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爭800萬房產 男子使出這一招

離婚時爭800萬房產 男子使出這一招


一對杭州夫妻,

男人名下有一套500萬的房產,

女人名下有一套300多萬的房產,

看上去讓人心生羨慕,

但是打起離婚官司來,

不僅把父母都拉進來加入“戰爭”,

甚至還提出了親子鑑定。

這是杭州某基層法院最近判決的一起離婚案。

案件中比較特別的是,兩套房產均為男女雙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後按揭,但是男方在法庭上出具了一份特殊的協議,是男方父母與男方締約,父母言明:我們父母幫你支付首付款及還貸,屬於對你個人的贈與,其他人不得分割。

這個“其他人”顯然指的就是媳婦,那麼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兩套房子均購買於戀愛期間

2015年,經人介紹,雙方相識。

現在從遞交到法院的證據來看,就在雙方認識的當月,男方購買了杭州某樓盤一套三居室公寓,總價為300餘萬元,男方支付了首付款,其餘動用了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

半年後,女方也以按揭形式買下城郊某樓盤公寓,當時總價200餘萬。

兩人買房均以個人名義。

2016年兩人覺得感情不好欲分手,沒想到女方懷孕。兩人倉促結婚。

懷孕生產,女方大多時間都是住在孃家。兩人共同生活的日子不過個把月。後來爭吵不斷,女方甚至都不讓他看孩子。

離婚官司裡男方突然拿出父母贈與協議

離婚訴訟是男方提起的,女方也提出訴訟請求。

兩人的要求都是相近的,一是要孩子,二是要求分配對方婚前房產在婚後的還貸和對應的增值部分。

關於孩子,男方還提出親子鑑定,鑑定結果是親生的。

那麼焦點就集中在房產上。

其中,男方出具了一份此前女方從來不知道的協議,協議的雙方是男方和其父母,內容是說男方名下的那套房子無論首付款還是後來的婚後按揭,都是父母出的錢,屬於對男方個人的贈與,其他人不得分割。

法庭上,男方說,首付和商業貸款部分都是父母出的,公積金貸款也是屬於個人償還,所以女方對該房產未作任何貢獻,所以女方不應分得該房產的還貸及增值。

女方質證,男方用以說明父母幫助還貸的流水並不清晰,看不出是哪個賬戶出的錢。而且男方收入穩定,加上公積金完全有能力以自己的收入償還貸款,根本無需父母出資。

另外,從男方的工資卡流水來看,每個月男方都會用取現的方式將賬戶的錢取完,所以完全有理由認為這個所謂父母贈與其房貸不是事實,款項都是男方自己的。這份協議就是為了應付離婚官司而在近期製作的。


“父母贈與子女單方面”到底怎樣才有效

最後,離婚官司中孩子判給了女方。

關於房產,法院的判決是登記於原、被告名下的房產歸原、被告各自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貸款視為共同支出,各分一半,並獲得在此期間對應的房產增值。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至於那份贈與協議,法院認為“鑑於各方當事人的身份關係,並因雙方提交的證據均未能證明相對方對上述事項知情,法院不予採納”。

那麼,如果婚後還貸部分真的是父母資助,這方面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浙江省婚姻法學研究會祕書長、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汪迪波說:

其實在家事法律關係發生的贈與行為,贈與協議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並非單一考量依據,仍應結合贈與是否實踐、其贈與財物有否明確指向性受贈方、贈與時間等事實要素綜合判斷。

同時,基於家事關係的私密性,因此,對贈與物的來源,尤其是贈與物若為錢款的情況下,對來源的分辨也應屬於事實審查的範疇。

以本案為例,贈與合同、贈與實際發生時間、贈與款項指向子女個人名下房產還貸、贈與款項來源均應加以綜合考量,以判斷贈與人的贈與給子女一人的意思表示及履行是否真實。

通俗來說,如果房產是登記在其子女一人名下,而且父母用自己的錢幫子女還貸也是非常明晰的,那麼,不需要協議約定也能說明父母是贈與房產所有人自己的子女一人的。

如果房產是登記在小夫妻名下,比如婚後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那麼這個“贈與”一般來說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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