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癌因病歷瑕疵被拒賠,法院這樣判!

保險 乳腺癌 癌症 法律 人壽保險 理賠幫 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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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不僅是醫生的診斷依據,還是保險理賠的重要材料。

病歷有問題,後果是很嚴重的,輕則需要重新補充證明材料,耗時費力;重則直接被保險公司拒賠。

如果是病歷確實達不到理賠標準,被拒賠還能接受。

而在實際理賠過程中,這種情況也不少見,提供的病歷材料與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有差,比如病歷文件形式有差別,或醫生在病歷上所寫與實際病情不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病歷有“瑕疵”,這種情況導致理賠不順,甚至拒賠的情況也不少見。

男子患癌因病歷瑕疵被拒賠,法院這樣判!

醫療機構病歷瑕疵是否可以作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那麼,由於病歷有瑕疵,是否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呢?

我們來看看下面這起真實案例:

01投保情況

2013年11月19日,A君與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簽訂祥和萬家特享款兩全保險合同及附加08特享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10萬元。依據保險條款約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初次發生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保障金額即10萬元給付保險金。

2015年2月16日,A君再次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三份康健吉順定期防癌疾病保險合同,保障金額分別為2萬元、2萬元和3萬元。按保險條款約定,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初次患本合同中所指的癌症,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保障金額的五倍給付癌症確診保險金。

02少做一項檢查被拒賠

2016年5月11日,A君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治療檢查,後被確診為右乳癌。

男子患癌因病歷瑕疵被拒賠,法院這樣判!

確診後,A君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右乳癌CT2NOMOM 2 a期”的診斷並不明確,且門診手冊中診斷日期為5月5日,但病理診斷5月6日才出來,病歷當中有一項檢查“乳腺鉬鈀攝片8*10英寸”對確診癌症有重要意義,但對方並沒有進行此項檢查,因此作出拒賠決定。

03爭議焦點:

醫療機構病歷瑕疵是否可以作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被拒賠後,A君認為其提供的病歷能夠證明確診為右乳癌,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情形,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請求獲得理賠。

04法院這樣判

當地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有責任要提供證據。A君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四份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A君在庭審中提供的病歷能夠證明其患右乳癌的事實,被告雖基於病歷中瑕疵提出原告未患病的抗辯,但未對此提供相應證據,且原告提供的醫院證明對病歷中的書寫瑕疵作出了合理解釋,故對被告的該項抗辯,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保險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原告A君重大疾病保險金人民幣10萬元,癌症確診保險金人民幣35萬元。

05案例解讀

本案處理重點在於對醫療機構病診斷病歷瑕疵效力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醫療機構病歷的瑕疵,應當根據是否與案件爭議事實有關聯、是否對全卷病歷的真實性有直接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區分病歷瑕疵屬於形式性瑕疵還是實質性瑕疵。

具體到本案中,保險公司因病歷中診斷的表述不明確,以及門診手冊中診斷的日期與病理診斷的日期不一致等瑕疵而認為A君並未患病,拒絕賠償。

但法院認為這些瑕疵應屬於形式性瑕疵,屬於醫院內部對病歷書寫的管理存在漏洞,且經過醫院出具證明,合理解釋了上述瑕疵發生的原因。

且經過法官的調查,結合全案證據材料,通過事實印證A君提供的醫療機構病歷可以證明其患右乳癌的事實。不能因為病歷中的形式性瑕疵而否定整份病歷材料的真實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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