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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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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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

建設和運營指南

(徵求意見稿)

總則

本指南提出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的梯次利用電池(以下簡稱“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作業以及安全環保要求。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適用於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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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

總則

本指南提出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的梯次利用電池(以下簡稱“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作業以及安全環保要求。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適用於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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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和定義

3.1 動力蓄電池

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包含鉛酸蓄電池。

3.2 回收

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分類、貯存和運輸過程的總稱。

3.3 收集

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整理、分類並聚集到回收服務網點的過程。

3.4 分類

依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等特性對其進行區分歸類的過程。

3.5 包裝

採用容器、材料及輔助物將廢舊動力蓄電池包裝的過程。

3.6 貯存

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過程中的存放活動。

3.7 隔開貯存

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具備防火特性的隔板或牆,將不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隔開的貯存方式。

3.8 隔離貯存

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將不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之間分開一定距離,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3.9 分離貯存

在不同的空間或獨立於所有建築物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10 運輸

採用專業運輸設備將廢舊動力蓄電池運送至回收服務網點,以及從回收服務網點運送至綜合利用企業的過程。

3.11 移交

將回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轉移至綜合利用企業的活動。

3.12 回收服務網點

指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等過程中放置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場所,根據其規模、設施設備、貯存時間、管理要求等,分為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與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3.13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

指具備一定專用貯存場地及設施設備,可暫時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場所。

3.14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指具備較大專用貯存場地及相對完善的設施設備,可長時間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場所。


總體要求

4.1 [責任延伸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要求建立回收服務網點,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綜合利用等企業可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4.2 [工作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依託回收服務網點加強對本地區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跟蹤。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廢舊動力蓄電池,不得擅自對收集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安全檢查外的拆解處理。廢舊動力蓄電池應規範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進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4.3 [標識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信息,內容應包含“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字樣。應在內部設置作業流程規範示意圖等指導信息,如貯存作業示意圖、廢液收集處理作業示意圖等。

4.4 [信息採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詳細記錄電池來源、編碼、種類、數量、去向及所裝配車輛的VIN碼等信息,保留記錄三年備查。按照國家溯源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規範地將信息反饋給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

4.5 [企業管理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加強對回收服務網點的監督管理,保障網點作業流程的規範性。回收服務網點應定期開展自查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並定期向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反饋管理運維情況。

4.6 [信息公開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企業應及時報送、公開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並在回收服務網點發生變更後重新報送、公開變更信息。

4.7 [行業管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及政策要求,加強自律。


建設要求

5.1 [網點佈局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銷售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8000輛或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滿足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5.2 [網點佈局要求]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本企業梯次利用電池使用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可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5.3 [網點選址要求]回收服務網點的選址應遵循便於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

5.3.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考慮地域因素,可設置在交通便利的4S店、維修網點、換電站、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等地,便於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

5.3.2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消防安全、安全生產規定等要求,周邊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保護區域以及易燃易爆化學工業園區、加油站等。

5.4 [網點場地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不同的功能、作業需求等設定場地面積、環境條件等。

5.4.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場地面積應不低於15平方米,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5噸;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面積應不低於100平方米,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40噸。

5.4.2 回收服務網點的場地應建在地面一層,便於廢舊動力蓄電池存放。若不在一層,應保證樓面的承重能力且有貨梯。

5.4.3 回收服務網點應保持通風、乾燥,避免潮溼、灰塵、高溫、光照。貯存場地的溫度保持在-20℃~50℃範圍內,溼度應不超過85%RH。

5.4.4 回收服務網點應分別設置貯存場地、處理場地以及辦公場地。

5.5 [網點設施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套編碼識別設備、搬運工具、廢液收集裝備、溫溼度監測裝置、貯存貨架、消防安全設備等基礎設施。貯存B類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網點還應配置防爆箱、放電櫃、應急鹽水池等專業設施。


作業要求

 6.1 [收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範》(WB/T 1061)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工作。

6.1.1 收集時發現外殼破損並有電解液流出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絕緣、防洩漏、耐腐蝕的容器盛裝;發現有安全隱患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經安全處理後,採用防爆箱盛裝。

6.1.2 收集過程中若涉及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包裝運輸,應依據6.4包裝要求及6.5運輸要求,規範包裝運輸至回收服務網點。

6.2 [分類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危險程度等特性,按照附錄A或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管理。

6.2.1 A類:結構功能完好、按附錄A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均為“否”,或經防護處理後重新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均為“否”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2.2 B類:按附錄A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為“是”、且國家法律法規對其包裝運輸沒有特殊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2.3 C類:A類與B類以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其他特殊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3 [貯存要求]回收服務網點貯存場地、處理場地的地面須做硬化、防滲漏及絕緣處理,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的要求設置固體廢物的警告標誌,同時在顯著位置設置危險、易燃易爆、有害物質等警示標識,並在地面設置黃色標誌線。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範》(WB/T 1061)和《電池廢料貯運規範》(GB/T 26493)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工作。

6.3.1 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應根據動力蓄電池類型(磷酸鐵鋰、三元等)及分類結果採用不同的貯存方式。

6.3.1.1 同一類型的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隔開貯存。

6.3.1.2 不同類型的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及同一類型的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隔離貯存。

6.3.1.3 不同類型的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分離貯存。

6.3.1.4 貯存方式應符合下表中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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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本指南提出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的梯次利用電池(以下簡稱“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作業以及安全環保要求。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適用於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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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和定義

3.1 動力蓄電池

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包含鉛酸蓄電池。

3.2 回收

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分類、貯存和運輸過程的總稱。

3.3 收集

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整理、分類並聚集到回收服務網點的過程。

3.4 分類

依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等特性對其進行區分歸類的過程。

3.5 包裝

採用容器、材料及輔助物將廢舊動力蓄電池包裝的過程。

3.6 貯存

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過程中的存放活動。

3.7 隔開貯存

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具備防火特性的隔板或牆,將不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隔開的貯存方式。

3.8 隔離貯存

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將不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之間分開一定距離,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3.9 分離貯存

在不同的空間或獨立於所有建築物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10 運輸

採用專業運輸設備將廢舊動力蓄電池運送至回收服務網點,以及從回收服務網點運送至綜合利用企業的過程。

3.11 移交

將回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轉移至綜合利用企業的活動。

3.12 回收服務網點

指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等過程中放置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場所,根據其規模、設施設備、貯存時間、管理要求等,分為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與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3.13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

指具備一定專用貯存場地及設施設備,可暫時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場所。

3.14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指具備較大專用貯存場地及相對完善的設施設備,可長時間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場所。


總體要求

4.1 [責任延伸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要求建立回收服務網點,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綜合利用等企業可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4.2 [工作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依託回收服務網點加強對本地區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跟蹤。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廢舊動力蓄電池,不得擅自對收集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安全檢查外的拆解處理。廢舊動力蓄電池應規範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進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4.3 [標識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信息,內容應包含“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字樣。應在內部設置作業流程規範示意圖等指導信息,如貯存作業示意圖、廢液收集處理作業示意圖等。

4.4 [信息採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詳細記錄電池來源、編碼、種類、數量、去向及所裝配車輛的VIN碼等信息,保留記錄三年備查。按照國家溯源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規範地將信息反饋給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

4.5 [企業管理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加強對回收服務網點的監督管理,保障網點作業流程的規範性。回收服務網點應定期開展自查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並定期向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反饋管理運維情況。

4.6 [信息公開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企業應及時報送、公開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並在回收服務網點發生變更後重新報送、公開變更信息。

4.7 [行業管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及政策要求,加強自律。


建設要求

5.1 [網點佈局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銷售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8000輛或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滿足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5.2 [網點佈局要求]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本企業梯次利用電池使用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可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5.3 [網點選址要求]回收服務網點的選址應遵循便於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

5.3.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考慮地域因素,可設置在交通便利的4S店、維修網點、換電站、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等地,便於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

5.3.2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消防安全、安全生產規定等要求,周邊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保護區域以及易燃易爆化學工業園區、加油站等。

5.4 [網點場地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不同的功能、作業需求等設定場地面積、環境條件等。

5.4.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場地面積應不低於15平方米,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5噸;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面積應不低於100平方米,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40噸。

5.4.2 回收服務網點的場地應建在地面一層,便於廢舊動力蓄電池存放。若不在一層,應保證樓面的承重能力且有貨梯。

5.4.3 回收服務網點應保持通風、乾燥,避免潮溼、灰塵、高溫、光照。貯存場地的溫度保持在-20℃~50℃範圍內,溼度應不超過85%RH。

5.4.4 回收服務網點應分別設置貯存場地、處理場地以及辦公場地。

5.5 [網點設施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套編碼識別設備、搬運工具、廢液收集裝備、溫溼度監測裝置、貯存貨架、消防安全設備等基礎設施。貯存B類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網點還應配置防爆箱、放電櫃、應急鹽水池等專業設施。


作業要求

 6.1 [收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範》(WB/T 1061)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工作。

6.1.1 收集時發現外殼破損並有電解液流出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絕緣、防洩漏、耐腐蝕的容器盛裝;發現有安全隱患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經安全處理後,採用防爆箱盛裝。

6.1.2 收集過程中若涉及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包裝運輸,應依據6.4包裝要求及6.5運輸要求,規範包裝運輸至回收服務網點。

6.2 [分類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危險程度等特性,按照附錄A或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管理。

6.2.1 A類:結構功能完好、按附錄A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均為“否”,或經防護處理後重新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均為“否”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2.2 B類:按附錄A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為“是”、且國家法律法規對其包裝運輸沒有特殊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2.3 C類:A類與B類以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其他特殊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3 [貯存要求]回收服務網點貯存場地、處理場地的地面須做硬化、防滲漏及絕緣處理,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的要求設置固體廢物的警告標誌,同時在顯著位置設置危險、易燃易爆、有害物質等警示標識,並在地面設置黃色標誌線。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範》(WB/T 1061)和《電池廢料貯運規範》(GB/T 26493)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工作。

6.3.1 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應根據動力蓄電池類型(磷酸鐵鋰、三元等)及分類結果採用不同的貯存方式。

6.3.1.1 同一類型的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隔開貯存。

6.3.1.2 不同類型的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及同一類型的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隔離貯存。

6.3.1.3 不同類型的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分離貯存。

6.3.1.4 貯存方式應符合下表中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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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獨立貯存,不得與其他貨物、廢物混合,不得側放、倒放,不得直接堆疊。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進行清潔等處理,B類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進行絕緣、防漏、阻燃、隔熱等特殊處理。處理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正立放置於貨架上,且應預留出電池起火輻射範圍。

6.3.3 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分類情況確定貯存時長。

6.3.3.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貯存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十天,貯存B類和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五天。

6.3.3.2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貯存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三個月,貯存B類和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不超過一個月。

6.4 [包裝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分類結果及特性,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實施包裝。

6.4.1 淨重不超過400kg的A類及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按照《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的要求實施包裝,淨重超過400kg的按照《危險貨物大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432)的要求實施包裝。

6.4.2 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包裝應具有足夠的強度,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各種作業風險。

6.4.3 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根據其特性選擇相應的包裝材質,不得與其他貨物混合包裝,包裝應能夠有效阻斷電池廢液等滲漏。

6.5 [運輸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分類結果及特性,採用專用車輛並依據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運輸。

6.5.1 A類及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等要求進行運輸。

6.5.2 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運輸車輛應安裝煙霧報警裝置,備有封堵、吸附、人員防護等材料和收集容器,收集洩漏物。

6.5.3 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按照有關管理要求交由專業單位進行運輸。


安全環保要求

7.1 [安全設施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安裝通風設施,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沙箱、水基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備,滅火器類型應符合《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的要求。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要求設計廠房類型、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等,廠房應不低於丙類要求,耐火等級應不低於二級,同時配備煙霧報警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

7.2 [安全管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編制規範作業規程及相應的安全操作指導文件,作業規程應包含附錄B所示內容。相關人員應按照規範制度文件進行安全管理或技術作業,從事專業作業時應穿戴安全防護裝備,特種作業人員應獲得低壓電工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等相應資格。

7.3 [安全管理人員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掌握消防知識並熟悉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種類、特性,具備應急處置能力等。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備24小時值班的安全管理人員。

7.4 [環境保護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具備破損廢舊動力蓄電池廢液、廢物等收集及貯存能力,貯存後規範移交至專業機構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不得隨意丟棄或填埋。

7.5 [應急預案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的要求編制安全環保應急預案,具有安全環保應急處置能力。定期檢查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狀態,如發現有安全、環保等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處置並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

附錄A

廢舊動力蓄電池安全判定檢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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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提出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的梯次利用電池(以下簡稱“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作業以及安全環保要求。


規範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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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動力蓄電池

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包含鉛酸蓄電池。

3.2 回收

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分類、貯存和運輸過程的總稱。

3.3 收集

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整理、分類並聚集到回收服務網點的過程。

3.4 分類

依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等特性對其進行區分歸類的過程。

3.5 包裝

採用容器、材料及輔助物將廢舊動力蓄電池包裝的過程。

3.6 貯存

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過程中的存放活動。

3.7 隔開貯存

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具備防火特性的隔板或牆,將不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隔開的貯存方式。

3.8 隔離貯存

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將不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之間分開一定距離,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3.9 分離貯存

在不同的空間或獨立於所有建築物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10 運輸

採用專業運輸設備將廢舊動力蓄電池運送至回收服務網點,以及從回收服務網點運送至綜合利用企業的過程。

3.11 移交

將回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轉移至綜合利用企業的活動。

3.12 回收服務網點

指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等過程中放置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場所,根據其規模、設施設備、貯存時間、管理要求等,分為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與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3.13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

指具備一定專用貯存場地及設施設備,可暫時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場所。

3.14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指具備較大專用貯存場地及相對完善的設施設備,可長時間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場所。


總體要求

4.1 [責任延伸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要求建立回收服務網點,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綜合利用等企業可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4.2 [工作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依託回收服務網點加強對本地區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跟蹤。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廢舊動力蓄電池,不得擅自對收集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安全檢查外的拆解處理。廢舊動力蓄電池應規範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進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4.3 [標識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信息,內容應包含“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字樣。應在內部設置作業流程規範示意圖等指導信息,如貯存作業示意圖、廢液收集處理作業示意圖等。

4.4 [信息採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詳細記錄電池來源、編碼、種類、數量、去向及所裝配車輛的VIN碼等信息,保留記錄三年備查。按照國家溯源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規範地將信息反饋給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

4.5 [企業管理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加強對回收服務網點的監督管理,保障網點作業流程的規範性。回收服務網點應定期開展自查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並定期向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反饋管理運維情況。

4.6 [信息公開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企業應及時報送、公開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並在回收服務網點發生變更後重新報送、公開變更信息。

4.7 [行業管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及政策要求,加強自律。


建設要求

5.1 [網點佈局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銷售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8000輛或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滿足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5.2 [網點佈局要求]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本企業梯次利用電池使用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可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5.3 [網點選址要求]回收服務網點的選址應遵循便於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

5.3.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考慮地域因素,可設置在交通便利的4S店、維修網點、換電站、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等地,便於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

5.3.2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消防安全、安全生產規定等要求,周邊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保護區域以及易燃易爆化學工業園區、加油站等。

5.4 [網點場地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不同的功能、作業需求等設定場地面積、環境條件等。

5.4.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場地面積應不低於15平方米,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5噸;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面積應不低於100平方米,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40噸。

5.4.2 回收服務網點的場地應建在地面一層,便於廢舊動力蓄電池存放。若不在一層,應保證樓面的承重能力且有貨梯。

5.4.3 回收服務網點應保持通風、乾燥,避免潮溼、灰塵、高溫、光照。貯存場地的溫度保持在-20℃~50℃範圍內,溼度應不超過85%RH。

5.4.4 回收服務網點應分別設置貯存場地、處理場地以及辦公場地。

5.5 [網點設施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套編碼識別設備、搬運工具、廢液收集裝備、溫溼度監測裝置、貯存貨架、消防安全設備等基礎設施。貯存B類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網點還應配置防爆箱、放電櫃、應急鹽水池等專業設施。


作業要求

 6.1 [收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範》(WB/T 1061)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工作。

6.1.1 收集時發現外殼破損並有電解液流出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絕緣、防洩漏、耐腐蝕的容器盛裝;發現有安全隱患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經安全處理後,採用防爆箱盛裝。

6.1.2 收集過程中若涉及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包裝運輸,應依據6.4包裝要求及6.5運輸要求,規範包裝運輸至回收服務網點。

6.2 [分類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危險程度等特性,按照附錄A或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管理。

6.2.1 A類:結構功能完好、按附錄A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均為“否”,或經防護處理後重新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均為“否”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2.2 B類:按附錄A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為“是”、且國家法律法規對其包裝運輸沒有特殊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2.3 C類:A類與B類以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其他特殊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3 [貯存要求]回收服務網點貯存場地、處理場地的地面須做硬化、防滲漏及絕緣處理,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的要求設置固體廢物的警告標誌,同時在顯著位置設置危險、易燃易爆、有害物質等警示標識,並在地面設置黃色標誌線。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範》(WB/T 1061)和《電池廢料貯運規範》(GB/T 26493)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工作。

6.3.1 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應根據動力蓄電池類型(磷酸鐵鋰、三元等)及分類結果採用不同的貯存方式。

6.3.1.1 同一類型的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隔開貯存。

6.3.1.2 不同類型的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及同一類型的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隔離貯存。

6.3.1.3 不同類型的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分離貯存。

6.3.1.4 貯存方式應符合下表中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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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獨立貯存,不得與其他貨物、廢物混合,不得側放、倒放,不得直接堆疊。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進行清潔等處理,B類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進行絕緣、防漏、阻燃、隔熱等特殊處理。處理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正立放置於貨架上,且應預留出電池起火輻射範圍。

6.3.3 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分類情況確定貯存時長。

6.3.3.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貯存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十天,貯存B類和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五天。

6.3.3.2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貯存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三個月,貯存B類和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不超過一個月。

6.4 [包裝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分類結果及特性,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實施包裝。

6.4.1 淨重不超過400kg的A類及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按照《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的要求實施包裝,淨重超過400kg的按照《危險貨物大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432)的要求實施包裝。

6.4.2 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包裝應具有足夠的強度,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各種作業風險。

6.4.3 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根據其特性選擇相應的包裝材質,不得與其他貨物混合包裝,包裝應能夠有效阻斷電池廢液等滲漏。

6.5 [運輸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分類結果及特性,採用專用車輛並依據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運輸。

6.5.1 A類及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等要求進行運輸。

6.5.2 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運輸車輛應安裝煙霧報警裝置,備有封堵、吸附、人員防護等材料和收集容器,收集洩漏物。

6.5.3 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按照有關管理要求交由專業單位進行運輸。


安全環保要求

7.1 [安全設施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安裝通風設施,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沙箱、水基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備,滅火器類型應符合《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的要求。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要求設計廠房類型、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等,廠房應不低於丙類要求,耐火等級應不低於二級,同時配備煙霧報警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

7.2 [安全管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編制規範作業規程及相應的安全操作指導文件,作業規程應包含附錄B所示內容。相關人員應按照規範制度文件進行安全管理或技術作業,從事專業作業時應穿戴安全防護裝備,特種作業人員應獲得低壓電工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等相應資格。

7.3 [安全管理人員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掌握消防知識並熟悉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種類、特性,具備應急處置能力等。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備24小時值班的安全管理人員。

7.4 [環境保護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具備破損廢舊動力蓄電池廢液、廢物等收集及貯存能力,貯存後規範移交至專業機構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不得隨意丟棄或填埋。

7.5 [應急預案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的要求編制安全環保應急預案,具有安全環保應急處置能力。定期檢查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狀態,如發現有安全、環保等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處置並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

附錄A

廢舊動力蓄電池安全判定檢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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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回收服務網點作業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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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

建設和運營指南

(徵求意見稿)

總則

本指南提出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的梯次利用電池(以下簡稱“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作業以及安全環保要求。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適用於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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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和定義

3.1 動力蓄電池

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包含鉛酸蓄電池。

3.2 回收

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分類、貯存和運輸過程的總稱。

3.3 收集

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整理、分類並聚集到回收服務網點的過程。

3.4 分類

依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等特性對其進行區分歸類的過程。

3.5 包裝

採用容器、材料及輔助物將廢舊動力蓄電池包裝的過程。

3.6 貯存

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過程中的存放活動。

3.7 隔開貯存

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具備防火特性的隔板或牆,將不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隔開的貯存方式。

3.8 隔離貯存

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將不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之間分開一定距離,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3.9 分離貯存

在不同的空間或獨立於所有建築物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10 運輸

採用專業運輸設備將廢舊動力蓄電池運送至回收服務網點,以及從回收服務網點運送至綜合利用企業的過程。

3.11 移交

將回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轉移至綜合利用企業的活動。

3.12 回收服務網點

指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等過程中放置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場所,根據其規模、設施設備、貯存時間、管理要求等,分為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與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3.13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

指具備一定專用貯存場地及設施設備,可暫時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場所。

3.14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指具備較大專用貯存場地及相對完善的設施設備,可長時間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場所。


總體要求

4.1 [責任延伸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要求建立回收服務網點,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綜合利用等企業可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4.2 [工作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依託回收服務網點加強對本地區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跟蹤。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廢舊動力蓄電池,不得擅自對收集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安全檢查外的拆解處理。廢舊動力蓄電池應規範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進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4.3 [標識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信息,內容應包含“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字樣。應在內部設置作業流程規範示意圖等指導信息,如貯存作業示意圖、廢液收集處理作業示意圖等。

4.4 [信息採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詳細記錄電池來源、編碼、種類、數量、去向及所裝配車輛的VIN碼等信息,保留記錄三年備查。按照國家溯源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規範地將信息反饋給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

4.5 [企業管理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加強對回收服務網點的監督管理,保障網點作業流程的規範性。回收服務網點應定期開展自查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並定期向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反饋管理運維情況。

4.6 [信息公開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企業應及時報送、公開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並在回收服務網點發生變更後重新報送、公開變更信息。

4.7 [行業管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及政策要求,加強自律。


建設要求

5.1 [網點佈局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銷售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8000輛或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滿足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5.2 [網點佈局要求]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本企業梯次利用電池使用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可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5.3 [網點選址要求]回收服務網點的選址應遵循便於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

5.3.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考慮地域因素,可設置在交通便利的4S店、維修網點、換電站、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等地,便於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

5.3.2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消防安全、安全生產規定等要求,周邊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保護區域以及易燃易爆化學工業園區、加油站等。

5.4 [網點場地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不同的功能、作業需求等設定場地面積、環境條件等。

5.4.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場地面積應不低於15平方米,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5噸;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面積應不低於100平方米,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40噸。

5.4.2 回收服務網點的場地應建在地面一層,便於廢舊動力蓄電池存放。若不在一層,應保證樓面的承重能力且有貨梯。

5.4.3 回收服務網點應保持通風、乾燥,避免潮溼、灰塵、高溫、光照。貯存場地的溫度保持在-20℃~50℃範圍內,溼度應不超過85%RH。

5.4.4 回收服務網點應分別設置貯存場地、處理場地以及辦公場地。

5.5 [網點設施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套編碼識別設備、搬運工具、廢液收集裝備、溫溼度監測裝置、貯存貨架、消防安全設備等基礎設施。貯存B類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網點還應配置防爆箱、放電櫃、應急鹽水池等專業設施。


作業要求

 6.1 [收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範》(WB/T 1061)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工作。

6.1.1 收集時發現外殼破損並有電解液流出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絕緣、防洩漏、耐腐蝕的容器盛裝;發現有安全隱患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經安全處理後,採用防爆箱盛裝。

6.1.2 收集過程中若涉及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包裝運輸,應依據6.4包裝要求及6.5運輸要求,規範包裝運輸至回收服務網點。

6.2 [分類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危險程度等特性,按照附錄A或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管理。

6.2.1 A類:結構功能完好、按附錄A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均為“否”,或經防護處理後重新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均為“否”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2.2 B類:按附錄A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為“是”、且國家法律法規對其包裝運輸沒有特殊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2.3 C類:A類與B類以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其他特殊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3 [貯存要求]回收服務網點貯存場地、處理場地的地面須做硬化、防滲漏及絕緣處理,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的要求設置固體廢物的警告標誌,同時在顯著位置設置危險、易燃易爆、有害物質等警示標識,並在地面設置黃色標誌線。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範》(WB/T 1061)和《電池廢料貯運規範》(GB/T 26493)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工作。

6.3.1 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應根據動力蓄電池類型(磷酸鐵鋰、三元等)及分類結果採用不同的貯存方式。

6.3.1.1 同一類型的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隔開貯存。

6.3.1.2 不同類型的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及同一類型的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隔離貯存。

6.3.1.3 不同類型的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採用分離貯存。

6.3.1.4 貯存方式應符合下表中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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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獨立貯存,不得與其他貨物、廢物混合,不得側放、倒放,不得直接堆疊。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進行清潔等處理,B類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進行絕緣、防漏、阻燃、隔熱等特殊處理。處理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正立放置於貨架上,且應預留出電池起火輻射範圍。

6.3.3 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分類情況確定貯存時長。

6.3.3.1 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貯存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十天,貯存B類和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五天。

6.3.3.2 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貯存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三個月,貯存B類和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不超過一個月。

6.4 [包裝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分類結果及特性,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實施包裝。

6.4.1 淨重不超過400kg的A類及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按照《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的要求實施包裝,淨重超過400kg的按照《危險貨物大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432)的要求實施包裝。

6.4.2 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包裝應具有足夠的強度,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各種作業風險。

6.4.3 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根據其特性選擇相應的包裝材質,不得與其他貨物混合包裝,包裝應能夠有效阻斷電池廢液等滲漏。

6.5 [運輸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分類結果及特性,採用專用車輛並依據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運輸。

6.5.1 A類及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等要求進行運輸。

6.5.2 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運輸車輛應安裝煙霧報警裝置,備有封堵、吸附、人員防護等材料和收集容器,收集洩漏物。

6.5.3 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按照有關管理要求交由專業單位進行運輸。


安全環保要求

7.1 [安全設施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安裝通風設施,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沙箱、水基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備,滅火器類型應符合《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的要求。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要求設計廠房類型、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等,廠房應不低於丙類要求,耐火等級應不低於二級,同時配備煙霧報警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

7.2 [安全管理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編制規範作業規程及相應的安全操作指導文件,作業規程應包含附錄B所示內容。相關人員應按照規範制度文件進行安全管理或技術作業,從事專業作業時應穿戴安全防護裝備,特種作業人員應獲得低壓電工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等相應資格。

7.3 [安全管理人員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掌握消防知識並熟悉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種類、特性,具備應急處置能力等。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備24小時值班的安全管理人員。

7.4 [環境保護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具備破損廢舊動力蓄電池廢液、廢物等收集及貯存能力,貯存後規範移交至專業機構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不得隨意丟棄或填埋。

7.5 [應急預案要求]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的要求編制安全環保應急預案,具有安全環保應急處置能力。定期檢查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狀態,如發現有安全、環保等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處置並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

附錄A

廢舊動力蓄電池安全判定檢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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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

回收服務網點作業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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