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難嗎?為什麼那麼多人不相信保險公司?

保險 醫療保險 法律 體檢 銀行 企鵝問保 2019-04-29

我輕易的買了保險,怕是要上當吧?

投保容易,理賠難!

這是我們常常聽到的保險吐槽。

但是關於”投保容易,理賠難“,將所有責任推給保險公司,這確實讓保險公司很冤枉。

在2018年保險公司被投訴的案件中,有關理賠的投訴,佔比並不高。反而是關於保險產品本身誇大宣傳,誤導銷售、虛假停售,投訴率最高。

保險理賠難嗎?為什麼那麼多人不相信保險公司?

買保險時,對保障內容不清楚,對保險條款置之不理,一味只聽銷售人員照著訓練好的營銷話術介紹,這樣吃虧上當,是絕大多數保險消費者的掉坑情況。

本期,保險君為你介紹4種非常普遍、由於誤會而造成理賠難的真實情況。

保險理賠難嗎?為什麼那麼多人不相信保險公司?

1、等待期內跑去體檢

等待期,其實就是一個保險公司可以反悔不保你的時間期。就好比你買了保險有10—15天的無條件無理由退保的猶豫期一樣。

猶豫期是保障我們的權利,而等待期是保險公司保護它的利益。

所以等待期,這個時間段內,如果發生了身體上的疾病,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

小提示:等待期的時間通常為90天—180天,比較特殊的是2年-5年,在重疾險產品中較為常見,買保險時,儘量選擇等待期時間短一些的產品。

在等待期內,一定不要跑去體檢,無論是公司年度體檢,還是個人檢查,因為一旦查出什麼毛病,可能會影響到購買保險時,你填寫的健康告知的效力。

即:保險公司會認為你在填寫健康告知時,故意隱瞞病情,違背保險合同訂立應遵循的如實告知原則,從而拒賠。

保險理賠難嗎?為什麼那麼多人不相信保險公司?

2、不是生了病就能賠

保險產品的種類繁多,不同類型的產品,保障的內容也不相同,同類型的產品,又會由於產品設計的不同,造成細節上的差異。

例如重疾險,並不是生了病就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只有當疾病類型,符合購買的重疾險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疾病,並且滿足疾病惡化的階段,才能獲得賠償。

保險理賠難嗎?為什麼那麼多人不相信保險公司?

重疾險理賠條款

再例如商業醫療保險,也不是生了病,去看醫生,醫療費用就可以報銷,須滿足3個基本條件,才有能報銷的可能性。

一是:該病不能在買保險之前就有;

二是所花的醫療費用,要超過報銷的起付線;三是醫療費用的項目,要符合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

保險理賠難嗎?為什麼那麼多人不相信保險公司?

醫療保險理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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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理賠條款

3、盲目相信保單利益演示表,被複利計息所矇騙

如果你去銀行辦過現金類業務,特別是個人存錢業務,那你一定見過理財經理的各種推銷。分紅險、萬能險,是各大銀行網點,理財經理們特別喜歡推薦的一種理財產品。

保險理賠難嗎?為什麼那麼多人不相信保險公司?

分紅險、萬能險,屬於保險理財產品,他們最大的特點是購買之後,有10年—15年的封閉期,封閉期內,不能拿回本金和利息,否則就算你違約,代價就是你的本金會被扣掉至少50%。

除了有10年—15年的封閉期外,還有一個特點就是收益率很低。

保險理賠難嗎?為什麼那麼多人不相信保險公司?

但是理財經理們在向消費者展示收益情況時,會刻意選擇5%-6%的收益率進行演示,同時再幫消費者綁定一個萬能賬戶,用萬能賬戶的複利計息,哄抬演算收益,消費者看到的結果是”錢越來越多,就像滾雪球一樣“。

當10-15年之後,購買者去保險公司拿回本金和利息,才知道收益低得可憐,但是已經晚了,理財經理們賺了錢,早就不知去向。

4、帶病投保,相信2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起死回生

關於保險的購買,絕大多數人在健康的時候,是想不到要買保險的,等一旦生了病,吃過藥,住過院,立馬覺得保險重要了。

當保險銷售人員遇到這類”急切需要保險“的非健康人群,通常會出一個這樣的損招:

帶病投保,不告訴保險公司身體有疾病,買完2年之後,保險公司不能拒賠,必須賠償。

由於保險消費者不懂保險法相關知識,聽銷售人員說得頭頭是道,很容易聽信,每年白花花的兩三萬人民幣,就送給銷售人員賺佣金了。

當真的發生理賠,銷售人員都換了好幾家保險公司了,這樣病急亂投醫,理賠能不難麼?

保險理賠難嗎?為什麼那麼多人不相信保險公司?

科普:2年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法第16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如上是不可抗辯條款涉及到的法律原文。

保險理賠難嗎?為什麼那麼多人不相信保險公司?

帶病投保,2年後,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

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二期。

【案情介紹】

小田是田某和冉某的兒子。2007年6月21日,田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

合同約定,投保人為田某,被保險人為小田,保險受益人為田某、冉某。

投保險種為終身壽險,保險期間為終身保險,保險金額為2萬元。如果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將按基本保額的3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合同簽訂後,田某按照前述保險合同約定,按期向保險公司交納了2007年到2009年的保險費,共計4500元。2009年11月23日,被保險人小田患肺結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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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經過】

田某認為,這屬於保險責任事故,故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於2009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賠給付保險金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的主要內容為:

”……經調查核實,我公司發現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條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合同效力終止……退還保單現金價值價值2116.74元。”

田某和冉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6萬元。

【法院判決】

查明,小田於2001年和2008年接受過肺結核的診治,2007年6月19日,田某在申請投保時填寫個人保險投保單告知事項,第7條C項:被保險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療過哮喘,肺結核,肺氣腫等疾病時,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險人小田均填寫為否。

法院認為,田某在投保時就被保險人小田患肺結核的事實未向保險公司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在案事實:保險公司於2009年12月25日做出《拒賠給付保險金通知書》,該載明的內容可以確認,從2009年12月25日起,保險公司就應該知道有解除事由。

但保險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天內未行使該解除權,故解除權消滅。本案所涉及保險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賠償田某等人6萬元。

保險理賠難嗎?為什麼那麼多人不相信保險公司?

【分析點評】

只要保險公司在下達《拒賠給付保險金通知書》的同時,加上一份《保險合同解除通知書》,那麼該案件中: 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償6萬元,只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結論】

帶病投保,2年後,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這是個非常複雜的事件,一定會引起理賠糾紛,具體賠不賠,賠多少金額?通常會以法院判決為準。

5、總結

除了以上4點常見的誤會造成理賠難,還有形形色色的原因,影響理賠,例如購買重疾險時,不看健康告知,直接胡亂勾選;或者讓銷售人員幫你勾選;購買線下保險,需要簽字,讓銷售人員代簽字等,這些細節,看似很小,實則影響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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