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一言不合就動手的,可不只有龍門客棧啊!

保險 法律 責任保險 財產保險 民宿群英匯 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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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客棧、酒樓,就是個不太安生的地方。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尤其是人來人往的地方。

所以,對於一些中低端客棧、青旅,尤其是選址在酒吧聚集的地區來說,遇上喝醉挑事的住客、一言不合動手的住客,並不是什麼難以想象的事情

而最讓經營者們頭痛的是,就算是住客自己招惹的人上門,只要是在店裡發生了人身安全問題,根據以往的案例裡,一起訴多半經營者還是得賠錢的。而對簿公堂,本身也是非常損害聲譽和口碑的事情

但是做不做“冤大頭”,其中也是有門道的。

都是“冤大頭”?

我們先看幾個案例,做個多選題,猜猜哪些是賠付了,哪些是沒有賠付的。

① 小李住店準備入睡了,聽見隔壁房嘩啦啦打麻將太吵,前去交涉的他敲開門就被四個大漢給圍毆了。小李呼救,正好服務員經過,但怕事的服務員溜走了,也沒幫忙報警。事後,打人者逃之夭夭。

② 一顧客與酒店員工在消費結賬上產生分歧引起衝突,而後雙方持械在酒店門口鬥毆。衝突中,同在酒店住店的田先生和小田遭受無妄之災,不幸被打傷。

③ 馬某出差入住某旅館後,晚上到某歌舞廳跳舞與張某等人結怨。馬某離開歌舞廳返回入住的旅館,張某尾等人隨馬某到賓館,聲稱找人。賓館工作人員對3人未進行必要的查問,也未打電話通知馬某,便允許3人進入賓館,3人在賓館三樓找到馬某,對馬某實施毆打,致馬某頭部、鼻子破裂傷,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

④ 呂某是前臺服務員,一天夜裡,韓某等三人前來住宿。喝醉的韓某與呂某因房價能否打折發生爭執,並突然對呂某進行毆打。事後呂某被送進附近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右側股骨頸骨折。同時,經營者未為呂某購買工傷保險。

以上案例全是是真實事件,都以酒店方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告終。這四個案例,也可以代表住宿業最常見的四種“人禍”,即住客之間的糾紛、住客與外來人員的糾紛、員工與住客的糾紛、員工與外來人員的糾紛。

而實際上,在這些糾紛中,有一些只要處理得當,酒店是沒有賠付的責任的,而最終成為“冤大頭”,主要還是因為處理過程中酒店方存在過錯

① 服務員沒有及時制止毆打行為,沒有馬上報警。

② 鬥毆一方原本就是酒店員工,同時酒店未能及時制止鬥毆並疏散人群

③ 對於外來人員,酒店沒有進行身份核實,沒有與住客進行溝通,擅自放人入內

④ 員工在工作時間與工作場所發生人身安全事故,同時公司方未為其購買工傷保險。

不想賠錢,也有門道

實際上,這四個案例有一個共同點,即經營者未能承擔相應的安保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多項法律條例,住客入住即形成了合同關係,經營一方若未能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遭受損害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住宿業經營者而言,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 在員工選拔的階段,進行認真的考核,性格過於急躁或膽小畏事的員工不宜錄取;

② 進行員工培訓,培養處理突發事件的意識,提前規定好處理流程

③ 安裝相應的監控設備,一旦發生糾紛可作為舉證;

④ 前臺嚴格住宿人員的身份登記,並對進出人員進行身份核實;

⑤ 做好諸如門窗檢驗等安保工作,避免外來人員繞過前臺進入;

⑥ 不因員工流動性較強,而放棄對於工傷保險的購買(否則一點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需要獨自按照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⑦ 如發生糾紛事件,需第一時間控制事態,採取勸阻等手段,將衝突雙方帶離人多的地方,爭取在最小範圍內解決;

⑧ 可以採取減免房費、升級房型等手段,安撫當事人情緒;

⑨ 如遇事態擴大無法控制,需要即時報警,並以影像、錄音等手段記錄現場,留存證據;

⑩ 如現場有傷者,需即時撥打急救電話,或者將傷者送往醫院

依據現代公司法的社會責任理論,經營者作為強勢群體,需要承擔安保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可能一些平時認為是服務不到位的地方,很容易就變成了“不作為”,從而為自身招來法律責任與經濟損失

而對於客棧民宿而言,本身就處於灰色地帶,法律上需要承擔的風險更大,而服務體系上卻不健全,所以一旦發生類似事件,賠付的可能性更大

對於這類經營者而言,由於資金量較少,抗風險能力是較弱的。所以,在事前進行相關的保險購買,進行風險的轉嫁,也是一種良好的避險方式。

目前,市場上專項針對客棧民宿的保險,有華泰保險為客棧群英匯定製的宿安保,主要承保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公共責任保險、附加火災、爆炸責任險、經營中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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