簡單通俗、易於訪問。

此外,《管理辦法》第23條也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該條款規定:網絡運營者利用用戶數據和算法推送新聞信息、商業廣告等,應當以明顯方式標明“定推”字樣,為用戶提供停止接收定向推送信息的功能;用戶選擇停止接收定向推送信息時,應當停止推送,並刪除已經收集的設備識別碼等用戶數據和個人信息。陳際紅認為,該條款保證了個人信息主體對於定向推送的自主選擇,避免形成信息孤島。 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僅催生了大量矛盾,也給立法者帶來了挑戰。方禹表示,互聯網是現實社會的映射,適用傳統的法律體系,但在部分環節和部分領域改變了傳統法律關係要素的內容。在主體方面,互聯網法律關係中增加了新的主體,原有主體的權利範圍也發生了變化。在客體方面,增加了新的物、新的行為和新的智力成果。如刑事犯罪中針對互聯網的犯罪,互聯網本身即作為法律關係中的客體而存在,而電子合同、網絡作品的出現則構成了新的行為和新的智力成果。在內容方面,互聯網改變了現實社會相關活動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衡,如隱私權在網絡時代更容易被侵犯且影響範圍更大。

在數字經濟時代下,企業和個人如同站在天平兩端的兩個主體,有合作也有衝突。究竟天平應向哪一邊傾斜,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選擇。然而,不管選擇哪一方,矛盾都始終存在,無法徹底彌合。 (文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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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數字經濟時代已經來臨。據統計,截至2018年底,中國數字經濟規模達31萬億元,佔GDP的三分之一。然而,正如任何新事物的發展都充滿各種矛盾一樣,數字經濟發展的背後也充斥著各方主體對權力和利益的爭奪。其中,最突出的一對矛盾就是企業對數據的收集、分析、存儲和利用的權利擴張與個人數據隱私保護之間的博弈。

2018年3月,某公司董事長在中國高層發展論壇上說過這樣一番話:“中國人對隱私問題的態度更加開放,相對來說也沒那麼敏感。如果他們可以用隱私換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況下他們就願意這麼做。”一石激起千層浪,“用隱私換服務”的觀點馬上引來了不少人的口誅筆伐。雖然這句話頗具爭議,但也從另一個側面揭示了當下個人用戶參與互聯網經濟的矛盾心理與尷尬處境:既想享受免費而便捷的服務,同時又不願意讓渡自己一部分隱私權利。

利益衝突需要解決,而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恰恰在於解決人類生活中的各種矛盾。近年來,針對這一矛盾,國內大數據領域立法動作頻頻。從《民法總則》第111條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規定,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有義務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進行了更加細緻的規定並加大打擊範圍與力度,到2016年《網絡安全法》首次明確“個人信息”的概念,再到《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範化,個人信息保護在法律上從原則性的規定逐漸落到實處,細化成可操作的規範。

“縱向來看,個人信息保護經歷了從間接保護到直接保護的歷史沿革。早期立法主要通過‘隱私權’等對個人信息進行較為間接的保護。近年來,立法中針對個人信息進行直接保護的趨勢日趨明顯。”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給出這樣的評價。

2019年5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正式發佈《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並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大數據領域又一重磅法規發佈,大數據領域立法已進入“深水區”。《管理辦法》的重要地位毋庸置疑,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際紅曾撰文表示,在2018年9月公佈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數據安全法》被列為“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在《數據安全法》頒佈之前,不妨將此辦法視為一個“小數據安全法”。

本次面向社會徵求意見的《管理辦法》分為總則、數據收集、數據處理使用、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和附則五個章節,共計40個條文。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夥人周俊武看來,一方面,《管理辦法》賦予了用戶更多權利,如用戶有權向網絡運營者查詢、更正、刪除個人信息;企業因業務需要確需擴大個人信息使用範圍的,應當徵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等。另一方面,《管理辦法》也要求企業承擔更多義務。如要求企業在通過網站、應用程序等產品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當分別制定並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且收集規則應當明確具體、簡單通俗、易於訪問。

此外,《管理辦法》第23條也引起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該條款規定:網絡運營者利用用戶數據和算法推送新聞信息、商業廣告等,應當以明顯方式標明“定推”字樣,為用戶提供停止接收定向推送信息的功能;用戶選擇停止接收定向推送信息時,應當停止推送,並刪除已經收集的設備識別碼等用戶數據和個人信息。陳際紅認為,該條款保證了個人信息主體對於定向推送的自主選擇,避免形成信息孤島。 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僅催生了大量矛盾,也給立法者帶來了挑戰。方禹表示,互聯網是現實社會的映射,適用傳統的法律體系,但在部分環節和部分領域改變了傳統法律關係要素的內容。在主體方面,互聯網法律關係中增加了新的主體,原有主體的權利範圍也發生了變化。在客體方面,增加了新的物、新的行為和新的智力成果。如刑事犯罪中針對互聯網的犯罪,互聯網本身即作為法律關係中的客體而存在,而電子合同、網絡作品的出現則構成了新的行為和新的智力成果。在內容方面,互聯網改變了現實社會相關活動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平衡,如隱私權在網絡時代更容易被侵犯且影響範圍更大。

在數字經濟時代下,企業和個人如同站在天平兩端的兩個主體,有合作也有衝突。究竟天平應向哪一邊傾斜,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選擇。然而,不管選擇哪一方,矛盾都始終存在,無法徹底彌合。 (文 宗)

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何處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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