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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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進一步增加政府規章制定的透明度,提高政府規章質量,增強政府規章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日前向全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9年9月22日。市民可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聯繫單位:濱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通訊地址: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367號;

郵編:25660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繫電話:(0543)3163079

傳真:(0543)3361840

關於《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濱州市公安局

一、制定《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必要性

為全力爭創全國文明城市,規範、禁止不文明行為,市人大制定了《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列入其中。《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濱政辦發〔2017〕30號)下發後,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落實煙花爆竹禁放各項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從目前情況看,禁放區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從省內外禁放成效顯著的城市看,都普遍制定了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為查禁取締非法燃放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為貫徹落實《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亟需制定出臺《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依法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大氣汙染,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二、《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起草過程

根據《濱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安排,《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年內頒佈實施。為確保《規定》起草工作順利進行,市公安局領導高度重視,成立工作專班強力推進。一是實行目標管理。根據立法工作計劃,結合工作實際,建立立法工作臺賬,做好調研、起草及相關材料編制等工作,做到環環緊扣、有序進行。二是加強組織協調。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牽頭,10個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抽調精幹力量,組成起草專班,先後多次召開不同層面的專題會議,對《規定》的框架結構、條目設置、條文內容等進行研究修改,截止目前已對《規定》進行了8次修改完善。《規定》初稿形成後,及時向市直13個部門進行了第一次會籤徵求意見,同時向市公安局所屬有關單位、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征求了意見,針對反饋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逐條分析,充分吸收採納修改完善。三是堅持質量第一。牢牢把握保證立法質量這一核心要求,認真學習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依照《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要求,在學習借鑑蘇州、濟寧、威海、六安等城市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本《規定》的框架,完成《規定》起草工作。

三、《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23條,涵蓋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職責任務、燃放規定、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適用範圍。《規定》根據我市城市化發展水平和大氣汙染防治要求,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明確了禁止、限制燃放的範圍,即濱州市主城區:東、西、南、北外環路以內;縣(市、區)建成區;北海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成區。

(二)明確職責任務。依據政府、部門的職責,明確細化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群眾組織、社會單位以及有關個人的職責任務。

(三)明確時間節點。在落實大氣汙染防治要求的前提下,尊重民俗習慣,草擬了除禁止燃放的地點外,在除夕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區域內農曆臘月二十六至正月十五可以零售煙花爆竹,其餘時段一律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四)明確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針對每條禁止項都設立了明確的處罰條款。如:從事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規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承辦宴席等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不履行告知、勸阻、報告義務的等,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北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經費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發現和勸阻、制止違法燃放行為,可以組織管理或者服務區域的居民、村民以及社會單位制定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公約。

第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依法查處或者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關規定,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以及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舉報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監督婚姻登記、殯儀館、公墓管理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規定。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學校加強對在校學生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和監管。

財政、行政審批、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相關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是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派出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相關部門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殯葬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依法燃放煙花爆竹要求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的內容。

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向社會發布空氣質量、氣象信息時,應當進行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提示。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應當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知識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規定負有教育和管理責任。

第八條 鼓勵環境保護等社會組織以及志願者參與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志願服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答覆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的,給予適當獎勵。

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對煙花爆竹購買者採取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健全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檔案。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一)向人群、車輛、建築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等拋擲;

(二)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

(四)建築物的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五)倉庫、停車場;

(六)商場、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機關辦公區域、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養老機構、公共文化場所、宗教活動場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單位;

(九)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十)公園、綠地、景區、山林、苗圃、草原、溼地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地點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警示標誌,並做好防護工作。

第十二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以下區域為本市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濱州市主城區:東、西、南、北外環路以內;

(二)縣(市、區)建成區;

(三)北海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成區。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除農曆除夕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在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區域內,禁止批發煙花爆竹,不得設置煙花爆竹常年銷售網點;除農曆臘月二十六至正月十五外,禁止零售煙花爆竹。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急管理部門移送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實際,可以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個人燃放時,只允許燃放標註為“個人燃放類”的煙花爆竹。

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獲得許可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禁止燃放時間內,從事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服務對象提供購買、燃放煙花爆竹及提供便利條件等相關服務。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承辦宴席等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對在宴席等活動中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並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範工作;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違反前款規定,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並在其責任區內發生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九條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妥善清理燃放殘留物。

第二十條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應急管理和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燃放、經營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規定的違法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 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濱西分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市其管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之前發佈的有關要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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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進一步增加政府規章制定的透明度,提高政府規章質量,增強政府規章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日前向全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9年9月22日。市民可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聯繫單位:濱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通訊地址:濱州市濱城區黃河五路367號;

郵編:25660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繫電話:(0543)3163079

傳真:(0543)3361840

關於《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濱州市公安局

一、制定《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必要性

為全力爭創全國文明城市,規範、禁止不文明行為,市人大制定了《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列入其中。《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濱政辦發〔2017〕30號)下發後,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落實煙花爆竹禁放各項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從目前情況看,禁放區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從省內外禁放成效顯著的城市看,都普遍制定了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為查禁取締非法燃放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為貫徹落實《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亟需制定出臺《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依法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大氣汙染,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二、《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起草過程

根據《濱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安排,《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年內頒佈實施。為確保《規定》起草工作順利進行,市公安局領導高度重視,成立工作專班強力推進。一是實行目標管理。根據立法工作計劃,結合工作實際,建立立法工作臺賬,做好調研、起草及相關材料編制等工作,做到環環緊扣、有序進行。二是加強組織協調。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牽頭,10個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抽調精幹力量,組成起草專班,先後多次召開不同層面的專題會議,對《規定》的框架結構、條目設置、條文內容等進行研究修改,截止目前已對《規定》進行了8次修改完善。《規定》初稿形成後,及時向市直13個部門進行了第一次會籤徵求意見,同時向市公安局所屬有關單位、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征求了意見,針對反饋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逐條分析,充分吸收採納修改完善。三是堅持質量第一。牢牢把握保證立法質量這一核心要求,認真學習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依照《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要求,在學習借鑑蘇州、濟寧、威海、六安等城市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本《規定》的框架,完成《規定》起草工作。

三、《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23條,涵蓋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職責任務、燃放規定、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適用範圍。《規定》根據我市城市化發展水平和大氣汙染防治要求,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明確了禁止、限制燃放的範圍,即濱州市主城區:東、西、南、北外環路以內;縣(市、區)建成區;北海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成區。

(二)明確職責任務。依據政府、部門的職責,明確細化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群眾組織、社會單位以及有關個人的職責任務。

(三)明確時間節點。在落實大氣汙染防治要求的前提下,尊重民俗習慣,草擬了除禁止燃放的地點外,在除夕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區域內農曆臘月二十六至正月十五可以零售煙花爆竹,其餘時段一律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四)明確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針對每條禁止項都設立了明確的處罰條款。如:從事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規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承辦宴席等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不履行告知、勸阻、報告義務的等,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濱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北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經費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發現和勸阻、制止違法燃放行為,可以組織管理或者服務區域的居民、村民以及社會單位制定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公約。

第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依法查處或者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關規定,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以及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勸阻和舉報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監督婚姻登記、殯儀館、公墓管理等單位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規定。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學校加強對在校學生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和監管。

財政、行政審批、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相關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是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派出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相關部門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殯葬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依法燃放煙花爆竹要求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的內容。

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向社會發布空氣質量、氣象信息時,應當進行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提示。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應當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知識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規定負有教育和管理責任。

第八條 鼓勵環境保護等社會組織以及志願者參與依法燃放煙花爆竹志願服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答覆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的,給予適當獎勵。

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對煙花爆竹購買者採取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健全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檔案。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一)向人群、車輛、建築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等拋擲;

(二)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

(四)建築物的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五)倉庫、停車場;

(六)商場、集貿市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機關辦公區域、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養老機構、公共文化場所、宗教活動場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單位;

(九)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十)公園、綠地、景區、山林、苗圃、草原、溼地等重點防火區;

(十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地點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警示標誌,並做好防護工作。

第十二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以下區域為本市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濱州市主城區:東、西、南、北外環路以內;

(二)縣(市、區)建成區;

(三)北海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成區。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除農曆除夕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 在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區域內,禁止批發煙花爆竹,不得設置煙花爆竹常年銷售網點;除農曆臘月二十六至正月十五外,禁止零售煙花爆竹。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急管理部門移送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實際,可以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個人燃放時,只允許燃放標註為“個人燃放類”的煙花爆竹。

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獲得許可後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禁止燃放時間內,從事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服務對象提供購買、燃放煙花爆竹及提供便利條件等相關服務。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承辦宴席等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對在宴席等活動中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並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範工作;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違反前款規定,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並在其責任區內發生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九條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妥善清理燃放殘留物。

第二十條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應急管理和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燃放、經營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違反本規定的違法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 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濱西分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市其管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之前發佈的有關要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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