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有高血壓未告知,她的代理人說5年後就沒事?

保險 高血壓 社會保險 譚十三先生 2019-06-01

網友:

幾年前,媽媽打電話說想買一份重疾險,當時正在上大學,就隨口問了一句,你有高血壓可以投嗎?媽媽說,沒有規定不能投保,而且代理人說了,只要過了5年就好了!由於當時在電話的另一頭也不便多問。

現在畢業了,對保險有了一定的認識,瞭解到高血壓對投保是有影響的,但是由於代理人跟家裡的關係很好,也不便質問,但有十分擔心保單的效力是否有效......


這位網友說的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涉及了購買人情單、帶病投保、銷售誤導等常見而又典型的問題。

先說高血壓,被保人患有高血壓,投保時卻未如實告知的話,將來是極有可能會出現拒賠情況的。


高血壓可以投保嗎?

要依情況而定。核保的依據是高血壓的分級,根據不同的收縮壓和舒張壓範圍分為輕度、中度和重度。如下圖:

投保時,有高血壓未告知,她的代理人說5年後就沒事?

以重疾險為例,一般情況下(並非絕對),對應的核保結果為:輕度可以正常承保;中度的加費承保;達到重度標準的,基本上都是拒保了。

五年後就沒事?

對於那位代理人所說的5年後就萬事大吉,恕我孤陋寡聞,5年之說實在找不到什麼依據,“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卻是經常被引用。

保險職場中存在的某些找不到出處的,以訛傳訛的“經驗之談”,並不罕見。這也我國保險業早期瘋狂發展遺留下來的後遺症,再通過口口相傳,留存至今。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簡單說,保單承保超過2年,保險公司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但是,不能解除合同,不代表會賠。請看我上面條款我標註的部分,故意隱瞞的話,連保費都不退還,最好的結果是判定是過失而非故意而導致的,還可退還保險費。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很好的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維護了公平性。但是,它也並非萬能的擋箭牌。

雖說有的案例判決是偏向於消費者的,那是因為法官考慮到,過程中有過失,有銷售誤導,有對於社會輿論的影響等因素,同時也出於人道主義而作出的,有利於消費者的結果。

但是還是不要心存僥倖的好,畢竟買保險就是買份安心,買一個確定性。

投保時,有高血壓未告知,她的代理人說5年後就沒事?

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做?

首先,跟保險公司溝通,並表明他家代理人在銷售過程中存在銷售誤導,這樣做可能會影響到那位“關係要好的代理人”,至於是要兼顧人情,還是要排除隱患,自己考慮清楚吧!

然後,保險公司處於綜合考慮,肯定會建議你做補充告知的,做完補充告知後,不外乎就是繼續承保,加費承保和拒保。正常承保肯定是最好的;而加費承保,如果可以接受保費的話,個人認為也是可以的;如果是拒保的話,就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

最後,萬一出現保險公司不願退還保費的情況,就打銀保監的投訴電話進行投訴(電話是:12378)。

只要在理,投訴還是管用的,記得有一次老譚有個客戶被某司代理人打著綜合金融的名義,說是買份保險就可以做一筆保單貸款,當時年底客戶生意上,資金週轉剛好比較吃緊,就買了一份,最後貸款也沒幫客戶搞。於是我就建議客戶打投訴電話,沒幾天就追回了3萬多的保費。也可能是該保險公司自知他家代理人的這種做法不是個案,自知理虧吧。

寫在最後,上一輩由於年代的限制,在配置保險的問題上難免會認識不足,子女要多為他們把把關,還有即使不是從事保險行業,也要去了解一些基本的信息,畢竟當今社會保險這個話題是息息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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