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約擔保與工程款支付擔保,對等對立的雙向擔保機制-工保網

保險 銀行 建築 湖北 工保網 2019-06-16


工程履約擔保與工程款支付擔保,對等對立的雙向擔保機制-工保網

工程履約擔保,即保證擔保人(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為工程承包商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工程承包商在工程合同規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負責代為履約或賠償。

工程履約擔保的擔保數額為合同價的10%左右,擔保形式分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函兩種。制度推行初期以保證金形式為主,直到近年來,國家大力提倡保函代替保證金的擔保形式。因此,推行工程履約擔保制度初期,一方面它起到保證承包商的合同履約義務,有效保障業主權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佔合同價10%左右的履約保證金也為承包商帶來了巨大的資金壓力。

此外,加之國內建築市場業主方長期處於主導地位,工程款拖欠、要求施工墊資等行業現象屢見不鮮,以至於承包商只能負重前行,由此出現一些列負面行業問題。“履約擔保”漸成“無法順利履約”的“重負”。

工程履約擔保與工程款支付擔保,對等對立的雙向擔保機制-工保網

1

履約擔保、墊資、工程款拖欠

工程承包商負重前行

如前文所言,工程履約擔保制度之初以履約保證金為主要的擔保形式,高達合同價10%左右的數額,為承包商造成了嚴重的資金負擔。許多施工企業往往在簽訂合同時提交了履約保證金,而後便無力準備充足的施工啟動資金。尤其在國內建築市場中,業主方長期處於主導地位,出現要求施工方墊資、對工程款“拖、緩、賴”等情形,承包商也只能咬牙“自行消化”。

這種“消化”的結果往往是負面的,如:施工現場準備條件差、工人生活設施簡陋、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施工機械設備配置不合理、建築材料以次充好、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等。這對項目工程造成多方面的不利影響,如安全施工生產問題、工程質量問題、工期問題、農民工工資問題等。承包商一方面需要提供高額的履約擔保,另一方面還要面對工程款被長期拖欠的雙重困境……

工程履約擔保制度的制約作用,應發揮在遏制承包商違約、不規範行為等方面,而不是制約企業的正常發展。這種單向的保障與制約作用,更多源自擔保制度的不完善。因而,2003年3月,建設部等7部委首次提出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解決工程款拖欠及其導致的相關行業問題,與工程履約擔保制度形成對等、對立的雙向擔保機制,對業主開發商與工程承包商雙方,既發揮著保障作用又起著制約作用。

工程履約擔保與工程款支付擔保,對等對立的雙向擔保機制-工保網

2

工程款支付擔保

對等與對立的雙向擔保機制

工程款支付擔保,即擔保人受發包人的委託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如發包人沒有按照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則由擔保人按保函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國家為防止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建立的建設管理制度。

2003年七部委印發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提出 “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從內容規定中可以看出,工程款支付擔保與履約擔保之間,存在一種對等、對立關係,即招標人通過履約擔保,對中標人的合同履約形成制約作用的同時,工程款支付擔保也要求其承擔相應對等的支付工程款的擔保義務,即“雙重擔保”。

至此,工程擔保制度得以進一步完善,在工程款支付擔保機制作用的補充下,承包商長期處於項目資金緊張的情形得以緩解,有利於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促進對合同的履約,降低施工企業的合同履約風險。

工程履約擔保與工程款支付擔保,對等對立的雙向擔保機制-工保網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推行初期並未很快推廣開來,彼時,由於業主開發商長期處市場主導地位,施工企業競爭激烈,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約擔保,如承包商堅持要求業主提供對應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很有可能失去項目機會,因此,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政策強制性。

近年來,隨著國家在政策上加快推進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國內多地都將這一擔保制度上升至“入場券”高度,如:

1

2017年6月27日,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治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設單位必須向總承包單位提供等額工程款支付擔保,並在施工合同備案時一併提交。

2

2017年7月31日山東省發佈《關於貫徹國辦發[2017]19號文件促進建築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建設單位凡要求承包企業提供履約擔保的,必須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否則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3

2017年12月8日,安徽省政府下發《關於推進工程建設管理改革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文件要求:對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凡要求承包企業提供履約擔保的,應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否則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4

2018年8月,廣西省住建廳發佈《建設單位對工程款支付實行擔保制度的具體辦法(徵求意見稿)》,要求合同造價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必須由建設單位對工程款實行擔保。

工程履約擔保與工程款支付擔保,對等對立的雙向擔保機制-工保網

工程履約擔保與工程款支付擔保,兩者既有著對等對立的關係,同時也發揮互相促進、互為補充、共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作用。完整、完善的工程擔保體系中,需要兩者同時發揮作用,實現業主與承包商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對等,促進雙方共同快速發展。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