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土地獲利980萬 村委會被罰100萬'

珠海 法律 經濟 刑法 農村 南方都市報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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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訊 將村裡的集體土地平整規劃為宅基地,並對外公開出售,珠海市斗門區井岸鎮北澳村民委員會通過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獲利達到980萬餘元。日前,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對該起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作出一審判決,村委會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牟利被判罰金100萬元,同時被追繳違法所得980萬餘元上繳國庫。原村委會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容某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非法轉讓土地村委會獲利近千萬元

自2006年起,斗門區井岸鎮北澳村民委員會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通過村兩委研究決定,先後將北澳村禾塘尾土地平整規劃為宅基地,並以北澳村經濟合作聯社的名義對外公開出售。

法院經審理查明,至2010年10月,時任北澳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被告人容某先後與張某等人簽訂了44份《土地轉讓協議》,轉讓土地面積共約8.4畝(5618.4平方米),收取轉讓款400萬餘元。

2007年6月,被告人容某還以北澳村經濟合作聯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黃某簽訂7份土地轉讓協議,來置換其承建北澳村的廟宇、祖墳等工程款項,涉案土地使用面積共約2畝,轉讓價格93.5萬元。2013年10月,通過村民代表大會及村兩委研究決定,被告人容某又以北澳村經濟合作聯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黃某簽訂兩份北澳市場升級改造建設協議書,分別將北澳兩小區5.46畝、2.3畝土地轉讓給黃某,用以抵扣北澳市場升級改造建設工程款約480萬餘元。2017年11月,容某按照紀委的通知接受組織談話,如實供述了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容某擔任北澳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黃某承建了北澳村後山公園工程、北澳村後山登山路工程等項目。2010年12月,容某到珠海市某汽車公司購買轎車時,其利用自己在北澳村工程建設上的職務便利,要求黃某一次性為其刷卡付清車款14萬餘元。2018年12月,容某家屬代其退回全部受賄款項14萬餘元。

一審判決村委會罰款原村主任判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珠海市斗門區井岸鎮北澳村民委員會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獲利980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容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同時,被告人容某在擔任北澳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最終,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事實,以及被告人容某具有自首、退贓等依法從輕、減輕情節,一審判決被告單位珠海市斗門區井岸鎮北澳村民委員會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容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同時,對被告人容某退回的受賄款項14萬餘元予以收繳上繳國庫,追繳北澳村民委員會的違法所得980萬餘元上繳國庫。

A

法官說法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能不能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國家允許在相關土地管理法規的規範下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但對違反規定非法出讓、倒賣者也絕不姑息。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為了牟取暴利,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既侵犯了國家土地管理秩序,又損害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開發,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B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罰?

村委會作為直接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如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未按法定程序獲得批准,擅自將土地轉讓給他人,對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北澳村民委員會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非法獲利980萬餘元,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被判處罰金100萬元,而容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被處以相應刑罰。

採寫:南都記者 袁平峰 通訊員 鍾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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