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買的保險指定女兒為受益人,受益金屬於女兒的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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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買的保險指定女兒為受益人,受益金屬於女兒的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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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保險公司的小李,帶著一大堆資料,跑來跟她們講保險的好處的時候,王豔夫妻倆決定自己出錢購買一份保險。

在詢問了一些具體問題後,小李給他們每人設計了一款高額的終身壽險,並指定受益人為女兒。

至於這樣購買的目的,是王豔看獨生女結婚後獨自在家帶娃,一家人的所有開支,都由女婿一個人支撐。

在看了一篇《家庭主婦,是世界上最危險的職業》後,王豔的擔心越來越多。

看著意氣風發的女婿,再看看一點危機感都沒有的女兒,王豔不知道勸了她多少次,讓她去找個班上,趁自己身體還好,能幫著接送外孫上下學。

可不管怎麼說,女兒就是不願去,說是過慣了這種想吃吃,想睡睡的日子,不願再踏入競爭激烈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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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越是這樣,王豔就越是擔心,她擔心的不只是女兒的不上進,而是她未來可能面臨的婚姻風險,可儘管她磨破了嘴皮子,女兒也不以為然。

王豔見自己的苦口婆心沒辦法讓女兒覺醒,便私下跟老伴商量,看看有什麼好的辦法,能讓女兒在他們離世後生活依然還有保障。

這不正在她們絞盡腦汁,尋找最佳方式的時候,保險代理人小李找到了她們。

根據老兩口說的實際情況,小李給她們推薦一款適合她們的保險,並做好了計劃書。

雖然計劃書設計好了,但王豔的顧慮依然沒有打消,她還是一遍遍的去向小李求證,如果女兒過得不如意,在她們百年之後,女兒拿到的這筆錢,算不算女兒的夫妻共同財產,她是不是有權去獨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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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讓顧慮重重的王豔安心,小李找到了《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小李把這份紀要給她們解釋了一遍,並建議她們讓女兒單獨辦一張銀行卡,用於以後的受益金領取。

領取後的受益金,也要單獨打理,不要混同於家裡的其他收入,這樣才能證明她有獨立支配權。

看著有法可循,又聽了小李的建議,王豔夫妻的顧慮才逐漸打消,隨即她們爽快的簽下了這份大額的保單。

想想女兒的未來可期,老家口終於可以睡個安穩覺了。

哎,這真是可憐天下父母心啊!不管兒女年齡多大,也不管自己在不在世,她們永遠都是自己的牽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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