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曉蓉、吳煌群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閩0581民初329號

施曉蓉(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72****0024)、吳煌群(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68****2533):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與被告吳振雲、郭輝男、施曉蓉、吳煌群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2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如下:一、被告吳振雲、郭輝男、施曉蓉、吳煌群應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償付原告泉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借款本金120萬元及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算的利息、罰息、複利(利息、罰息、複利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並應扣除被告吳振雲、郭輝男、施曉蓉、吳煌群自2017年10月19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罰息、複利)。二、如被告吳振雲、郭輝男、施曉蓉、吳煌群不履行上述債務,原告泉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有權對被告吳振雲、郭輝男址於石獅市東港路南側東港花園丙幢A301#的房地產及被告施曉蓉、吳煌群址於石獅市曾坑八七路南側安居工程A3幢404號的房地產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如果被告吳振雲、郭輝男、施曉蓉、吳煌群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6544元,由被告吳振雲、郭輝男、施曉蓉、吳煌群負擔。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承辦法官:柳東曉

聯繫電話: 0595-88617206

施曉蓉、吳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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