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期間不賠” 法院對車險免責條款說不

這起案件中,“維修期間不賠”“非被允許人駕車不賠”均被認定無效

自己的愛車因朋友女友駕駛時不慎發生意外,想找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卻表示,車輛在維修期間,開車的不是允許的駕駛人,所以拒絕賠償。於是,車主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打著“免責條例”的牌子,保險公司到底要不要賠?

6月12日,天心區法院公開了這起案件的審理詳情。不論是天心區法院還是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為保險公司所稱的“免責條例”無效。

車被朋友女友開出發生車禍

2017年9月7日,張某民將自己購買的科雷傲小型客車送至朋友劉某紅經營的車輛修理店進行車輛貼膜。

2017年9月10日,劉某紅通知張某民,車輛窗膜已經貼好,可以領回車輛了,但張某民聲稱自己在外地,要等回家後才能領取車輛。

當日晚上,劉某紅駕駛張某民的車輛外出,因為晚餐時喝了酒,便將車輛交給女朋友周某秀駕駛。23時06分,周某秀駕駛該車搭乘劉某紅沿長沙縣星沙辦事處萬明路由東往西行駛至撈刀河路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紅受傷、車輛被燒燬、建築及樹木受損。

2017年9月18日,經中介評估,確認肇事車輛的損失價值為151155元,確認造成湖南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財產損失為13800元。

2017年10月9日,長沙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秀應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8年6月28日,張某民向湖南某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賠付了財產損失13800元。

後張某民向陽光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稱,涉案車輛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並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涉案車輛尚在維修期間,均屬於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範圍,所以拒絕向原告張某民理賠。

張某民遂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免責條例”無效

原告張某民向法院提出訴請:判令被告陽光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51155元,其他財產損失13800元。

被告陽光保險公司辯稱:依據保險合同,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無論何種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和其他財產損失的,屬於保險人免責情形,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然而,這一次這些看似“有道理”的“免責條例”卻失效了。

天心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設置“被保險的車輛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的,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條款的目的,主要是鑑於車輛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保養期間,車輛的安全性沒有保障,極易導致車輛危險程度的增加,進而增加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判斷保險車輛是否處於修理、保養期間,不能僅看保險車輛是否處於維修場所,關鍵在於其修理、保養是否完畢且已交付投保人。

本案中,訴爭的車輛已於2017年9月10日17時前完成了貼膜,只是因張某民身在外地,無法及時領回車輛,故暫時由劉某紅進行保管的,故訴爭的車輛應系維修、改裝已經完成,不屬於“被保險車輛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的”情形,且貼膜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因果關係,故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保險條款中“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車輛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或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明顯免除了保險人的責任,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法院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該項辯稱,不予採信。

據此,天心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陽光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51155元,其他財產損失13800元。陽光保險公司對判決不服,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承辦法官譚小松介紹,因保險公司以格式條款排除己方責任、逃避賠償責任引發的糾紛非常多,而事實上,保險合同中的免賠條款中存在著諸多“貓膩”,保險利益人稍不留神,合法權益就難以維護。本案中機動車責任險承保的對象是車輛,只要是合格駕駛員在對保險車輛使用過程中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均應予以賠付,而不論是誰駕駛保險車輛,故被保險人的範圍不僅僅是保單約定的被保險人,還包括所有的合格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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