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應承擔不利後果

保險 人壽保險 青島 山東高法 2019-05-24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會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為自己的未來增添保障。通常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簽下的都是對方提供好的格式合同,這些合同的格式條款中,往往存在著很多消費者難以發現的免責條款。發生保險理賠時,消費者因免責“陷阱”遭拒賠後,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彆著急,黃島法院來幫您!

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應承擔不利後果

黃島一名男子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終身壽險,保險合同約定,“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身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不負保險金給付及重大疾病提前給付責任,本合同終止……;”同時約定,“宣告死亡”即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或自然災害事故失蹤,經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發現被保險人仍然生存時,保險金將退回。幾年後,該男子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其妻子提出理賠要求,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以上約定為由拒賠,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後終止保險合同。其妻子不服保險公司的決定,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應承擔不利後果

黃島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保險條款未盡到提示義務,雙方對“宣告死亡”是否理賠條文理解產生爭議。法院經審理後,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應承擔不利後果

結合上述內容,

本案主審法官這樣說,

存在如下情形,

保險公司可能承擔相應給付責任:

01

保險公司未盡到《保險法》中的提示義務。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單應附保險條款,而涉案投保單未附保險條款,且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中對免責條款並未進行字體、字號、顏色或者以下劃線的方式進行提示,保險公司在庭審中亦未提交投保單原件。加之被保險人文化程度的限制,法院認為該保險公司未完成保險法意義上的提示和解釋說明義務,因此,保險合同相關約定不產生效力。

02

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不承擔保險責任情形。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之外的原因死亡,且無證據證明其存在精神、心理、生理障礙,亦無證據指向受益人對其死亡存在過錯,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向其妻子支付保險金,但在被保險人出現後,受益人應當全額返還保險金。

03

引入不利解釋原則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利解釋原則一般指當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對格式合同的內容發生爭議且保單用語可以做出兩種解釋的情況下,應當依照不利於保險公司的方式予以解釋。因格式條款多由保險人單獨預先提出,保險人總是會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轉移規避風險,這就造成了對保險相對人事實上的不公平。不利解釋原則的引入就是為了平衡保險人與保險相對人之間不平等的交易地位,實現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公平正義。

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義務應承擔不利後果

以上情形您看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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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維權一定贏!

來源:青島市黃島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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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石慧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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