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就業創業可享這麼多福利,你領全了嗎?'

""在浙江就業創業可享這麼多福利,你領全了嗎?

近日,省財政廳和省人力社保廳印發《浙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對就業補助資金的支出範圍等作了詳細規定,趕緊來瞧瞧你能獲得哪些補助。

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加強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以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主要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創業補貼等支出;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職業培訓補貼

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對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且履行就業失業登記義務的城鄉勞動者到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給予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崗位技能培訓補貼

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新錄用人員,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定點培訓機構開展的崗位技能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崗位技能培訓補貼。

崗位技能培訓補貼標準按當地確定的培訓補貼標準或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培訓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由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並自招用起6個月內開展崗前技能培訓的,補貼標準可上浮20%。

創業培訓補貼

對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城鄉勞動者和在校大學生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項目制培訓補貼

各級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創業培訓。

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項目制培訓補貼。

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生活費補貼。

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

對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為主要內容,採取“企校雙制、工學一體”的培養模式培養技能人才的企業,給予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

上述各類職業培訓補貼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過3次,同一職業同一等級不可重複享受。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城鄉勞動者,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標準由各級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根據不同職業(工種)的技能鑑定收費標準制定。

社會保險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和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三費”)之和;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以內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和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其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三費之和,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與家政服務員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合同期限內的,給予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員工制家政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企業為家政服務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三費之和的50%,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一次性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持證殘疾人(以下統稱重點人群)創辦個體工商戶(含經認定的網絡創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下同)或企業,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經營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社會保險補貼。一次性創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不超過5000元。從事農村電子商務創業的,補貼標準可上浮20%。

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補貼

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或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單位,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補貼

對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可給予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補貼。

高校畢業生就業崗位補貼標準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就業見習補貼

見習基本生活補貼

對見習基地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並給予見習人員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補助的,給予見習基本生活補貼。

見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對被評為省級見習示範基地或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綜合商業保險

對見習基地為見習人員購買綜合商業保險的,給予綜合商業保險補貼。由政府統一購買綜合商業保險的,不再給付綜合商業保險補貼。

見習期養老保險費補貼

對見習基地招(聘)用見習人員並繳納見習期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除外,下同)的,給予見習期養老保險費補貼。見習期養老保險費補貼標準為見習基地為見習人員實際繳納的見習期養老保險費。

求職創業補貼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的高校畢業生,孤兒、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求職創業補貼。求職創業補貼標準為每人3000元。

存在身份重疊的畢業生,只能按一種身份申領。

職業培訓補貼

一次性創業補貼

對初次創業的重點人群,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對重點人群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帶動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標準為:帶動3人就業的,給予每年2000元;帶動超過3人就業的,每增加1人再給予1000元。每年總額不超過2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重點人群從事農村電子商務創業的,標準可上浮20%。

創業孵化補貼

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孵化企業提供創業孵化服務的,可按實際成效給予創業孵化補貼。

就業創業服務補貼

對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建設、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大賽、創業宣傳等創業服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參與的政府部門組織的省際對口勞務協作和省內勞動力餘缺調劑服務、企業開展的政府部門組織的用工監測等,可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實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就業補助資金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序使用,各地不得自行在就業補助資金中增設未經批准的其他支出項目。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1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2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3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4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5“三公”經費支出。

6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獎補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7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銀行手續費、銀行票據工本費、異地支付郵寄費等與經辦業務有關的經費支出,應在部門預算中足額安排,不得從就業補助資金中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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