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一男子電打魚3.39千克,被判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長沙一男子電打魚3.39千克,被判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網絡圖片

趁著夜深無人,偷偷跑到瀏陽河電打魚,日前王某因為在禁漁期、禁漁區用電打魚捕撈鯽魚、甲魚等水產品3.59千克,被判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6月5日上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長沙法院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並對該案進行了通報。記者從會上了解到,對於電打魚行為的危害性和違法性,經過長期的環境保護宣傳,公眾理應普遍知曉。然而,自2018年1月1日以來,僅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湘江環境資源法庭即受理16件非法捕撈水產品類刑事案件,在該院涉環境資源類案件中佔比突出。

2018年4月20日0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打魚機、電杆、網撈、照明頭燈等工具在長沙市開福區恆大御景半島小區旁的瀏陽河河段,採用電打魚的方法在該河段內捕撈水產品時,被民警抓獲,當場查獲電魚工具一套、非法捕撈的鯽魚、甲魚等水產品3.59千克。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電魚的方式進行捕撈,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因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被告人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禁漁通告早已頒佈、禁漁水域設立禁漁警示牌、保護環境資源專項審判活動被廣泛宣傳的背景下,在信息如此發達的社會,具備本科學歷的中共黨員、曾任人民陪審員的王某,主觀上應當認識到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對其不知電打魚違法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且王某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系情節嚴重,經類案檢索,2018年1月1日至今,長沙市兩級法院對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均未免予刑事處罰,出於量刑均衡和類案同判的考量,對其上訴、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但鑑於王某自願對造成的社會損害從經濟方面予以彌補、修復,確有悔罪表現,可以改判罰金刑。故二審判決改判對被告人王某單處罰金。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李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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