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重疾險的“提前給付”?真如你想象的那樣好?!

小新相信在購買保險前,很多用戶都聽到過這樣的說法:購買了重大疾病保險,如果確診了重疾疾病,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可以提前獲得理賠款,用於自己疾病的治療。如果你買了醫療險和社保醫保,只能先自己拿錢治療,才能去報銷,重大疾病保險和這兩者的最大的不同就在這裡了!

這個說法真的正確嗎?

不可否認的是,重大疾病中有一些疾病確實是確診後就可以拿到理賠款的,例如:癌症(不包括原位癌),因為癌症治療時間比較長,疾病比較嚴重,對於一個家庭來說,理賠金額能夠緩解一個家庭的醫療經濟壓力,也能夠幫助被保險人及早的去接受治療,得到更好的治療效果。但是這和保險合同中的“提前給付”是不同的。

所謂提前給付:當發生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重疾險後,進行申請理賠,可以把身故保險金作為重疾險保險金提前給付被保人。提前給付的發生,通常是以終身或定期壽險為主險,附加重疾險於主險之上。

簡單說,這種類型的保險中,重疾保額和身故保額是共用的,得到重疾賠付的相應保額之後,身故保額同等比例減少甚至終止。

前面說到的先治療後報銷對應的是確診給付,並不是提前給付,與提前給付相對應的是額外給付。

所謂額外給付就是:你得了重疾拿了重疾保險金,也不影響你的身故或滿期金。對於額外給付,使用最多的是輕症、特定疾病或輕度特定疾病的賠付合同中。

PS:輕症或特定疾病或輕度特定疾病,這三個名詞表達的是同一個含義,不同保險公司說法可能不一樣。

上面說了提前給付和額外給付的概念和使用規定,下面就來看看保險合同中是如何使用規定的吧?

提前給付重大疾病:

小新相信在購買保險前,很多用戶都聽到過這樣的說法:購買了重大疾病保險,如果確診了重疾疾病,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可以提前獲得理賠款,用於自己疾病的治療。如果你買了醫療險和社保醫保,只能先自己拿錢治療,才能去報銷,重大疾病保險和這兩者的最大的不同就在這裡了!

這個說法真的正確嗎?

不可否認的是,重大疾病中有一些疾病確實是確診後就可以拿到理賠款的,例如:癌症(不包括原位癌),因為癌症治療時間比較長,疾病比較嚴重,對於一個家庭來說,理賠金額能夠緩解一個家庭的醫療經濟壓力,也能夠幫助被保險人及早的去接受治療,得到更好的治療效果。但是這和保險合同中的“提前給付”是不同的。

所謂提前給付:當發生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重疾險後,進行申請理賠,可以把身故保險金作為重疾險保險金提前給付被保人。提前給付的發生,通常是以終身或定期壽險為主險,附加重疾險於主險之上。

簡單說,這種類型的保險中,重疾保額和身故保額是共用的,得到重疾賠付的相應保額之後,身故保額同等比例減少甚至終止。

前面說到的先治療後報銷對應的是確診給付,並不是提前給付,與提前給付相對應的是額外給付。

所謂額外給付就是:你得了重疾拿了重疾保險金,也不影響你的身故或滿期金。對於額外給付,使用最多的是輕症、特定疾病或輕度特定疾病的賠付合同中。

PS:輕症或特定疾病或輕度特定疾病,這三個名詞表達的是同一個含義,不同保險公司說法可能不一樣。

上面說了提前給付和額外給付的概念和使用規定,下面就來看看保險合同中是如何使用規定的吧?

提前給付重大疾病:

如何理解重疾險的“提前給付”?真如你想象的那樣好?!

重大疾病保險金規定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確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向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同時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按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等額減少,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的部分對應的現金價值不退還,並且載明的保險費及現金價值按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當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至零時,該合同終止。

根據保險合同規定,提前給付了重大疾病保險後,身故保險金金額等額減少。

假設馬大姐購買了一份人壽險,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身故保障是50萬,重大疾病保障是30萬。馬大姐患了保險合同中重大疾病,賠付了30萬,那麼她的身故保障就只剩下了20萬的保額了。

提前給付輕症疾病:

小新相信在購買保險前,很多用戶都聽到過這樣的說法:購買了重大疾病保險,如果確診了重疾疾病,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可以提前獲得理賠款,用於自己疾病的治療。如果你買了醫療險和社保醫保,只能先自己拿錢治療,才能去報銷,重大疾病保險和這兩者的最大的不同就在這裡了!

這個說法真的正確嗎?

不可否認的是,重大疾病中有一些疾病確實是確診後就可以拿到理賠款的,例如:癌症(不包括原位癌),因為癌症治療時間比較長,疾病比較嚴重,對於一個家庭來說,理賠金額能夠緩解一個家庭的醫療經濟壓力,也能夠幫助被保險人及早的去接受治療,得到更好的治療效果。但是這和保險合同中的“提前給付”是不同的。

所謂提前給付:當發生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重疾險後,進行申請理賠,可以把身故保險金作為重疾險保險金提前給付被保人。提前給付的發生,通常是以終身或定期壽險為主險,附加重疾險於主險之上。

簡單說,這種類型的保險中,重疾保額和身故保額是共用的,得到重疾賠付的相應保額之後,身故保額同等比例減少甚至終止。

前面說到的先治療後報銷對應的是確診給付,並不是提前給付,與提前給付相對應的是額外給付。

所謂額外給付就是:你得了重疾拿了重疾保險金,也不影響你的身故或滿期金。對於額外給付,使用最多的是輕症、特定疾病或輕度特定疾病的賠付合同中。

PS:輕症或特定疾病或輕度特定疾病,這三個名詞表達的是同一個含義,不同保險公司說法可能不一樣。

上面說了提前給付和額外給付的概念和使用規定,下面就來看看保險合同中是如何使用規定的吧?

提前給付重大疾病:

如何理解重疾險的“提前給付”?真如你想象的那樣好?!

重大疾病保險金規定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確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向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同時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按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等額減少,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的部分對應的現金價值不退還,並且載明的保險費及現金價值按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當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至零時,該合同終止。

根據保險合同規定,提前給付了重大疾病保險後,身故保險金金額等額減少。

假設馬大姐購買了一份人壽險,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身故保障是50萬,重大疾病保障是30萬。馬大姐患了保險合同中重大疾病,賠付了30萬,那麼她的身故保障就只剩下了20萬的保額了。

提前給付輕症疾病:

如何理解重疾險的“提前給付”?真如你想象的那樣好?!

輕症疾病的規定

如果被保險人已經領取或我們應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我們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扣除被保險人已經領取或我們應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後的餘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合同的這些規定,是對還未達到重疾的疾病提供了保障,就是輕症疾病或特定疾病,比如:原位癌。在提前給付的輕症疾病的約定下,重疾保險金和輕症疾病保險金的保額是共用的。

假設馬大姐購買了一份重疾保障,保額為30萬元,輕症疾病的保額為9萬,馬大姐不幸患了原位癌,那麼馬大姐可以拿到9萬元的輕症疾病保險金。以後,馬大姐再患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重大疾病,就只能賠付21萬了。如果馬大姐沒有患輕症疾病,在確診時就已經發生了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重大疾病,那麼馬大姐就可以拿到30萬的理賠款了!

額外給付輕症疾病:

小新相信在購買保險前,很多用戶都聽到過這樣的說法:購買了重大疾病保險,如果確診了重疾疾病,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可以提前獲得理賠款,用於自己疾病的治療。如果你買了醫療險和社保醫保,只能先自己拿錢治療,才能去報銷,重大疾病保險和這兩者的最大的不同就在這裡了!

這個說法真的正確嗎?

不可否認的是,重大疾病中有一些疾病確實是確診後就可以拿到理賠款的,例如:癌症(不包括原位癌),因為癌症治療時間比較長,疾病比較嚴重,對於一個家庭來說,理賠金額能夠緩解一個家庭的醫療經濟壓力,也能夠幫助被保險人及早的去接受治療,得到更好的治療效果。但是這和保險合同中的“提前給付”是不同的。

所謂提前給付:當發生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重疾險後,進行申請理賠,可以把身故保險金作為重疾險保險金提前給付被保人。提前給付的發生,通常是以終身或定期壽險為主險,附加重疾險於主險之上。

簡單說,這種類型的保險中,重疾保額和身故保額是共用的,得到重疾賠付的相應保額之後,身故保額同等比例減少甚至終止。

前面說到的先治療後報銷對應的是確診給付,並不是提前給付,與提前給付相對應的是額外給付。

所謂額外給付就是:你得了重疾拿了重疾保險金,也不影響你的身故或滿期金。對於額外給付,使用最多的是輕症、特定疾病或輕度特定疾病的賠付合同中。

PS:輕症或特定疾病或輕度特定疾病,這三個名詞表達的是同一個含義,不同保險公司說法可能不一樣。

上面說了提前給付和額外給付的概念和使用規定,下面就來看看保險合同中是如何使用規定的吧?

提前給付重大疾病:

如何理解重疾險的“提前給付”?真如你想象的那樣好?!

重大疾病保險金規定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後初次發生並經醫院專科醫生明確診斷確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向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同時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按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等額減少,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的部分對應的現金價值不退還,並且載明的保險費及現金價值按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當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至零時,該合同終止。

根據保險合同規定,提前給付了重大疾病保險後,身故保險金金額等額減少。

假設馬大姐購買了一份人壽險,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身故保障是50萬,重大疾病保障是30萬。馬大姐患了保險合同中重大疾病,賠付了30萬,那麼她的身故保障就只剩下了20萬的保額了。

提前給付輕症疾病:

如何理解重疾險的“提前給付”?真如你想象的那樣好?!

輕症疾病的規定

如果被保險人已經領取或我們應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我們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扣除被保險人已經領取或我們應給付的特定疾病保險金後的餘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合同的這些規定,是對還未達到重疾的疾病提供了保障,就是輕症疾病或特定疾病,比如:原位癌。在提前給付的輕症疾病的約定下,重疾保險金和輕症疾病保險金的保額是共用的。

假設馬大姐購買了一份重疾保障,保額為30萬元,輕症疾病的保額為9萬,馬大姐不幸患了原位癌,那麼馬大姐可以拿到9萬元的輕症疾病保險金。以後,馬大姐再患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重大疾病,就只能賠付21萬了。如果馬大姐沒有患輕症疾病,在確診時就已經發生了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重大疾病,那麼馬大姐就可以拿到30萬的理賠款了!

額外給付輕症疾病:

如何理解重疾險的“提前給付”?真如你想象的那樣好?!

輕症疾病的規定

若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日起九十天後或因意外傷害事故首次發病,並經我們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首次罹患本合同約定的輕症疾病,則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輕症疾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一項以上輕症疾病時,該給付以一項為限)予被保險人,同時本合同繼續有效。

根據保險公司額外給付的規定,輕症疾病保險金和重大疾病保險金是獨立的,輕症疾病保險金不佔用重大疾病保險金本身的保額。

假設馬大姐購買的是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額為30萬,輕症疾病的保額為9萬。馬大姐患了規定輕症疾病後,賠付9萬,以後不幸得了重疾,還是可以拿到30萬的保額的重疾賠付,也就是說最多能拿到39萬元的保障。但是如果沒有患輕症疾病,只患了重大疾病,那麼也就只能拿到30萬元的賠付。

所以重大疾病保險的提前給付並不是區別於先治療後報銷的,它是對應於額外給付的。

那麼保險合同的中提前給付,對於用戶來說,值得買嗎?

答案:不一定!

要知道,這種壽險主險+附加重疾的買法,並不等於強強聯合,有時候甚至會相互拖累。比如,重疾可能會受壽險對“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等免責的影響,被動縮窄自己的保障範圍,保障縮了水,肯定不是好事。雖說它相對額外給付的重疾險來說會便宜一些,但是卻沒有後者更具有吸引性。

如果你想要同時擁有重疾保障和壽險保障,為什麼不直接分別購買壽險+重疾險呢?這樣性價比更高,還不會互相影響,保證你享受最充分的重疾保護,何樂而不為呢?

關於直接購買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險或者說以壽險為主險附加重疾險的重疾險,還是購買壽險+重疾險的組合,哪個會更好?性價比會更高?小新再次之前有寫過相關的文章,大家可以看一看,以供大家作為參考>>>購買重疾險要不要涵蓋身故保障?

弄懂了提前給付的內涵,你還會覺得“提前給付”如此神聖,非買不可麼?

目前,保險公司的產品越來越迎合用戶的需求,看著很單一,但是條款很複雜,組合更是千變萬化。對於自己的保險合同是不是提前給付,回家看看自己的保險合同就可以知道了,以保險合同為準,不要聽業務員的一面之詞。對於沒有買的小夥伴,千萬要根據自己的需求和經濟情況購買,如果瞎買或在不瞭解的情況購買,後期後悔了,想要退保的話,損失可是很嚴重的!當面對重大疾病保險不知所錯的時候,可以來諮詢小新哦。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