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圳市賽格新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為購買其開發項目的按揭貸款客戶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公告

中信銀行 購房 投資 財經 證券日報 2017-06-07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為加快項目銷售以及銀行按揭資金的回籠,深圳市賽格新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格新城市”)為深圳賽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賽格地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格地產”)之控股子公司,賽格新城市擬為購買其開發項目賽格新城市廣場的按揭貸款客戶提供階段性擔保,具體說明如下:

一、擔保情況概述

1、賽格新城市開發的“賽格新城市廣場”項目,位於深圳市龍崗區布吉(街道)三聯村,該地塊土地面積為67998.69平方米,規劃用途為倉儲(物流)、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年限自2007年6月19日至2057年6月18日,共50年。本項目已取得《深圳市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為了加快該項目銷售以及銀行按揭資金的回籠,賽格新城市向中信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申請辦理按揭貸款購房客戶的按揭貸款。

貸款銀行同意向購買上述預售商品房的購房人(即借款人)提供按揭貸款。按照銀行為客戶提供按揭貸款的商業慣例和相關規定,賽格新城市廣場在每位貸款購買上述房屋的購房人與貸款銀行簽訂《綜合授信合同》時與貸款銀行簽訂相應的《保證合同》為購房人(借款人)向貸款銀行申請的按揭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6億元,本次保證責任自賽格新城市將客戶所購買的房產物業過戶至其名下之日起解除。擔保方式為:抵押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同時被擔保客戶根據約定為賽格新城市廣場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措施或採取其他有效的風險防控措施。

2. 本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二、各方基本情況

(一)擔保人

1. 公司名稱:深圳市賽格新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1日

3. 註冊號:440301106871161

4. 註冊地址: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三聯村村委辦公樓3樓

5. 法定代表人:劉紅軍

6. 經營範圍: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種養業;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建築工程安裝施工;裝飾工程設計與施工;水電、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物業管理。

7. 註冊資本:1388 萬元人民幣

8. 股權關係:

9. 未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數據:截止2016年12月31日,該公司資產總額為217,615.31萬元,淨資產為-9,100.23萬元,2016年實現營業收入2,726.70萬元,淨利潤-2,885.95萬元。

(二)被擔保人

本次擔保的被擔保人系符合貸款銀行貸款條件、購買賽格新城市開發的“賽格新城市廣場”項目的按揭貸款購房人。

若上述被擔保人與上市公司存在關聯關係、擔保行為涉及關聯交易,公司將根據規定及時履行相應的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三)貸款銀行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許英

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等。

上述貸款銀行與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東深圳市賽格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任何關聯關係。

三、擔保的主要內容

(一)擔保合同的主要內容

甲方:深圳市賽格新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貸款銀行

1.根據貸款銀行提供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格式合同文本),其主要內容如下:

(1)最高額抵押是指甲方以其財產,就乙方對主合同債務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當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乙方有權在約定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抵押物優先受償。

(2)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主債權、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3)甲方承諾:當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債務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保證、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無需事先行使其他擔保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先行處置主合同債務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如本合同的擔保範圍 包含多筆債權的,乙方有權決定債權之間的清償順序及比例。

2.根據貸款銀行提供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格式合同文本),其主要內容如下:

(1)最高額保證,是指甲方就乙方對主合同債務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當發生本合同約定的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時,乙方有權在約定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

(2)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最高額限度為債權本金及相應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為實現債權、擔保權利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過戶費、保全費、公告費、公證認證費、翻譯費、執行費等)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之和。

(3)擔保責任

本次保證責任自賽格新城市將客戶所購買的房產物業過戶至其名下之日起解除。

四、董事會意見

上述擔保事項目的在於推進賽格新城市廣場項目銷售和資金回籠速度,上述擔保事項不同於一般對外擔保,賽格新城市廣場將按照銀行為客戶提供按揭貸款的商業慣例和相關規定辦理,被擔保人將根據約定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措施或採取其他有效的風險防控措施。

此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同時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賽格新城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並做好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獨立董事意見

(一)本次為購房人按揭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系按照銀行為客戶提供按揭貸款的商業慣例和相關規定辦理,擔保性質不同於一般的對外擔保,風險可控,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擔保事項經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決策程序合法、有效。此事項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六、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2017年5月2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任何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尚在擔保期間的累計對外擔保為29.77億元,約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比例為192%,上述擔保為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新進控股子公司賽格地產及其子公司在注入上市公司前所發生的擔保事項,且已在《深圳賽格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中進行了詳細披露,是地產類企業按照銀行為客戶提供按揭貸款的商業慣例和相關規定辦理的擔保事項,風險可控。

公司2017年5月25日召開的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二十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的本次對外擔保事項金額為2.6億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16.79%。

公司無逾期擔保情況。

七、備查文件

1、相關董事會決議

2、相關獨立董事意見

深圳賽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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