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幾百輛共享單車被賤賣!千元單車只要170!背後操作讓人憤怒...

共享單車的出現,為大家解決日常出行的“最後一公里”難題提供了極大的便利,這原本是一件方便社會的好事。但有這麼一群人,對馬路邊的共享單車動起了歪腦筋……

2019年2月,某共享單車公司發現,江蘇連雲港有人在交易公司旗下品牌的共享單車。經過調查,當地涉事的單車是從杭州流出,數量已經超過200輛。而這些單車是2017年5月投入使用的,目前大部分都扣押在杭州城管執法局的中轉停車場,共享單車遭到惡意損壞、丟棄的新聞雖然並不鮮見,但這麼大量的共享單車“集體消失”實屬罕見。

杭州幾百輛共享單車被賤賣!千元單車只要170!背後操作讓人憤怒...

到底是誰盯上了共享單車?公安機關迅速開展偵查,一條靠買賣共享單車獲利的犯罪鏈條逐漸浮出水面。犯罪嫌疑人蔣某某、薛某某等6人陸續被警方抓獲歸案。

利用公司清運標誌

明目張膽盜車

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原本在杭州某共享單車公司做過三年的聚攏、調度司機的工作,2019年初離職前,他還負責在餘杭一停車場裡整理單車。

“我認識了一個收購共享單車的人蔣某某,他知道我平時的工作就是與共享單車打交道,於是經常打電話問我要車。”薛某某說,“他說他要買酷奇、由你、摩拜一代單車。”

聞到了金錢味道的薛某某開始趁工作的時候,把停車場裡的這些單車翻出來放在一起,然後聯繫蔣某某來拉走,收取每輛5元到40元不等的交易費用。“這些車應該是城管從路面上拉回來的違規違停的車。”薛某某說。

“城管停車場有保安看管,我拉車的貨車不讓進去,但薛某某是共享單車的工作人員,他開的廂式貨車有共享單車清運標誌。”蔣某某說,“保安看到這個標誌基本就會放行,進去之後裝車保安是看不見的。”

就這樣,在2018年11月至12月間,薛某某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多次在保安的眼皮子底下“賣”車給蔣某某,前後共獲利2.3萬餘元。

利慾薰心難罷休

繼續發展下線

48歲的陳某某,是另一家共享單車公司的路面運維工作人員。“蔣某某叫我幫他找酷騎和小鳴單車,找到之後集中放到一個地方,他會來拉走。”陳某某說,蔣某某來拉了三次,每次都是六七十輛的樣子。

第三次拉車時,蔣某某讓陳某某替他找摩拜一代單車,每輛車給40元辛苦費。陳某某說:“這車還在運營,拉這個車是犯法的,要坐牢的。”雖然心裡清楚,但抵不住金錢的誘惑,陳某某還是決定“賺”這個錢。

之後,蔣某某又來拉了兩車。前前後後加起來,陳某某拿到了近5000元的“辛苦費”。

拆除定位器逃避處罰

單車以170元價格賤賣

摩拜單車鋁製護板90塊、電動機7個、前叉83個、電子鎖58把、車輪12個、車架88個……這些單車零件是民警在蔣某某位於海寧的租房外發現的。

蔣某某從薛某某、陳某某等人那裡拉來共享單車後,會先將單車拉到他位於海寧市的租房外停放,再聯繫下家進行變賣。

來自江蘇連雲港的李某某曾是蔣某某最大的買家。

2018年12月,蔣某某將250輛摩拜共享單車以170元每輛的價格出售給李某某,共獲利4.25萬元。“這些單車有100輛左右是壞的,150輛左右是完整的。”蔣某某說。但後來,因為當地查得緊,不讓李某某在家中停放共享單車,在李某某的再三催促下,蔣某某同意退車。4萬多的“車款”,蔣某某隻退了對方2萬元。

退回來的車,大概有150輛被蔣某某停在了杭州一家學校的人行道上,剩下的100餘輛車則被拆成了零件。民警搜查到的零件正是從這些單車上拆解下來的。

江蘇連雲港的另一個買家曹某某也與蔣某某有過交易。曹某某以200元每輛的價格,陸續從蔣某某處收購過近70輛摩拜一代單車。因為怕車子有定位裝置容易被單車公司的人發現,曹某某還要求要把摩拜單車上的定位器都拆掉。

共享單車攜帶的定位器用的是輕型材料,一輛共享單車的製造成本遠超普通自行車。

被盜的其中一款單車,每輛價格超過2300元,其中豪華版藍牙常溫整機鎖就價值350元。

經鑑定,光是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階段認定的250輛贓車的涉案金額就已經接近39萬,遠超盜竊罪的定罪標準。

“共享”變“己有”

涉嫌盜竊被批捕

“盜竊罪我不認,我認‘銷贓罪’。”被抓捕歸案後,蔣某某說。

那麼,蔣某某是否構成盜竊罪呢?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中,涉案的大部分共享單車是蔣某某從薛某某處購得,蔣某某與薛某某在盜竊單車前已取得合意,兩人一起到現場拉車,事後由蔣某某對竊得的單車進行處理,可認定蔣某某與薛某某形成了事前通謀,其與薛某某一起拉的這部分單車可認定為盜竊罪。”餘杭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趙蓬勃說。

蔣某某與薛某某、陳某某等人作為盜竊共享單車的共犯,已依法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該黑色鏈條還有數人的犯罪情況目前還在審查中。

根據法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或1500元以上同時符合8種法定情形,或2年內盜竊3次以上,或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即達到盜竊罪構罪標準。

本案中認定的涉案金額近39萬元,屬於數額巨大(8萬元以上),接近數額特別巨大(40萬元以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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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記者 王豔穎 通訊員 餘檢

編輯 蟹殼

杭州日報 誠意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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