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時告知身體有問題,業務員作怪不告知,保險能賠這10萬元嗎?

保險 法律 山東 人身保險 海哥說險 2019-06-15

案例說保險:投保人如實告知,業務員作怪不告知,保險公司賠嗎?

投保時告知身體有問題,業務員作怪不告知,保險能賠這10萬元嗎?

保險投保時的不如實告知,一直是各大保險公司拒賠最多理由,沒有之一。

但是,投保時候又涉及很多因素,也不僅僅是投保人的錯。

本文將通過實實在在的保險司法判決,來學習以下幾個保險知識:

一、如實告知了,但是業務員卻勾選了“否”,保險公司賠不賠?

二、業務員代表保險公司,如果投保中,業務員作祟,保險公司賠不賠?

三、是什麼原因,導致業務員在投保時要“坑”投保人和公司?


投保時告知身體有問題,業務員作怪不告知,保險能賠這10萬元嗎?


案例始末

2016年4月中旬,劉女士因為頸椎病,到山東省某醫院住院治療,至2016年4月25日出院。住院期間,劉女士在檢查出了“甲狀腺左側葉囊性結節,建議複查”。

2016年9月底,劉女士通過某保險公司山東分公司的營銷員李某,在該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基本保額10萬元,年交保費4658元,合同約定等待期90天。

2017年5月底,劉女士到山東省某腫瘤醫院進行檢查,被該院確診為“左甲狀腺微小乳頭狀癌”,隨即入院治療,並於2017年6月2日出院。

出院後,劉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重大疾病保險金,2017年10月25日保險公司下發《不予給付通知書》,拒賠理由“投保前甲狀腺結節病史未如實告知”。

於是劉女士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投保時告知身體有問題,業務員作怪不告知,保險能賠這10萬元嗎?

一審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1、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合同有效。

2、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內,劉女士作為被保人發生了屬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其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付保險金1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認可。

3、關於保險公司認為“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問題,一審期間,劉女士的證人及當時代表保險公司簽署保單的業務員李某表示,劉女士向李某告知了劉女士檢查出有甲狀腺結節的事實,只不過在投保書上相關選項為“否”是由李某代為勾選。因此,保險公司認為劉女士投保時候未如實告知,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據《保險法》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保險公司執行保險合同,賠付劉女士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同時駁回劉女士其它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投保時告知身體有問題,業務員作怪不告知,保險能賠這10萬元嗎?


二審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15日二審立案。

二審中保險公司公司認為:

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或者發回重審。

2、保險公司拒賠是因為劉女士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所以保險公司依照事實,以及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作出的拒賠。

3、劉女士不如實告知違反了保險法的誠信原則,也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原文,原文!!)。

4、劉女士在投保時的《個人業務電子投保申請書》、《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有親筆簽名,同時投保後,劉女士在收到保單後也在《保單送達確認書》上親筆簽名,簽名即確定了劉女士瞭解了所投保保險產品的條款以及內容,以及劉女士應該負有的告知義務。在保險簽收後,根據國家保險監管規定的“電話回訪”錄音中,劉女士也確認瞭解了保險合同的相關權益,知曉保險條款等情況。說明保險公司履行了說明和提示義務。

5、一審中,已離職的保險公司前營銷員李某與劉女士有利害關係,並且一審庭審作證中,李某當庭表達了對保險公司的不滿情緒,因此李某證言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6、保險合同為雙務合同,即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以及免責條款有提示和說明義務;投保人對於所投保的保險產品,亦有認真閱讀保險條款的義務,漠視和任性的權利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多次簽字,以及電話回訪中,均應該對相應的提示和對應的簽字內容進行閱讀、斟酌。如果放棄閱讀和斟酌依舊簽字,表明其認可對應的提示。


投保時告知身體有問題,業務員作怪不告知,保險能賠這10萬元嗎?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1、一審法院認定的各項事實,二審法院予以認可。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一審庭審時,劉女士申請的證人李某系涉案保險單簽單時的保險公司業務代表。李某證實,投保時劉女士已告知了其患有甲狀腺結節等疾病的事實,此時,劉女士已經完成了其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舉證責任。

3、保險公司對證人李某的證言不認可,但是沒有提交有效的證據反駁,因此對於保險公司上訴稱劉女士投保時候未如實告知屬於帶病投保因而拒賠的上訴理由,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於2019年2月25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投保時告知身體有問題,業務員作怪不告知,保險能賠這10萬元嗎?


海哥說險

1、通過本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投保時的如實告知有多重要。但是一定要防止業務員違規操作,為了核保通過而故意將你已告知的內容在投保單上面選擇“否”。本案例劉女士勝在業務員願意幫助劉女士作證劉女士投保時如實告知了。

2、本案也側面的告訴了各大保險公司,請善待業務員,不然公司坑業務員可能坑的都是小錢,但是業務員反坑公司就是動輒數十萬級別了。其實在目前絕大部分保險公司對於基層營銷員管理,都採用壓榨剝削式的模式,以至於保險公司業務員淘汰率高達99%,這樣側面的印證了保險公司對於基層業務員的壓榨太過分。

3、保險公司投保要趁早。不要等到檢查出毛病了才想到“我還是買個保險”。本案中,如果李某如實的在投保單上面反映了劉女士的“甲狀腺結節”問題,保險公司核保的最好結果也是“甲狀腺相關疾病,以及併發症除外”。

4、關於甲狀腺癌,又稱之為“喜癌”,一個是因為這個癌症治癒率超級高;二個就是因為這個病現在基本幾萬塊就能治癒好了。海哥2017年就理賠過一個“甲狀腺癌”的案例,患者治癒下來,一共才用了4萬多。以至於這個客戶自信的認為,所有的重大疾病用錢都不多,而拒絕給孩子和媳婦加保重大疾病保險。

5、補充一下,每個保險公司都有各種催單日期。很多時候,業務員為了卡在交單日期前交單,就會違規操作。往往在沒有催單期的時候,會正常操作,等待核保。所以,當你的業務員急於讓你簽字,用各種許諾讓你簽字的時候,你可以由於幾天,通常是過了月底就會發現,業務員專業態度也會改變。

歡迎提供案例。本案例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案件判決書、公號【家庭保單方案】。圖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