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雙方自行達成賠償協議 能反悔嗎?

保險 交通 衢州 法律 浙江省 銀行 紹興檢察 2019-06-06

案情回顧:

2016年1月22日凌晨,在衢州務工的蘇某,騎著電動車行駛在衢化路上,突然被尾隨的一輛小型客車碰撞。

經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事故系小型客車駕駛員金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負事故全部責任;蘇某在事故中未存在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的交通違法行為,無事故責任。

由於事故中,蘇某受了傷,他兩次在衢州市某醫院住院治療,共77天。期間,金某為蘇某支付了住院期間醫療費共計9萬餘元,並支付其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此後,金某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了蘇某1萬元錢。

2017年9月28日,蘇某向金某出具了一份協議書,上面寫明:“本人蘇某現聲明金某已經將本次手術住院費用全部結清,本人將不再追究金某任何責任,任何事均由本人(蘇某)自行負責。”

然而,2017年12月28日,經衢州某司法鑑定所鑑定,蘇某因交通事故鈍性外力致右下肢喪失功能10%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蘇某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算了下自己應得的賠償金、誤工費等費用,發現遠遠超過金某轉給自己的10萬餘元,便將金某連同其投保的車輛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該案一審時,法院結合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得出蘇某可獲得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出院後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鑑定費等共計約16.4萬元。

今年1月9日,法院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蘇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約12萬元;被告金某賠償原告蘇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4萬餘元。

由於金某系醉駕,保險公司只依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金某按100%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這也就意味著,金某需承擔上述大部分賠償。金某對此不服,認為其與蘇某簽訂的《協議書》系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應當依約履行,蘇某無權要求其再支付其他訴求款項,遂上訴至衢州市中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

近日,衢州市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所涉協議書籤訂時,蘇某剛做完手術,對於後續是否會構成傷殘不知情。之後經過鑑定機構鑑定,發現自己構成十級傷殘,賠償金數額較大,如按協議書內容履行,則明顯損失較大、違背蘇某意願。因此法院認定,《協議書》內容背離公平原則,予以撤銷並無不當,有關人身損害所涉項目均應依法計算。

此外,金某駕駛的小型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金某系醉酒駕駛,對於商業險保險部分,保險公司予以拒賠,金某認可。因此關於蘇某的損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金某按100%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來源: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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