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幾百輛共享單車被賤賣!背後有條黑色產業鏈

錢江晚報 首席記者 肖菁 通訊員 餘檢

今年2月,杭州某共享單車企業發現,江蘇連雲港有人在交易自家品牌的共享單車。經過調查,涉事單車是從杭州流出的,數量超過200輛。

共享單車遭到惡意損壞、丟棄的新聞常有報道,但這麼大量的共享單車“集體消失”實屬罕見。

共享單車企業報警後,犯罪嫌疑人陸續被抓獲歸案,一條靠買賣共享單車獲利的犯罪鏈條浮出水面。

錢報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早期的共享單車一輛成本平均達到2000多元,本案涉案金額將近40萬元。日前,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依法以盜竊罪對嫌疑人批准逮捕。

單車公司調度司機把單車賣了

一個月獲利2萬多元

2019年以前,薛某某在杭州某共享單車公司做過三年的聚攏、調度司機。

單車,一開始就是從薛某某這裡流出去的。

“我認識了一個收購共享單車的人蔣某某,他經常打電話問我要車。”薛某某說,“他要買酷騎、摩拜等的一代單車。”

出於對共享單車亂停放的治理,各區城管會把亂停放的共享單車集中到停車場,薛某某的工作就是把單車從城管停車場拉回來。薛某某把這些單車放在一起,然後讓蔣某某來拉走,收取每輛5元到40元不等的費用。

在2018年11月至12月間,薛某某多次賣車給蔣某某,前後共獲利2.3萬餘元。

類似的單車公司工作人員

收購方找了好幾個

作為收購方的蔣某某不斷地將單車公司的工作人員發展為下線。

48歲的陳某某,是另一家共享單車公司的路面運維工作人員。“蔣某某叫我幫他找酷騎和小鳴單車,找到之後集中放到一個地方,他會來拉走。”陳某某說。

第三次拉車時,蔣某某讓陳某某替他找摩拜一代單車,每輛車給40元辛苦費。陳某某說:“這車還在運營,拉這個車是犯法的,要坐牢的。”雖然心裡清楚,但抵不住金錢的誘惑,陳某某還是決定“賺”這個錢。

之後,蔣某某又來拉了兩車。前後加起來,陳某某拿了近5000元的“辛苦費”。

一輛成本逾千元的單車

以每輛170元的價格賣掉

蔣某某從薛某某、陳某某等人那裡拉來共享單車後,會先將單車拉到他位於海寧市的出租房外停放,再聯繫下家進行變賣。

來自江蘇連雲港的李某某曾是蔣某某最大的買家。

2018年12月,蔣某某將250輛摩拜共享單車以170元每輛的價格出售給李某某,共獲利4.25萬元。“這些單車有100輛左右是壞的,150輛左右是完整的。”蔣某某說。但後來,因為當地查得緊,不讓李某某在家中停放共享單車,在李某某的再三催促下,蔣某某同意退車。4萬多元的“車款”,蔣某某隻退了對方2萬元。

退回來的車,大概有150輛被蔣某某停在了杭州一家學校的人行道上,剩下的100餘輛車則被拆成了零件。

江蘇連雲港的另一個買家曹某某也與蔣某某有過交易。曹某某以200元每輛的價格,陸續從蔣某某處收購過近70輛摩拜一代單車。因為怕車子有定位裝置容易被單車公司的人發現,他還要求把單車上的定位器都拆掉。

共享單車攜帶的定位器用的是輕型材料,一輛共享單車的製造成本遠超普通自行車。被盜的其中一款單車,每輛價格超過2300元。

這種行為

到底涉嫌“盜竊”還是“銷贓”

“盜竊罪我不認,我認銷贓罪。”被抓捕歸案後,蔣某某說。

那麼,蔣某某是否構成盜竊罪呢?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中,涉案的大部分共享單車是蔣某某從薛某某處購得,蔣某某與薛某某在盜竊單車前已取得合意,兩人一起到現場拉車,事後由蔣某某對竊得的單車進行處理,可認定蔣某某與薛某某形成了事前通謀,其與薛某某一起拉的這部分單車可認定為盜竊罪。”餘杭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趙蓬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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