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意外險中,保險公司在免責條款中是如何盡到說明義務的?

保險 醫療保險 法律 理賠幫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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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職工福利待遇的提升,不少用工單位給員工會購買團體意外險有的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但是申請理賠環節卻是有我們員工向保險公司進行申請的,如何能知曉保險公司在訂立保單時是否盡到的說明義務?對條款中免責條款說明的證據又有哪些?法院是如何採信已做說明的義務的呢?今天我們通過一個案例讓小編帶大家來一起揭曉答案...

小李是遵化市福興鋼鐵廠的一名員工,在職期間鋼鐵廠為全體員工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團體醫療保險。不巧同年7月小李在工廠作業時不慎將錘子砸碎,碎塊多個激入腹腔,造成腸破碎的意外事故,立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治療。1個月後小李出院並申請向保險公司申請全額理賠,保險公司依照條款按照扣除非醫保部分後的80%部分進行賠付,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小李遂訴至法院...


團體意外險中,保險公司在免責條款中是如何盡到說明義務的?


免責事項的舉證

小李提交了住院期間的材料,共計花費人民幣3萬6千餘元,並主張全額索賠。保險公司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向小李的鋼鐵廠說明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即條款中載明瞭: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賠付方式:每次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需屬於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範圍內的醫療費用,險種信息載明:意外傷害醫療免賠額為0,賠付比例為80%,聲明事項中已載明:貴公司已向我單位提供保險條款、說明保險合同內容、特別提示說明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我單位已認真閱讀理解保險條款,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事故通知等保險條款中各項內容已瞭解並同意遵守,並加蓋印章。


團體意外險中,保險公司在免責條款中是如何盡到說明義務的?

法院判決

被告保險公司對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中免賠額、免賠率、賠款依據及減輕保險人責任部分已做說明,並且對保險憑證上已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有效提示,並且對改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投保人在相關文書及合同中籤字蓋章予以確認,應當視作履行了告知義務,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扣除醫保外用藥後80%賠付小李醫療費用。

此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團體險中,保險公司要對投保人也就是單位進行投保前的說明義務,對條款中尤其是責任免除及不賠付的項目進行說明,以投保單位在投保單中的簽字及蓋章為依據作為來證明履行了說明義務,且法院予以採信。同時提醒我們,在投保時一定要對條款中的免責事項進行詢問,對投保單上的條款仔細審閱後再簽字,避免因誤導後畫押的情況發生,因為投保單一旦簽字代表已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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