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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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首發:

原告:華太機電有限公司(簡稱華太公司);

被告:長泰車業有限公司(簡稱長泰公司);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回放:2017年華太公司與區域銷售代表李先生簽訂區域代理銷售代理合同,由李先生代表華太公司負責華南地區電機零部件銷售業務。三個月後,李先生陸續與長泰等公司負責人達成採購華太公司電機零部件口頭協議,雙方口頭約定由華太公司通過物流送貨到廠的方式,分批次採購華太公司電機設備12000臺。華太公司接到李先生通知後,陸續分批次向長泰供貨計7600件後,長泰公司開始拖欠貨款78萬餘元不能按時支付。2018年9月華太公司向李先生及長泰公司催款期間,發現李先生與長泰公司內部負責人有暗箱操作,擅自侵吞華太公司貨款。遂華太公司於2018年12月解除了與李先生的區域銷售代理合同,委託律師追討尚未支付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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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華太機電有限公司(簡稱華太公司);

被告:長泰車業有限公司(簡稱長泰公司);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回放:2017年華太公司與區域銷售代表李先生簽訂區域代理銷售代理合同,由李先生代表華太公司負責華南地區電機零部件銷售業務。三個月後,李先生陸續與長泰等公司負責人達成採購華太公司電機零部件口頭協議,雙方口頭約定由華太公司通過物流送貨到廠的方式,分批次採購華太公司電機設備12000臺。華太公司接到李先生通知後,陸續分批次向長泰供貨計7600件後,長泰公司開始拖欠貨款78萬餘元不能按時支付。2018年9月華太公司向李先生及長泰公司催款期間,發現李先生與長泰公司內部負責人有暗箱操作,擅自侵吞華太公司貨款。遂華太公司於2018年12月解除了與李先生的區域銷售代理合同,委託律師追討尚未支付的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貨款人民幣柒拾捌萬玖仟陸佰元(¥:789600元)及其利息【以789600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全部貨款給付完畢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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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華太機電有限公司(簡稱華太公司);

被告:長泰車業有限公司(簡稱長泰公司);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回放:2017年華太公司與區域銷售代表李先生簽訂區域代理銷售代理合同,由李先生代表華太公司負責華南地區電機零部件銷售業務。三個月後,李先生陸續與長泰等公司負責人達成採購華太公司電機零部件口頭協議,雙方口頭約定由華太公司通過物流送貨到廠的方式,分批次採購華太公司電機設備12000臺。華太公司接到李先生通知後,陸續分批次向長泰供貨計7600件後,長泰公司開始拖欠貨款78萬餘元不能按時支付。2018年9月華太公司向李先生及長泰公司催款期間,發現李先生與長泰公司內部負責人有暗箱操作,擅自侵吞華太公司貨款。遂華太公司於2018年12月解除了與李先生的區域銷售代理合同,委託律師追討尚未支付的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貨款人民幣柒拾捌萬玖仟陸佰元(¥:789600元)及其利息【以789600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全部貨款給付完畢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現在開庭審理:

1、原告舉證:證據一,貨物運輸物流送貨單130張;證明原被告存在買賣交易關係,部分送貨單有被告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證據二,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賬38張;證明雙方履行買賣合同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的情況,說明雙方存在買賣結算關係。證據三、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複印件10張;證明原告向被告負責人催款情況和被告曾經轉款情況,說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交易關係,被告拖欠貨款的事實。證據四,對賬單三張;證明原告財務根據雙方送貨單與銀行轉款憑證經過核算,計算出被告尚欠貨款的數額。證據五,發票3張;證明原告按要求向被告開具發票,被告接收後拒絕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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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華太機電有限公司(簡稱華太公司);

被告:長泰車業有限公司(簡稱長泰公司);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回放:2017年華太公司與區域銷售代表李先生簽訂區域代理銷售代理合同,由李先生代表華太公司負責華南地區電機零部件銷售業務。三個月後,李先生陸續與長泰等公司負責人達成採購華太公司電機零部件口頭協議,雙方口頭約定由華太公司通過物流送貨到廠的方式,分批次採購華太公司電機設備12000臺。華太公司接到李先生通知後,陸續分批次向長泰供貨計7600件後,長泰公司開始拖欠貨款78萬餘元不能按時支付。2018年9月華太公司向李先生及長泰公司催款期間,發現李先生與長泰公司內部負責人有暗箱操作,擅自侵吞華太公司貨款。遂華太公司於2018年12月解除了與李先生的區域銷售代理合同,委託律師追討尚未支付的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貨款人民幣柒拾捌萬玖仟陸佰元(¥:789600元)及其利息【以789600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全部貨款給付完畢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現在開庭審理:

1、原告舉證:證據一,貨物運輸物流送貨單130張;證明原被告存在買賣交易關係,部分送貨單有被告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證據二,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賬38張;證明雙方履行買賣合同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的情況,說明雙方存在買賣結算關係。證據三、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複印件10張;證明原告向被告負責人催款情況和被告曾經轉款情況,說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交易關係,被告拖欠貨款的事實。證據四,對賬單三張;證明原告財務根據雙方送貨單與銀行轉款憑證經過核算,計算出被告尚欠貨款的數額。證據五,發票3張;證明原告按要求向被告開具發票,被告接收後拒絕支付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2、被告質證:被告對第一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送貨單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直接的交易關係,中間有代理商存在,三方與代理商存在一定關係。對證據二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銀行流水是過去的交易記錄,不能證明現在的真實交易關係。對證據三、證據五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他們不能證明實際交易情況。對證據四三性均有異議;對賬單系原告自行製作,沒有被告確認,所以不能作為本案裁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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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華太機電有限公司(簡稱華太公司);

被告:長泰車業有限公司(簡稱長泰公司);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回放:2017年華太公司與區域銷售代表李先生簽訂區域代理銷售代理合同,由李先生代表華太公司負責華南地區電機零部件銷售業務。三個月後,李先生陸續與長泰等公司負責人達成採購華太公司電機零部件口頭協議,雙方口頭約定由華太公司通過物流送貨到廠的方式,分批次採購華太公司電機設備12000臺。華太公司接到李先生通知後,陸續分批次向長泰供貨計7600件後,長泰公司開始拖欠貨款78萬餘元不能按時支付。2018年9月華太公司向李先生及長泰公司催款期間,發現李先生與長泰公司內部負責人有暗箱操作,擅自侵吞華太公司貨款。遂華太公司於2018年12月解除了與李先生的區域銷售代理合同,委託律師追討尚未支付的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貨款人民幣柒拾捌萬玖仟陸佰元(¥:789600元)及其利息【以789600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全部貨款給付完畢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現在開庭審理:

1、原告舉證:證據一,貨物運輸物流送貨單130張;證明原被告存在買賣交易關係,部分送貨單有被告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證據二,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賬38張;證明雙方履行買賣合同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的情況,說明雙方存在買賣結算關係。證據三、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複印件10張;證明原告向被告負責人催款情況和被告曾經轉款情況,說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交易關係,被告拖欠貨款的事實。證據四,對賬單三張;證明原告財務根據雙方送貨單與銀行轉款憑證經過核算,計算出被告尚欠貨款的數額。證據五,發票3張;證明原告按要求向被告開具發票,被告接收後拒絕支付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2、被告質證:被告對第一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送貨單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直接的交易關係,中間有代理商存在,三方與代理商存在一定關係。對證據二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銀行流水是過去的交易記錄,不能證明現在的真實交易關係。對證據三、證據五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他們不能證明實際交易情況。對證據四三性均有異議;對賬單系原告自行製作,沒有被告確認,所以不能作為本案裁判依據。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3、被告舉證:證據一,區域銷售代理合同一份;證明原告與李先生存在代理關係;證據二,證人證言一份;證明李先生作為代理商與被告之間的交易關係。證據三,貨物買賣承諾一份;證明李先生在與被告洽談貨物質量時,承諾貨物質保期兩年,被告應該從貨款中扣除部分貨款作為質保金。證據四,微信聊天記錄5份;被告與李先生的溝通記錄交易往來情況,被告曾向原告提出過質保金問題,原告沒有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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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長泰車業有限公司(簡稱長泰公司);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回放:2017年華太公司與區域銷售代表李先生簽訂區域代理銷售代理合同,由李先生代表華太公司負責華南地區電機零部件銷售業務。三個月後,李先生陸續與長泰等公司負責人達成採購華太公司電機零部件口頭協議,雙方口頭約定由華太公司通過物流送貨到廠的方式,分批次採購華太公司電機設備12000臺。華太公司接到李先生通知後,陸續分批次向長泰供貨計7600件後,長泰公司開始拖欠貨款78萬餘元不能按時支付。2018年9月華太公司向李先生及長泰公司催款期間,發現李先生與長泰公司內部負責人有暗箱操作,擅自侵吞華太公司貨款。遂華太公司於2018年12月解除了與李先生的區域銷售代理合同,委託律師追討尚未支付的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貨款人民幣柒拾捌萬玖仟陸佰元(¥:789600元)及其利息【以789600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全部貨款給付完畢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現在開庭審理:

1、原告舉證:證據一,貨物運輸物流送貨單130張;證明原被告存在買賣交易關係,部分送貨單有被告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證據二,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賬38張;證明雙方履行買賣合同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的情況,說明雙方存在買賣結算關係。證據三、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複印件10張;證明原告向被告負責人催款情況和被告曾經轉款情況,說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交易關係,被告拖欠貨款的事實。證據四,對賬單三張;證明原告財務根據雙方送貨單與銀行轉款憑證經過核算,計算出被告尚欠貨款的數額。證據五,發票3張;證明原告按要求向被告開具發票,被告接收後拒絕支付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2、被告質證:被告對第一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送貨單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直接的交易關係,中間有代理商存在,三方與代理商存在一定關係。對證據二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銀行流水是過去的交易記錄,不能證明現在的真實交易關係。對證據三、證據五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他們不能證明實際交易情況。對證據四三性均有異議;對賬單系原告自行製作,沒有被告確認,所以不能作為本案裁判依據。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3、被告舉證:證據一,區域銷售代理合同一份;證明原告與李先生存在代理關係;證據二,證人證言一份;證明李先生作為代理商與被告之間的交易關係。證據三,貨物買賣承諾一份;證明李先生在與被告洽談貨物質量時,承諾貨物質保期兩年,被告應該從貨款中扣除部分貨款作為質保金。證據四,微信聊天記錄5份;被告與李先生的溝通記錄交易往來情況,被告曾向原告提出過質保金問題,原告沒有回覆。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4、原告質證:對證據一真實性不確定,因為沒有原告的公章,只有個人簽名容易被模仿。雙方即使存在代理關係,原告也未授權代理商有設定質保金的權利。證據二和證據三都是證人出示的證據,對它們的三性不予認可。因為證人作證必須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在沒有得到質詢的證人證言類證據,原告建議法院不予採納。對證據四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這些聊天不但不能影響拖欠貨款的事實,反而證明了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質保金沒有認可,被告以拖欠的貨款抵扣質保金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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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華太機電有限公司(簡稱華太公司);

被告:長泰車業有限公司(簡稱長泰公司);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回放:2017年華太公司與區域銷售代表李先生簽訂區域代理銷售代理合同,由李先生代表華太公司負責華南地區電機零部件銷售業務。三個月後,李先生陸續與長泰等公司負責人達成採購華太公司電機零部件口頭協議,雙方口頭約定由華太公司通過物流送貨到廠的方式,分批次採購華太公司電機設備12000臺。華太公司接到李先生通知後,陸續分批次向長泰供貨計7600件後,長泰公司開始拖欠貨款78萬餘元不能按時支付。2018年9月華太公司向李先生及長泰公司催款期間,發現李先生與長泰公司內部負責人有暗箱操作,擅自侵吞華太公司貨款。遂華太公司於2018年12月解除了與李先生的區域銷售代理合同,委託律師追討尚未支付的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貨款人民幣柒拾捌萬玖仟陸佰元(¥:789600元)及其利息【以789600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全部貨款給付完畢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現在開庭審理:

1、原告舉證:證據一,貨物運輸物流送貨單130張;證明原被告存在買賣交易關係,部分送貨單有被告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證據二,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賬38張;證明雙方履行買賣合同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的情況,說明雙方存在買賣結算關係。證據三、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複印件10張;證明原告向被告負責人催款情況和被告曾經轉款情況,說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交易關係,被告拖欠貨款的事實。證據四,對賬單三張;證明原告財務根據雙方送貨單與銀行轉款憑證經過核算,計算出被告尚欠貨款的數額。證據五,發票3張;證明原告按要求向被告開具發票,被告接收後拒絕支付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2、被告質證:被告對第一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送貨單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直接的交易關係,中間有代理商存在,三方與代理商存在一定關係。對證據二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銀行流水是過去的交易記錄,不能證明現在的真實交易關係。對證據三、證據五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他們不能證明實際交易情況。對證據四三性均有異議;對賬單系原告自行製作,沒有被告確認,所以不能作為本案裁判依據。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3、被告舉證:證據一,區域銷售代理合同一份;證明原告與李先生存在代理關係;證據二,證人證言一份;證明李先生作為代理商與被告之間的交易關係。證據三,貨物買賣承諾一份;證明李先生在與被告洽談貨物質量時,承諾貨物質保期兩年,被告應該從貨款中扣除部分貨款作為質保金。證據四,微信聊天記錄5份;被告與李先生的溝通記錄交易往來情況,被告曾向原告提出過質保金問題,原告沒有回覆。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4、原告質證:對證據一真實性不確定,因為沒有原告的公章,只有個人簽名容易被模仿。雙方即使存在代理關係,原告也未授權代理商有設定質保金的權利。證據二和證據三都是證人出示的證據,對它們的三性不予認可。因為證人作證必須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在沒有得到質詢的證人證言類證據,原告建議法院不予採納。對證據四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這些聊天不但不能影響拖欠貨款的事實,反而證明了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質保金沒有認可,被告以拖欠的貨款抵扣質保金沒有法律依據。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雙方庭審質證,原、被告之間存在貨物買賣屬實,雙方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係。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拖欠原告的貨款事實,也無理由將貨款轉交付代理商李先生保管,被告拖欠原告貨款789600元本院予以確認。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泰車業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華太機電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89600元;利息以7896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全部貨款支付完畢之日止。

二、本案訴訟費5848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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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華太機電有限公司(簡稱華太公司);

被告:長泰車業有限公司(簡稱長泰公司);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回放:2017年華太公司與區域銷售代表李先生簽訂區域代理銷售代理合同,由李先生代表華太公司負責華南地區電機零部件銷售業務。三個月後,李先生陸續與長泰等公司負責人達成採購華太公司電機零部件口頭協議,雙方口頭約定由華太公司通過物流送貨到廠的方式,分批次採購華太公司電機設備12000臺。華太公司接到李先生通知後,陸續分批次向長泰供貨計7600件後,長泰公司開始拖欠貨款78萬餘元不能按時支付。2018年9月華太公司向李先生及長泰公司催款期間,發現李先生與長泰公司內部負責人有暗箱操作,擅自侵吞華太公司貨款。遂華太公司於2018年12月解除了與李先生的區域銷售代理合同,委託律師追討尚未支付的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貨款人民幣柒拾捌萬玖仟陸佰元(¥:789600元)及其利息【以789600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全部貨款給付完畢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現在開庭審理:

1、原告舉證:證據一,貨物運輸物流送貨單130張;證明原被告存在買賣交易關係,部分送貨單有被告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證據二,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賬38張;證明雙方履行買賣合同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的情況,說明雙方存在買賣結算關係。證據三、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複印件10張;證明原告向被告負責人催款情況和被告曾經轉款情況,說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交易關係,被告拖欠貨款的事實。證據四,對賬單三張;證明原告財務根據雙方送貨單與銀行轉款憑證經過核算,計算出被告尚欠貨款的數額。證據五,發票3張;證明原告按要求向被告開具發票,被告接收後拒絕支付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2、被告質證:被告對第一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送貨單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直接的交易關係,中間有代理商存在,三方與代理商存在一定關係。對證據二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銀行流水是過去的交易記錄,不能證明現在的真實交易關係。對證據三、證據五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他們不能證明實際交易情況。對證據四三性均有異議;對賬單系原告自行製作,沒有被告確認,所以不能作為本案裁判依據。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3、被告舉證:證據一,區域銷售代理合同一份;證明原告與李先生存在代理關係;證據二,證人證言一份;證明李先生作為代理商與被告之間的交易關係。證據三,貨物買賣承諾一份;證明李先生在與被告洽談貨物質量時,承諾貨物質保期兩年,被告應該從貨款中扣除部分貨款作為質保金。證據四,微信聊天記錄5份;被告與李先生的溝通記錄交易往來情況,被告曾向原告提出過質保金問題,原告沒有回覆。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4、原告質證:對證據一真實性不確定,因為沒有原告的公章,只有個人簽名容易被模仿。雙方即使存在代理關係,原告也未授權代理商有設定質保金的權利。證據二和證據三都是證人出示的證據,對它們的三性不予認可。因為證人作證必須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在沒有得到質詢的證人證言類證據,原告建議法院不予採納。對證據四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這些聊天不但不能影響拖欠貨款的事實,反而證明了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質保金沒有認可,被告以拖欠的貨款抵扣質保金沒有法律依據。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雙方庭審質證,原、被告之間存在貨物買賣屬實,雙方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係。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拖欠原告的貨款事實,也無理由將貨款轉交付代理商李先生保管,被告拖欠原告貨款789600元本院予以確認。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泰車業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華太機電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89600元;利息以7896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全部貨款支付完畢之日止。

二、本案訴訟費5848元由被告負擔。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律師提示:

本案是一起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但雙方均沒有簽訂買賣合同,而是採用口頭等交易習慣方式進行貿易往來,這種交易方式因為缺乏有效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極容易造成各方對各種問題扯皮,從而給各方造成較大的損失。

原告提交的現有證據符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基本可以證明雙方之間的買賣事實和拖欠貨款的事實,但是對賬單沒有被告簽字確認,風險還是很大的,應該引起原告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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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華太機電有限公司(簡稱華太公司);

被告:長泰車業有限公司(簡稱長泰公司);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回放:2017年華太公司與區域銷售代表李先生簽訂區域代理銷售代理合同,由李先生代表華太公司負責華南地區電機零部件銷售業務。三個月後,李先生陸續與長泰等公司負責人達成採購華太公司電機零部件口頭協議,雙方口頭約定由華太公司通過物流送貨到廠的方式,分批次採購華太公司電機設備12000臺。華太公司接到李先生通知後,陸續分批次向長泰供貨計7600件後,長泰公司開始拖欠貨款78萬餘元不能按時支付。2018年9月華太公司向李先生及長泰公司催款期間,發現李先生與長泰公司內部負責人有暗箱操作,擅自侵吞華太公司貨款。遂華太公司於2018年12月解除了與李先生的區域銷售代理合同,委託律師追討尚未支付的貨款。

無書面買賣合同,只有送貨單,拖欠貨款不給,看法院判決:絕了

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貨款人民幣柒拾捌萬玖仟陸佰元(¥:789600元)及其利息【以789600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全部貨款給付完畢之日止】;

2、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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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庭審理:

1、原告舉證:證據一,貨物運輸物流送貨單130張;證明原被告存在買賣交易關係,部分送貨單有被告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證據二,銀行交易流水明細賬38張;證明雙方履行買賣合同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的情況,說明雙方存在買賣結算關係。證據三、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複印件10張;證明原告向被告負責人催款情況和被告曾經轉款情況,說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交易關係,被告拖欠貨款的事實。證據四,對賬單三張;證明原告財務根據雙方送貨單與銀行轉款憑證經過核算,計算出被告尚欠貨款的數額。證據五,發票3張;證明原告按要求向被告開具發票,被告接收後拒絕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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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質證:被告對第一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送貨單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直接的交易關係,中間有代理商存在,三方與代理商存在一定關係。對證據二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銀行流水是過去的交易記錄,不能證明現在的真實交易關係。對證據三、證據五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他們不能證明實際交易情況。對證據四三性均有異議;對賬單系原告自行製作,沒有被告確認,所以不能作為本案裁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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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舉證:證據一,區域銷售代理合同一份;證明原告與李先生存在代理關係;證據二,證人證言一份;證明李先生作為代理商與被告之間的交易關係。證據三,貨物買賣承諾一份;證明李先生在與被告洽談貨物質量時,承諾貨物質保期兩年,被告應該從貨款中扣除部分貨款作為質保金。證據四,微信聊天記錄5份;被告與李先生的溝通記錄交易往來情況,被告曾向原告提出過質保金問題,原告沒有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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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告質證:對證據一真實性不確定,因為沒有原告的公章,只有個人簽名容易被模仿。雙方即使存在代理關係,原告也未授權代理商有設定質保金的權利。證據二和證據三都是證人出示的證據,對它們的三性不予認可。因為證人作證必須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在沒有得到質詢的證人證言類證據,原告建議法院不予採納。對證據四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這些聊天不但不能影響拖欠貨款的事實,反而證明了原被告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質保金沒有認可,被告以拖欠的貨款抵扣質保金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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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雙方庭審質證,原、被告之間存在貨物買賣屬實,雙方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係。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拖欠原告的貨款事實,也無理由將貨款轉交付代理商李先生保管,被告拖欠原告貨款789600元本院予以確認。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泰車業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華太機電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89600元;利息以7896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全部貨款支付完畢之日止。

二、本案訴訟費5848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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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本案是一起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但雙方均沒有簽訂買賣合同,而是採用口頭等交易習慣方式進行貿易往來,這種交易方式因為缺乏有效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極容易造成各方對各種問題扯皮,從而給各方造成較大的損失。

原告提交的現有證據符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基本可以證明雙方之間的買賣事實和拖欠貨款的事實,但是對賬單沒有被告簽字確認,風險還是很大的,應該引起原告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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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能讓證人出庭,等於證言無效,基本沒有法律意義。另外被告在與各方交易的時候,必須把涉及自身利益的質保金明確,而讓原告蓋章或簽字確認,不然質保金等於沒有約定。

雖然買賣合同有司法解釋等相關具體規定,但還是建議買賣各方能夠履行法律程序,提高法律意識。做到有交易必須簽訂合同,有爭議必須提供證據,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快走向法治文明的新時代、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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