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龍湖一男子非法佔用農用地10畝以上,並違建收取租金,結果被判......'

汕頭 法律 刑法 追捕 鮀城和風 2019-07-16
"

租賃農用地並轉租他人違法搭建建築物收取租金,被告人最終因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受到法律的懲處。這宗案件日前在汕頭龍湖法院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紀某浩以進行種養植等生產活動為名,向汕頭市龍湖區某居委會租賃集體農用地。

自2010年7月起,被告人在未向汕頭市國土資源龍湖分局申請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將上述租賃的土地先後出租給陳某波、劉某明等人,並允許由各承租人用機械挖土平實、房屋地基夯實、用水泥和砂石鋪設地面,牆體砌築,建成磚混結構和鋼結構的鐵棚及其他搭建物等12間,佔地6124.96平方米(摺合9.19畝),作為倉庫、工場、停車場。

"

租賃農用地並轉租他人違法搭建建築物收取租金,被告人最終因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受到法律的懲處。這宗案件日前在汕頭龍湖法院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紀某浩以進行種養植等生產活動為名,向汕頭市龍湖區某居委會租賃集體農用地。

自2010年7月起,被告人在未向汕頭市國土資源龍湖分局申請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將上述租賃的土地先後出租給陳某波、劉某明等人,並允許由各承租人用機械挖土平實、房屋地基夯實、用水泥和砂石鋪設地面,牆體砌築,建成磚混結構和鋼結構的鐵棚及其他搭建物等12間,佔地6124.96平方米(摺合9.19畝),作為倉庫、工場、停車場。

汕頭龍湖一男子非法佔用農用地10畝以上,並違建收取租金,結果被判......

圖片來源於網絡

2013年12月5日,汕頭市國土資源局龍湖分局向被告人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被告人立即停止在該地塊上的違法行為,拆除搭建物,恢復土地原狀。至案發時,被告人仍拒不履行汕頭市政府《關於違法違規用地整改掛牌督辦通知書》(汕府辦督[2015]XX號)的要求,將上述建築物拆除,恢復土地原狀,仍繼續出租收取租金。

經測量,該違法用地面積8035.76平方米/12.054畝。除了土地上原有建築,被告人共計非法佔用農用地面積為7780.29平方米/11.671畝。經鑑定,該違法用地的農用條件遭到嚴重破壞。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接民警通知後自行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

龍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浩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10畝以上,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鑑於被告人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向國家預繳罰金,有悔罪表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最後,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紀某浩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

租賃農用地並轉租他人違法搭建建築物收取租金,被告人最終因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受到法律的懲處。這宗案件日前在汕頭龍湖法院一審判決。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紀某浩以進行種養植等生產活動為名,向汕頭市龍湖區某居委會租賃集體農用地。

自2010年7月起,被告人在未向汕頭市國土資源龍湖分局申請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將上述租賃的土地先後出租給陳某波、劉某明等人,並允許由各承租人用機械挖土平實、房屋地基夯實、用水泥和砂石鋪設地面,牆體砌築,建成磚混結構和鋼結構的鐵棚及其他搭建物等12間,佔地6124.96平方米(摺合9.19畝),作為倉庫、工場、停車場。

汕頭龍湖一男子非法佔用農用地10畝以上,並違建收取租金,結果被判......

圖片來源於網絡

2013年12月5日,汕頭市國土資源局龍湖分局向被告人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被告人立即停止在該地塊上的違法行為,拆除搭建物,恢復土地原狀。至案發時,被告人仍拒不履行汕頭市政府《關於違法違規用地整改掛牌督辦通知書》(汕府辦督[2015]XX號)的要求,將上述建築物拆除,恢復土地原狀,仍繼續出租收取租金。

經測量,該違法用地面積8035.76平方米/12.054畝。除了土地上原有建築,被告人共計非法佔用農用地面積為7780.29平方米/11.671畝。經鑑定,該違法用地的農用條件遭到嚴重破壞。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接民警通知後自行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

龍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浩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10畝以上,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鑑於被告人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向國家預繳罰金,有悔罪表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最後,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紀某浩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汕頭龍湖一男子非法佔用農用地10畝以上,並違建收取租金,結果被判......

相關法條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