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虛假宣傳拉“訂單”
學員發現被騙又遇退費難
多方維權無果
不少消費者選擇放棄
但也有消費者不拋棄不放棄
上法院起訴
主張“退一賠三”
結果:贏了!!!
1
消費者花3萬多元報名高升本
後發現所報學校
與培訓機構無合作關係
自己也不符合報名條件
起訴主張“退一賠三”
第一個維權故事的主角是北京消費者陸先生。
事情還得從3年前說起。2016年3月1日,陸先生與中和基石國際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和教育”)簽訂了《學歷項目服務協議》,報名西安政治學院自考課程,專業為應用心理學,共支付學雜費、考試費、教材費等費用3.73萬元。
中和教育是什麼機構?其官網顯示,該公司始創於2005年,旗下包含了學慧網等多個知名教育品牌,擁有80多個學員接待中心,培訓學員近110萬人。
報名後,中和教育沒有為陸先生安排過課程,陸某也沒有取得學歷證書。
陸先生後來從國防部官網得知,西安政治學院並未與中和教育建立過任何合作關係,而且報考該學院的必須是現役軍人,也就是說,他根本不具備報名資格。
今年1月,維權無果的陸先生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解除服務合同,並請求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令中和教育退還其所交全部費用,並增加三倍賠償。
2
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屬於教育培訓合同中的消費者
中和教育行為構成欺詐
雙方的教育培訓合同關係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和教育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這兩個問題是這場官司的爭議焦點。
針對法律適用問題,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陸先生向中和教育繳納各項費用共計37300元,其目的在於成功報名西安政治學院應用心理學專業,並完成課程學習和考試,以取得相應的學歷,進而提升自身技能水平,為以後的工作和更好的生活做準備,陸某的行為屬於《消法》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而接受服務”的情形,屬於教育培訓合同關係中的消費者,其合法權益受《消法》保護。
針對中和教育是否構成欺詐的問題,法院審理認為,作為一家開辦多年、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教育機構,中和教育明知陸先生沒有西安政治學院招生授權,卻與其簽訂協議,顯屬故意隱瞞事實,欺騙消費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
今年3月25日,大興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陸先生的“退一賠三”主張,判令解除雙方合同,中和教育退還培訓費37300元,並支付三倍賠償金111900元。
3
二審階段
雙方就賠償達成協議
原告撤回了起訴
一審後,中和教育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過程中,6月12日,陸某申請訴撤回起訴獲法院准許,一審案件受理費及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642元,均由中和教育負擔。
《中國消費者報》從原告代理律師處獲悉,原被告雙方在二審階段就賠償問題達成了協議,陸先生最終決定撤回起訴。至於具體賠償金額,根據協議要求,不便對外透露。
4
無獨有偶
另一位北京消費者
告中和教育欺詐
主張“退一賠三”獲法院支持
採訪中,《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還得知,另外一位北京消費者也以欺詐消費者事由起訴了中和教育,主張“退一賠三”,最終勝訴獲賠。
2017年4月9日,北京市民劉某在中和教育報名北京師範大學遠程教育課程,科目為計算機技術與應用,級別為專升本,當日刷卡支付學費5112元。
支付學費後,中和教育並未給劉某報名成功,且未曾主動聯繫告知其報不上名的原因,劉某也未上過課。
劉某後來聯繫中和教育被告知,無法在北京師範大學報名,可以為其報名北京理工大學或退費,如果退費,則需要扣減服務費、違約金。
劉某後來又得知,北京師範大學並未與中和教育建立任何合作關係。他認為中和教育存在欺詐故意,便向大興區人民法院起訴,主張“退一賠三”。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詢問,北師大工作人員表示,該校從未與任何中介機構進行合作,亦未與中和教育有過合作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屬於教育培訓合同關係中的消費者,其合法權益受《消法》保護。 中和教育明知其沒有北京師範大學招生授權,卻與劉某簽訂協議,顯屬故意隱瞞事實,欺騙消費者。
法院審理還認為,根據中和教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其經營範圍並不包括遠程教育。中和教育作為教育培訓的提供方,應當對其辦學資質、招生範圍盡到充分的披露義務。中和教育未盡到以上義務,致使劉某基於錯誤的認識作出報名教育課程的意思表示,且最終導致劉某並未在北京師範大學報名成功。
2018年5月21日,法院根據《消法》判令中和教育返還劉某培訓費用5112元,並按所收培訓費用支付三倍賠償金15336。
《中國消費者報》獲悉,針對這一判決,中和教育未提起上訴。
5
法律人士提醒
消費者要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以便日後維權之需
北京市東友律師事務所律師牛雨師曾經幫助多位消費者打贏過類似官司。6月26,他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採訪時表示:
消費者如果遇到被培訓機構虛假宣傳欺騙進而導致退費難的情況,可以蒐集相關證據,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培訓機構“退一賠三”。
牛雨師表示,當前培訓市場侵犯消費者權益問題比較多,消費者在接受此類服務時要保持警惕,以免上當受騙,同時要有證據意識,保存好相關證據,以便日後維權之需。“主要有兩方面證據一定要保存好,一是有培訓機構印章的合同,二是要保存好付款的憑證,包括髮票或收據及刷卡的單據等,這些東西者確定了基礎的法律關係,也是維權的基礎。”
牛雨師特別強調,不少培訓機構在消費者維權過程中會以種種理由將培訓合同收回,導致消費者後續維權過程中陷入被動狀態。“合同是最有力的證據,消費者一定要保護好,不能讓人給騙沒了。”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湘江
編輯/裴瑩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