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這個地方要棚改了!(附:徵收與補償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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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格爾旗人民政府關於

薛家灣鎮區賈家灣北片

棚戶區(城中村)

改造的決定

準格爾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員會,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旗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業:

為進一步改善我旗棚戶區(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市人民政府的城鎮棚戶區改造攻堅計劃,按照準格爾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以及準格爾旗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準格爾旗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現就周家灣棚戶區調整到賈家灣北片棚戶區的68戶被徵收戶改造作出如下決定。

一、改造範圍及實施期限

改造範圍:位於藍天街道賈家灣社區北,東至張軍房屋(X4414931.057、Y521411.873)與劉二鎖房屋(X4414999.704、Y521381.144)一線,南至韓柱房屋(X4414853.76、Y521284.810)與張軍房屋(X4414931.057、Y521411.873)一線,西至張軍房屋(X4414854.683、Y521159.784),北至劉二鎖房屋(X4414999.704、Y521381.144)與張軍房屋(X4414854.683,Y521159.784)一線(入戶調查K北片區部分住戶)。

實施期限: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7月底。

二、改造部門和實施單位

本項目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購買主體,旗國惠房屋運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為項目承接主體。

旗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藍天街道辦事處和旗國惠房屋運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責房屋及房屋附屬物徵收補償安置。

三、補償安置

按照《準格爾旗薛家灣鎮區賈家灣棚戶區(城中村)徵收與補償實施方案》執行。

四、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被徵收人如對本徵收決定不服的,可在徵收決定公佈之日起60日內向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3個月內向準格爾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

附件:《準格爾旗薛家灣鎮區賈家灣棚戶區(城中村)徵收與補償實施方案》

準格爾旗人民政府

2019年9月9日

準格爾旗薛家灣鎮區賈家灣棚戶區(城中村)徵收與補償實施方案

為推進2018年賈家灣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進程,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準格爾旗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等規定,結合賈家灣棚戶區(城中村)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範圍

位於藍天街道賈家灣社區,東至大誠商住小區通往廟水泥路,西至昭君路向北延伸線,南至昭君路,北至準旗十中南牆向東水泥路,(入戶調查B、C、D、E片區及F片區部分)。徵收建築面積63495平方米。

二、徵收部門

準格爾旗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旗拆遷辦)為本項目的徵收部門。

三、徵收實施單位

旗拆遷辦和藍天街道辦事處為項目徵收實施單位。

四、項目資金支付單位

準格爾旗惠圓棚改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為項目資金支付單位。

五、補償安置

按產權調換(貨幣化補償)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有證房屋或有其他審批手續的合法建築,被徵收人提交相關證件,徵收部門發函,相關部門認定後,對房屋及裝修、附屬設施按《準格爾旗棚戶區改造2016年度薛沙兩鎮各類房屋市場參考價格表》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徵收部門予以補償。

手續不全或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證房屋的徵收:

一、手續不全的房屋,但有準建證、宅基地證、城鄉居民建房審批表等相關手續,由街道和村、居委對房屋形成的時間、原因作出說明,由綜合執法部門審核相關手續,對準建證、宅基地證等證件標定範圍內的土地不予處罰,超出證件標定範圍的予以每平方米10元處罰後,房屋按有證房屋予以徵收補償,土地不予補償。

二、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手續的房屋,由街道和村、居委對房屋形成的時間、原因作出說明,由綜合執法部門對其違法佔地行為予以每平方米10元處罰後,房屋按有證房進行徵收補償,土地不予補償。

(一)住宅補償安置。

1.貨幣補償。由評估公司對房屋及裝修、附屬設施按《2016年度薛家灣鎮區住宅房屋市場參考價》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以現金補償給被徵收人。

2.產權調換。由評估公司對房屋及裝修、附屬設施按《2016年度薛家灣鎮區住宅房屋市場參考價》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以房票結合現金補償給被徵收人。房屋補償金額用房票按評估價1:1.3的比例補償給被徵收人(不含附屬及房屋裝修補償),由被徵收人到“準格爾旗去庫存棚改綜合服務中心”自由選房進行置換,並簽訂房屋置換補充協議;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金額、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獎金用現金1:1補償給被徵收人。

(二)商業補償安置。

批准用途與實際用途都為商業的房屋:

1.貨幣補償。由評估公司對房屋及裝修、附屬設施按《2016年度薛家灣鎮區商業房屋市場參考價》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以現金補償給被徵收人。

2.產權調換。由評估公司對房屋及裝修、附屬設施按《2016年度薛家灣鎮區商業房屋市場參考價》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按1:1的比例用房票結合現金補償給被徵收人。房屋補償金額用房票補償給被徵收人,由被徵收人到“準格爾旗去庫存棚改綜合服務中心”自由選房進行置換,並簽訂房屋置換補充協議;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金額、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獎金用現金補償給被徵收人。

3.商業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為商業用途且實際用於商業營業,應當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償標準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3%。被徵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二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三)住宅改營業房的經營損失補償。

1.被徵收房屋面迎主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為住宅用途或無產權證,但實際用於營業,且能提供兩年《工商營業執照》,對用於營業部分的房屋,經營損失按每平方米1700元給予補償。

2.被徵收房屋面迎其它小街小巷《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為住宅用途或無產權證,但實際用於營業,且能提供兩年《工商營業執照》,對用於營業部分的房屋,經營損失按每平方米700元給予補償。

3.被徵收房屋位於其它區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為住宅用途或無產權證,實際用於小加工、小作坊等用途的房屋,且能提供兩年《工商營業執照》,對用於營業部分的房屋,經營損失按每平方米350元給予補償。

(四)土地補償。

徵收範圍內屬於國有土地的,按證件標明的面積和所處位置的基準地價進行補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旗國土部門負責徵收。

(五)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補償。

1.住宅。

(1)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現房安置或期房安置的,簽訂協議時向被徵收人一次性補償三個月(從被徵收房交房之日算起)的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為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戶不低於1000元。選擇期房安置的,在已補償三個月的基礎上,另外補償臨時安置費至安置房交房之日為止,在安置房交房之後進行結算,補償標準為安置房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

(2)搬遷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一次性補助每平方米20元,每戶不低於2000元。

2.商業。

(1)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現房安置或期房安置的,簽訂協議時向被徵收人一次性補償三個月(從被徵收房交房之日算起)的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為被徵收房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每戶不低於1500元。選擇期房安置的,在已補償三個月的基礎上,另外補償臨時安置費至安置房交房之日為止,在安置房交房之後進行結算,補償標準為安置房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搬遷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一次性補助每平方米40元,每戶不低於4000元。

(六)獎勵。

1.被徵收人能積極主動配合徵收,簽訂協議,給予原房屋評估金額8%的獎勵,補償爭議進入司法程序的不予獎勵。

2.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原建築面積給予每平方米300元新房裝修獎勵。被徵收人在簽訂協議3個月內搬遷並交回被徵收房屋享受以上獎勵政策,3個月後每推遲一天扣300元,直到獎金扣完為止。

(七)住房保障政策。

準格爾旗戶籍被徵收人住房建築面積低於50平方米,經相關部門認定為被徵收人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準格爾旗範圍內唯一住房的,住房面積按50平方米給予補償,並按1:1.3比例調換房票。分戶後形成單戶低於50平方米的,不享受此政策。

六、相關制度規定

(一)徵收公示制度。作出徵收決定時,要將房屋徵收決定中載明的徵收人、徵收範圍、徵收期限等事項,以徵收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同時,要對棚改的入戶調查數據、評估數據、補償協議數據進行公示。

(二)信訪接待制度。設立信訪接待室,公佈接待電話、專人負責接待工作。

(三)責任承諾制度。

1.堅持依法徵收、陽光徵收。

2.保證徵收補償資金、產權調換房源按規定到位。

3.保證按規定標準補償,嚴格履行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在規定期限內支付補償資金並完成產權調換的各項手續。

4.在徵收期限內,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徵收人原有的供水、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因其他房屋拆除而影響未徵收戶房屋結構安全。

在未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前,不得將房屋拆除。

抄送:旗委,旗人大常委會,旗政協,紀委,人武部,法院,檢察院,旗委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準格爾旗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9日

—THE END—

來源:準格爾旗發佈

責編:白倩、楊陽

校對: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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