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擔保再加碼,河南不可撤銷保函來了!工保網

河南 銀行 民法 法律 工保網 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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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保函,即在保函約定的有效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終止執行外,保證人、被保證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保函文本中諸如“我方接受被保證人的委託,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銷的履約保證”之類的條款,便是其不可撤銷性的體現。

明確工程保證保函為不可撤銷保函,這在國內實屬先例。為什麼要強調保函的不可撤銷性?首先需釐清《工程保證保函基本要求(試行)》(下簡稱《要求》)中不可撤銷保函的效力和索償範疇,然後才能在此基礎上把握其創新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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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效力:不可撤銷保函VS獨立保函

首先來看不可撤銷保函與主合同的關係。根據《要求》的定義,保函有效期間只有在主合同終止執行即合同效力完全終結後,保函方可撤銷。

結合《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以及《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們首先應明確:“主合同終止執行”僅是保函撤銷的必要不充分條件,再加上合同約定才能構成保函撤銷的充要條件。這意味著,不可撤銷保函的效力是否依附主合同的有效性,需視合同約定而定

與此同時,《要求》還規定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採用見索即付保證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保函載明見索即付,當事人主張保函性質為獨立保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著我們來看不可撤銷保函與獨立保函的關係

獨立保函同樣基於主合同開立,但其不依附主合同有效性、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效力。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獨立保函未載明可撤銷,當事人主張獨立保函開立後不可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獨立保函既不可撤銷,又不會受主合同影響而失去效力。因此獨立保函屬於不可撤銷保函,但不可撤銷保函還包括受主合同效力約束的從屬保函,兩者呈現出下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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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求》中的不可撤銷保函既可以是獨立保函,也可以是從屬保函,具體應以合同約定為準。保函開具時應格外留意兩者的區別,若保函中出現諸如“本擔保函不因委託人的原因導致主合同無效而失去擔保責任”、“我方願意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就承包人履約與你方訂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履約保證保險”等條款時,便屬於獨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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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責任:不可撤銷保函VS連帶責任保函

在要求工程保證保函為不可撤銷保函的同時,《要求》還規定投標保證、承包商履約保證、業主工程款支付履約保證和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證採取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根據承擔責任的不同,工程擔保的保證方式可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連帶責任是指被擔保人在約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債務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履行被擔保人應當承擔的債務或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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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要求》對於連帶責任的明文規定,實則是對於一般保證的限制。

無獨有偶,武漢市《以銀行保函等額替換新建商品房重點監管資金若干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中要求的“保函應為不可撤銷保函,保函出具銀行在保函期限內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不能以任何理由對抗索賠請求”,也是不可撤銷連帶保證責任的政策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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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函的意義

最大化保障保函效力,最大化保證保函責任,此次《要求》在保函必備條款中落實不可撤銷性和連帶責任,無疑將工程保函的擔保力度加至最大。這也是2018年1月《河南省工程保證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發佈以來,河南省住建廳對於工程擔保制度的再次強化。

這也為司法實踐中保函性質未統一的困境提供瞭解決路徑:既然工程保函統一明確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函,因保函性質和保證方式不明確而產生的爭議便迎刃而解。若非合同對主合同與保函的關係作出了特殊約定,否則應按照行政規定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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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此舉既是對現有司法困境的紓解,更是對工程擔保作用的肯定與引導:通過鼓勵工程擔保在防範和化解工程風險中發揮更大作用,以進一步提高工程防風險能力,強化合同履約管理與質量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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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擔保積極引導以外,擔保主體更應抓住機遇,通過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合同履約監管等不斷提高核心能力,共同推進工程擔保制度的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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