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人一定要擔責嗎?上海交警公佈了幾起案例……'

交通 上海 貨車 欽州 騎行 隴南 蘭溪 周到客戶端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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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駕駛人一定要擔責嗎?答案是否定的!今天,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發佈了3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均系由非機動車駕駛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實際上,今年3月25日和5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曾分兩次披露了總計6起非機動車死亡事故現場,均是因非機動車騎車人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等違法行為釀成事故,並且由非機動車駕駛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這些案例的披露改變了市民原有對“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都要擔責”的錯誤理解,同時,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安全意識、守法意識也有了提高,公安交警部門的統計數據也證明了這一點。

據統計,5月30日至8月30日期間,本市涉及非機動車各類事故起數同比下降9.7%,其中涉及非機動車駕駛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16.5%,涉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15.6%。

案例1:華翔路隴南路路口

5月7日14時33分許,在嘉定區華翔路隴南路路口,王某駕駛無號牌的三輪車載著兩名乘客行駛至路口時,竟無視路口的紅燈,速度極快地駛過路口,結果與垂直方向正常行駛的一輛輕型貨車發生碰撞,車上兩名乘坐人跌倒在地,其中一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王某駕駛三輪車通過路口未按信號燈規定通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同時,王某的三輪車經鑑定,屬性為機動車。

王某在事故中闖紅燈、無牌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認定王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機動車方無責。

案例2:曹楊路近蘭溪路

7月11日9時許,馬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載著楊某行駛在曹楊路的非機動車道內,在近蘭溪路時,車輛突然失控向左傾倒,跨過機非隔離墩,徑直倒在了機動車道內,此時,正好一輛公交車經過,馬某頭部被公交車後輪碾壓當場死亡,乘客楊某手部受傷。

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騎車人馬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130毫克/100毫升,屬於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並且違規載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因此認定馬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機動車方無責。

案例3:欽州北路近桂林路

7月19日11時25分許,傅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欽州北路由東向西行駛,不僅騎行在機動車道內,而且在行經人行橫道線時,低頭看手機,結果撞上了橫道線上過馬路的行人徐某,倒地受傷的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警方調查發現,非機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內、超速、行經人行橫道線時未停車讓行、騎車時使用手機,這幾項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分別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規定,因此認定傅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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