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中國基金報

中國基金報 泰勒

剛剛,央行放大招,影響一大批金控有關的金融大佬們!

7月26日下午,央行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

來源:中國基金報

中國基金報 泰勒

剛剛,央行放大招,影響一大批金控有關的金融大佬們!

7月26日下午,央行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央行放大招:史上最嚴金融公司監管來了

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為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範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央行稱,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存在監管真空,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為有序整頓和約束事實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同時有效規範增量,防範金融風險跨行業、跨市場傳遞,《辦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問題導向,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理念,以並表監管為基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行為及風險進行全面、持續、穿透監管。

徵求意見稿有7章56條,其中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監管範圍,即符合一定條件且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監管。

對於金融機構跨業投資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形成的綜合化金融集團,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辦法》實施監管,並負責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二是將市場準入作為防控風險的第一道門檻,明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事中、事後的持續監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將依法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三是嚴格股東資質監管,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規定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股東的條件及禁止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當核心主業突出、公司治理規範、股權結構清晰、財務狀況良好。

四是強化資本來源真實性和資金運用合規性監管。資金來源應真實可靠,不得以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

五是強化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監管。金融控股公司應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依法參與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不得濫用實質控制權。不得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

六是完善風險“防火牆”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統一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內部的交叉任職、信息共享等進行合理隔離。

七是合理設置過渡期。允許已存在的、尚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企業集團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改,以促進平穩過渡。

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

20大要點來了

基金君綜合了央行答記者問,已經徵求意見稿全文,整理了20條要點,供讀者參考。

1、為什麼制定這個辦法?

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存在監管真空,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

主要表現為:一是風險隔離機制缺失,金融業風險和實業風險交叉傳遞。

二是部分企業控制關係或受益關係複雜,風險隱蔽性強。

三是缺少整體資本約束,部分集團整體缺乏能夠抵禦風險的真實資本。

四是部分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損害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權益。

2、穿透監管

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結構複雜的特點,強調對股權和資金等的穿透監管,準確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防止隱匿真實的控制關係。

穿透核查資金來源真實性,包括投資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以及投資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防止虛假注資、循環注資。

3、央行實施監管

人民銀行對符合《辦法》設立條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實施監管。在風險發生時,按照“誰監管、誰負責”原則,由相應的監管主體牽頭開展風險處置工作。各部門之間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範好金融控股集團和金融集團的風險。

4、金融控股公司包括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為依法設立,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制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辦法》適用於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對於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由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辦法》實施監管,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5、金融機構包括以下六種類型:

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金融機構。

6、要提前向央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向人民銀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申請將集團母公司作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對於《辦法》實施前已符合第六條要求的,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對《辦法》實施後,擬實質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並具有《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也應當向人民銀行申請。相關實施細則將另行制定。

7、這些情況不給註冊登記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要求的機構,如果未按《辦法》規定向人民銀行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獲許可的,人民銀行可會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其轉讓所持有的金融機構股權。未經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註冊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名稱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團”等字樣。

8、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對所投資的金融機構進行股權管理。此外,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強集團整體的流動性管理和風險管控,使其有能力對所控股金融機構進行流動性支持,或對出現風險的所控股金融機構發揮自救作用,《辦法》允許金融控股公司在獲得人民銀行批准的前提下,開展除股權管理外的其他金融業務。

9、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

從立足主業、防範風險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專門從事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和管理的企業,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以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有效防止風險交叉傳染。

在嚴格隔離風險的前提下,對於企業集團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許其投資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但投資總額賬面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資產的15%。

對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允許其在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投資非金融企業的比重。對於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其非金融總資產不得高於集團總資產的15%。

10、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明確金融控股公司股東的條件

一些企業實力不強、投資動機不純、風險管控能力及合規經營理念不強,設立或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只為獲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開展不當關聯交易,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給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都帶來較大風險。

《辦法》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股東的條件。

從正面清單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當核心主業突出,投資動機純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資商業計劃,不盲目向金融業擴張,並且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股權結構和組織架構清晰,股東、受益所有人結構透明,經營管理能力較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有效、財務狀況良好。

從負面清單看,明確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東從事的行為,以及不得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經虛假投資、循環注資金融機構,曾對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者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11、強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監管?

一些企業通過層層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機構,以負債資金出資,推升整體槓桿率,操控殼公司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導致整個集團沒有多少能夠抵禦風險的真實資本。

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監管強調真實性

:一是資金來源真實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應當以合法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以及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應當以合法自有資金投資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對金融機構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不得抽逃金融機構資金。

三是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合規性實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資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控股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

四是建立資本充足性監管制度。

12、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

一些企業集團存在的股權結構複雜、交叉持股、多層持股、信息披露不足、受益所有人不明確、集團內又嵌套集團等情況。

《辦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可識別,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13、股權結構不符合要及時整改

在《辦法》實施之日起應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應當制定股權整改計劃,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後,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複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股權轉讓過程中,企業集團內部的股權整合、劃轉、轉讓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等,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股東資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門應當適用與金融控股公司相適應的股東資格條件。

14、不得超過三級

《辦法》實施後,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東、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機構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15、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濫用實質控制權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濫用實質控制權,干預所控股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損害所控股機構以及其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

16、強化關聯交易管理

強化關聯交易管理是嚴格風險隔離的一項重要措施。實踐中,有個別企業藉助隱匿的股權架構,通過不當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嚴重損害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7、建立禁止關聯交易的負面清單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應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其與所控股金融機構之間、所控股金融機構之間以及所控股金融機構與集團內其他機構之間的集團內部交易,以及與其他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應當依法合規。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所控股金融機構、其他關聯方不得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規避監管或監管套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金融控股公司穩健性等。

三是除財務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資、向其他關聯方提供無擔保融資,向關聯方提供融資或擔保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的10%或該關聯方註冊資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控股集團外的擔保餘額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資產的10%。

18、央行有這些監管手段和措施

一是建立統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信息平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規定進行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

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評估體系,綜合運用宏觀審慎政策、金融機構評級等政策工具,評估金融控股集團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

三是根據履職需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監管談話,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在監管協作的基礎上,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團整體恢復和處置計劃。

五是金融控股公司違反《辦法》或發生重大風險時,視情形對其採取限制經營活動、限制分紅或相關權利、責令限期補充資本、責令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難以持續經營,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應當依法進行市場退出。相關實施細則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19、過渡期

《辦法》實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條件的企業集團,如果在股權結構、投資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的比例、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等方面未達到《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經金融管理部門同意,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具體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門根據企業集團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過渡期結束時,這些企業應達到《辦法》的監管要求,並由金融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對於增量,將嚴格按照《辦法》要求執行。

20、對金融市場有何影響?

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風險可控。

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需要進行股權整合,但股權轉讓在集團內部開展且實際控制人未發生改變,金融機構所受影響有限。

從長期看,《辦法》有利於治理金融亂象、整頓金融秩序,最終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曾經的民營金融28巨頭

新財富雜誌曾經在2017年做過統計,追蹤了全國近800家金融機構的股東情況,查閱了1000+份金融機構年報,彙總了相關金融機構的前十大股東名錄,其數量超過4000家。除了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之外,我們的統計範圍涵蓋了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部分)、保險、信託、證券、基金、期貨、財務公司、金融租賃等典型持牌金融機構。

下表是新財富所統計的28大民營資本系族持股金融機構情況的數據概覽。本文按照入股金融機構數量排序,相關股權比例基本為截至2016年年末數據。

"

來源:中國基金報

中國基金報 泰勒

剛剛,央行放大招,影響一大批金控有關的金融大佬們!

7月26日下午,央行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央行放大招:史上最嚴金融公司監管來了

央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為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範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央行稱,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存在監管真空,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為有序整頓和約束事實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同時有效規範增量,防範金融風險跨行業、跨市場傳遞,《辦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問題導向,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理念,以並表監管為基礎,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行為及風險進行全面、持續、穿透監管。

徵求意見稿有7章56條,其中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監管範圍,即符合一定條件且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實施監管。

對於金融機構跨業投資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形成的綜合化金融集團,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辦法》實施監管,並負責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二是將市場準入作為防控風險的第一道門檻,明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事中、事後的持續監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將依法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三是嚴格股東資質監管,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規定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股東的條件及禁止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當核心主業突出、公司治理規範、股權結構清晰、財務狀況良好。

四是強化資本來源真實性和資金運用合規性監管。資金來源應真實可靠,不得以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不得虛假注資、循環注資。

五是強化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監管。金融控股公司應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依法參與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不得濫用實質控制權。不得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

六是完善風險“防火牆”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統一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內部的交叉任職、信息共享等進行合理隔離。

七是合理設置過渡期。允許已存在的、尚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企業集團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改,以促進平穩過渡。

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

20大要點來了

基金君綜合了央行答記者問,已經徵求意見稿全文,整理了20條要點,供讀者參考。

1、為什麼制定這個辦法?

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存在監管真空,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

主要表現為:一是風險隔離機制缺失,金融業風險和實業風險交叉傳遞。

二是部分企業控制關係或受益關係複雜,風險隱蔽性強。

三是缺少整體資本約束,部分集團整體缺乏能夠抵禦風險的真實資本。

四是部分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損害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權益。

2、穿透監管

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結構複雜的特點,強調對股權和資金等的穿透監管,準確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防止隱匿真實的控制關係。

穿透核查資金來源真實性,包括投資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以及投資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防止虛假注資、循環注資。

3、央行實施監管

人民銀行對符合《辦法》設立條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實施監管。在風險發生時,按照“誰監管、誰負責”原則,由相應的監管主體牽頭開展風險處置工作。各部門之間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範好金融控股集團和金融集團的風險。

4、金融控股公司包括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為依法設立,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制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辦法》適用於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對於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由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辦法》實施監管,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5、金融機構包括以下六種類型:

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金融機構。

6、要提前向央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向人民銀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申請將集團母公司作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對於《辦法》實施前已符合第六條要求的,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對《辦法》實施後,擬實質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並具有《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也應當向人民銀行申請。相關實施細則將另行制定。

7、這些情況不給註冊登記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要求的機構,如果未按《辦法》規定向人民銀行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獲許可的,人民銀行可會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其轉讓所持有的金融機構股權。未經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註冊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名稱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團”等字樣。

8、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對所投資的金融機構進行股權管理。此外,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強集團整體的流動性管理和風險管控,使其有能力對所控股金融機構進行流動性支持,或對出現風險的所控股金融機構發揮自救作用,《辦法》允許金融控股公司在獲得人民銀行批准的前提下,開展除股權管理外的其他金融業務。

9、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

從立足主業、防範風險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專門從事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和管理的企業,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以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有效防止風險交叉傳染。

在嚴格隔離風險的前提下,對於企業集團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許其投資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但投資總額賬面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資產的15%。

對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允許其在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投資非金融企業的比重。對於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其非金融總資產不得高於集團總資產的15%。

10、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明確金融控股公司股東的條件

一些企業實力不強、投資動機不純、風險管控能力及合規經營理念不強,設立或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只為獲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開展不當關聯交易,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給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都帶來較大風險。

《辦法》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股東的條件。

從正面清單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當核心主業突出,投資動機純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資商業計劃,不盲目向金融業擴張,並且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股權結構和組織架構清晰,股東、受益所有人結構透明,經營管理能力較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有效、財務狀況良好。

從負面清單看,明確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東從事的行為,以及不得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經虛假投資、循環注資金融機構,曾對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者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11、強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監管?

一些企業通過層層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機構,以負債資金出資,推升整體槓桿率,操控殼公司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導致整個集團沒有多少能夠抵禦風險的真實資本。

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監管強調真實性

:一是資金來源真實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應當以合法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以及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應當以合法自有資金投資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對金融機構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不得抽逃金融機構資金。

三是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合規性實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資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資金來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控股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

四是建立資本充足性監管制度。

12、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

一些企業集團存在的股權結構複雜、交叉持股、多層持股、信息披露不足、受益所有人不明確、集團內又嵌套集團等情況。

《辦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可識別,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13、股權結構不符合要及時整改

在《辦法》實施之日起應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應當制定股權整改計劃,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後,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複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股權轉讓過程中,企業集團內部的股權整合、劃轉、轉讓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等,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股東資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門應當適用與金融控股公司相適應的股東資格條件。

14、不得超過三級

《辦法》實施後,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東、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機構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15、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濫用實質控制權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濫用實質控制權,干預所控股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損害所控股機構以及其相關利益人的合法權益。

16、強化關聯交易管理

強化關聯交易管理是嚴格風險隔離的一項重要措施。實踐中,有個別企業藉助隱匿的股權架構,通過不當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嚴重損害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7、建立禁止關聯交易的負面清單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應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其與所控股金融機構之間、所控股金融機構之間以及所控股金融機構與集團內其他機構之間的集團內部交易,以及與其他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應當依法合規。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所控股金融機構、其他關聯方不得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規避監管或監管套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金融控股公司穩健性等。

三是除財務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資、向其他關聯方提供無擔保融資,向關聯方提供融資或擔保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的10%或該關聯方註冊資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控股集團外的擔保餘額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資產的10%。

18、央行有這些監管手段和措施

一是建立統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信息平臺,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規定進行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

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評估體系,綜合運用宏觀審慎政策、金融機構評級等政策工具,評估金融控股集團的經營管理與風險狀況。

三是根據履職需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監管談話,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在監管協作的基礎上,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團整體恢復和處置計劃。

五是金融控股公司違反《辦法》或發生重大風險時,視情形對其採取限制經營活動、限制分紅或相關權利、責令限期補充資本、責令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難以持續經營,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應當依法進行市場退出。相關實施細則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19、過渡期

《辦法》實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條件的企業集團,如果在股權結構、投資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的比例、高級管理人員兼職等方面未達到《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經金融管理部門同意,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具體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門根據企業集團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過渡期結束時,這些企業應達到《辦法》的監管要求,並由金融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對於增量,將嚴格按照《辦法》要求執行。

20、對金融市場有何影響?

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風險可控。

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需要進行股權整合,但股權轉讓在集團內部開展且實際控制人未發生改變,金融機構所受影響有限。

從長期看,《辦法》有利於治理金融亂象、整頓金融秩序,最終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曾經的民營金融28巨頭

新財富雜誌曾經在2017年做過統計,追蹤了全國近800家金融機構的股東情況,查閱了1000+份金融機構年報,彙總了相關金融機構的前十大股東名錄,其數量超過4000家。除了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之外,我們的統計範圍涵蓋了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部分)、保險、信託、證券、基金、期貨、財務公司、金融租賃等典型持牌金融機構。

下表是新財富所統計的28大民營資本系族持股金融機構情況的數據概覽。本文按照入股金融機構數量排序,相關股權比例基本為截至2016年年末數據。

央行放大招:史上最嚴金融公司監管來了"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