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4種行為是做假賬!太多會計弄錯了,趕緊自查!

剛根據年度工作安排,稅務機關將對納稅人“假賬”企業進行全面清查。有納稅人的地方就存在假賬。究竟誰是假賬製造的當事人?

會計說:

假賬是老闆動嘴會計動手所致。

老闆說:

假賬是會計專業水平太差所致。

誰是誰非?

根據財政部公佈的《2018年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媒體報道稱蘇寧易購存在偷稅逃稅現象,蘇寧迴應稱,報道與事實嚴重不符,“問題為財政部在檢查時發現的會計事務所執業質量存在的問題,而非所謂的‘逃稅等問題突出’”。

“關於“重複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342.28萬元”該重複申報問題存在,是會計工作中的失誤,其導致蘇寧漏繳了以342.28萬元為基數計算得出的40萬餘元的所得稅。”

蘇寧逃稅案定責為會計。

對此,會計身臨處境在一個高風險崗位上,面對巨大風險應該如何在涉稅犯罪被追查中,在第一時間裡準確判斷自己是否有“罪”,就必須儘快掌握相關涉稅違法定“罪”的基本條件。

尤其是國地稅合併之後,會計人應該在2019年稅務機關將會對納稅人利用虛假手段逃逸稅收“假賬”實施全面的清查之前,做好“無罪”證據鏈的準備工作。

假賬清查的主要範圍

(一)偽造、變造、轉移、藏匿、毀滅賬簿憑證或者其他相關資料;

(二)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虛列支出或者轉移、隱匿收入;

(三)騙取稅收優惠資格;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查假賬,誰擔責?

假賬一旦被追查出來,到底應該由誰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與老闆誰應該是主要責任人?對此,法律是這樣定性的:

一、確定財務製作假賬的主要方式

(1)偽造、變造記錄或憑證。(2)侵佔資產。(3)隱瞞或刪除交易或事項。(4)記錄虛假的交易或事故。(5)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

注意:這裡所說的偽造記錄和憑證,主要指虛假票據、陰陽合同、虛假報表等。偽造既有會計偽造的假賬,也包括其他人收取虛假髮票以及陰陽合同。

二、確定財務假賬犯罪的主觀故意性

根據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注意:假賬犯罪條件的把握,無論是對會計還是老闆,都即為重要。

如果會計在做假賬的時候,是經過老闆同意並得到授權的,那老闆將會與會計一樣承擔其法律責任。

三、確定財務假賬承擔刑事責任特徵

對於會計以財務賬目作為造假工具,形成的故意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注意:會計與老闆對於財務假賬應該確定基本兩個關鍵詞“故意”和“過失”。

四、確定財務假賬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五、確定財務假賬追究兩種人法律責任

一般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刑法》規定了只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種人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第二種人就是直接責任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

注意:會計如果指正假賬是受到老闆教唆和脅迫下做的,就需要提供相關有力的證據。

六、確定財務假賬法人三種情況承擔責任

對於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種情況才會要求法人對逃稅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種情況,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偷稅行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麼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況,法人代表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那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例如:范冰冰稅案中,如果她擔任的法人公司,虛假申報逃稅行為,是會計請示她之後處理的,那麼這種行為范冰冰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種情況,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法人代表並不制止。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不制止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以上法律責任人的判斷,我們看到會計職業已經成為高風險崗位。故此,會計為了保全自己,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證據的備案:

1、逃稅需要。為了逃逸應納稅義務,利用銷售不開票或者篡改真實數據,千方百計少做收入,多列支出,以達到少交稅不交稅的目的行為。

確定受益者是誰?

2、信貸需要。由於企業資金受阻,為了向銀行貸款,將報表進行粉飾,形成收入、利潤、資產等指標與稅務申報嚴重不符。

確定誰是指使人?

3、業績需要。為了某種目的(比如上市需要、直接股權債權融資需要、業績考核需要等),對收入和利潤進行人為的調節(包括報銷不及時等非刻意因素),以達到不同時期的不同要求。

確定誰是授權者?

4、項目需要。為了套取政府投資項目基金,粉飾虛假報表,虛誇自身的實力和項目的前景,以此套取國家資源。

確定誰是操作者?

5、違規需要。將行賄費用及物件採取購買發票進行財務虛假核算,以此將違法行為合理的抵減稅收。

確定誰是行賄人?

6、資金截留需要。企業將不開票的收入採取私設小金庫辦法,截留國家稅收。

確定誰是金庫持卡人?

7、虛開發票。為了規避納稅義務,違法購買發票,採取稅前報銷形式逃逸稅收。

確定誰是購票人?

註明:以上所稱老闆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假賬責任追究案例

深圳市森鑫源公司董事長樑某和總經理饒某合謀以“兩套賬”偷稅,並授意公司會計饒某和賴某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其手法包括在賬簿上少列收入、成本核算不實、掛往來賬不結轉等,在兩年經營期間共偷稅60多萬元,所偷稅稅款已佔其應納稅款額的3成以上。

龍崗區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這4名企業人員的行為已構成了偷稅罪,深圳市森鑫源實業發展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兩名會計共4人因採用“兩套賬”等違法手段偷逃稅款60多萬元,被龍崗區法院分別判處1至3年有期徒刑,並被處以從55萬多元到5萬元的罰款。


案例核心點:利用兩套賬逃逸稅收,逃稅稅額佔應納稅額3成以上。董事長、總經理、兩名會計被判刑。

會計們,從現在開始好好保護好自己。做自己認為正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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