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收還是查賬徵收,這是一個問題
一直有人提問,選擇核定徵收方式好還是查賬徵收方式好。雖然我明白提問者的意思,但是想要給他們想要的答案,沒那麼簡單。從稅務理論上來說,稅法要儘可能實現稅負公平,所有的措施都是為了這個目的,所以如果一切都是理想狀態的話,並沒有太多差別。從企業經營者角度看,就要視具體的企業經營情況而定,你得了解所有的核定徵收政策和查賬徵收政策以及所帶來的後果。
核定徵收只是對無法實施查賬徵收的一種補救措施。所以在這個問題時經常有一些誤區:
誤區一
定徵收方式只是對無法實施查賬徵收的一個補救措施。從法理上講,納稅人是不可以選擇的。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解讀: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一)(二)是沒賬的,(三)(四)是有賬查不了的(五)是不管你有沒有賬,逾期未申報的,(六)是有賬也申報了,但是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只有這六種情況是實行核定徵收的。從這六種情況可以看出是對不能準確徵收稅款的一種補救。
且在第二款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這一款就是說,有一些“特定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徵收,必須建賬,必須查賬徵收,哪些是這些特殊的納稅人呢,等稅務總局明確。其實這是屬於再補救方式,可能稅務總局在寫這個辦法時並沒有想好,但他們知道,一定不能寫死,得有空間。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這個辦法的出臺日期是2008年3月6日,執行日期2008年1月1日。而規定哪些屬於“特定納稅人”是2009年7月14日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77號)
政策:一、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彙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鑑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對上述規定之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對其中達不到查賬徵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徵收條件後要及時轉為查賬徵收。
政策解讀:從這個文件中可以看出,一是核定徵收在所得稅優惠上受到限制,二是很多種指定類型的公司不能核定,三是依然留有兜底條款。
隨後在2012年6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 規定:
政策:一、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徵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彙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後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徵稅。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以前年度尚未處理的上述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處理;已經處理的,不再調整。
政策解讀:這是又一次對核定徵收辦法的補丁。
誤區二
核定徵收更划算。 核定徵收如果從節省人力和聘請會計的方面看,是肯定很划算的。從總體成本上看不一定。
一是核定的方式方法多種。
政策依據:稅務機關採用下列方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採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採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政策解讀:這些方法都是為了儘可能接近查賬徵收的結果,為了稅負的公平。
二是應稅所得率有一定的幅度。如果確定的是最低率還是最高率,結果差異很大。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第八條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政策解讀:應稅所得率的適用各地不同,有的可能各區域不同,納稅人無法控制。這個政策也是為了儘可能公平稅負。三是,定少了,你需要自行申報,補繳稅款。定多了,不退。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第十四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政策解讀:年終如實申報,定少了,補繳。定多了,就這樣了。
誤區三
核定徵收徵少了納稅人沒責任。
政策:《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第九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十四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徵管法》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政策解讀:如實申報是納稅人的義務。不因核定徵收而解除納稅人的申報義務。
結語
核定徵收還是查賬徵收,需要對企業情況和稅收政策全方面掌握。做企業,您專業,做稅收,我們更專業!更多專業知識,請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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