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奴社會形態再析

中國歷史 史記 漢書 經濟 古籍 2017-05-21
匈奴社會形態再析

對匈奴社會性質的探討,長期以來是學界熱衷的話題。一些歷史學家習慣於簡單機械地套用馬克思五種社會形態理論的結果就是堅信匈奴屬於奴隸制社會。他們從史料中零落的記述中計算推導出匈奴蓄奴的龐大數量,如馬長壽最初認為匈奴的奴隸數量約有70萬,佔匈奴總人口150萬的二分之一(後又修正為50多萬);①林幹推算匈奴奴隸約有30萬,約佔匈奴人口(盛時有200萬,五單于爭立時減為175萬,南北匈奴分裂後,人口僅存150萬)的七分之一或五分之一。②包括淪為奴隸的族人、對被征服族群的民族奴役、對大量戰俘和逃亡人口的奴役,構成了匈奴的奴隸制社會。但這種結論在今天大量出土的考古資料面前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匈奴社會脫離了原始部落聯盟之後是否經歷了奴隸制?或者直接躍進到封建社會?甚或跨越了“五形態論”者的觀點,走出了一條具有自身遊牧文化特點的發展道路?頗值得重新探討。

一、前匈奴時期的部落聯盟組織

《史記•匈奴列傳》記載:“自淳維以至頭曼千有餘歲,時大時小,別散分離。”這說明前匈奴時期已經存在氏族部落和時大時小不穩定的部落聯盟組織了。而匈奴的第一個單于頭曼不過是一個部落聯盟的盟主而已。匈奴民族諸民族單位基於共同的遊牧生產、生活方式和共同利益而聚集,以後隨著力量的增強其民族單位不斷擴大。但在冒頓單于建立匈奴帝國之前,其社會組織尚處於一種原始落後的氏族和不穩定的部落聯盟階段。“各分散居溪谷,自有君長,往往而聚者百有餘戎,然莫能相一。”③參照有關春秋戰國時期的“狄”的社會結構的記載,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社會發展的程度是很不相同的,這或許可以為探討匈奴社會組織提供某些參考。部分錯居中國的狄人開始逐漸華夏化,由遊牧生活走向定居的農牧生活,與華夏長期雜居,相互通婚、貿易,受華夏諸族影響,社會組織形態從原始氏族公社直接進入封建社會,與華夏族融為一體,無所區別了。而不少北狄部落仍俗逐水草,無城郭宮室。他們也處於劇烈的變化中,私有財產和階級開始在原始氏族部落中出現,階層分化已經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氏族制度和血緣關係的羈絆與束縛,開始帶有比較明顯的地緣因素,集團首領在貴族階層的支持下開始利用特權,驅使眾多的社會成員為他們修建城池、屋宇、墳山等宏大設施,甚至驅使一般成員從事掠奪戰爭,但這種變化還遠沒有使其社會性質發生改變。前匈奴時期,在遊牧的氏族部落內部,牧場和遊牧地屬各氏族公社所公有,這種氏族公社的特徵是生產組織和軍事組織合二為一,每個成年男性氏族成員都既是生產者又是戰士,“士力能彎弓,盡為甲騎。其俗,寬則隨畜,因射獵禽獸為生業,急則人習戰攻以侵伐,其天性也”,正是這種生產組織與軍事組織相結合的反映。這種組織形式是適應遊牧和戰爭需要的最簡單易行的一種方式,正如衛律所言:“各有分地,逐水草移徙。故其急則人習騎射,寬則人樂無事,其約束輕,易行也。君臣簡易,一國之政猶一身也。”④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匈奴社會出現了私有財產和個體家庭私有牲畜的獨立小經濟。《史記•匈奴列傳》載:“戰而扶輿死者,盡得死者家財。”從考古發現來看,春秋戰國時期的匈奴聯盟成員——林胡、婁煩墓葬多見以馬、牛、羊殉牲的習俗,男性和女性隨葬品有一定差別,只殉葬羊的一般為女性,殉葬豬、狗的也為女性,男性墓使用馬或馬牛殉牲。性別與殉牲的種類、數量的關係反映了女性在農業、男性在畜牧業中的作用和各自對財產的佔有情況。呼魯斯太M2在人骨架上有27個馬頭作三行“一”字形排列。桃紅巴拉M1是一個35歲的男性,殉葬有馬頭7具,牛頭4具,羊頭2具。其中的馬嘴中尚有馬銜,頭兩側散有馬面飾,這應當是死者生前騎乘的馬,屬私有財產。桃紅巴拉M2是一個3歲左右的幼兒,殉牲計有羊頭42具,馬頭3具、牛頭4具和牛蹄骨若干,置於生土二層臺上,層層迭壓。這個幼兒的殉牲數量不比M1的成年男性少,只是以羊為主,而M1的成年男性是以馬為主。從這兩座墓的情況分析,3歲兒童的殉牲應是從他的家庭繼承來的,種類是與他的身份一致的。從他的其他隨葬品來看,僅有角器、骨器、環飾、管飾棍棒頭和容器,這些都可以看成是他生前的用品,這裡不見短劍和刀、斧一類的工具和武器。從這個墓可以看出當時人們從家庭中繼承的財產主要是畜群,而不是工具和武器等物品。⑤在一些墓葬中,比如阿魯柴登隨葬大量的金銀器,十分豪華奢侈,而另一些墓中僅一兩件日用器物,說明匈奴社會內部貧富懸殊已十分明顯,階級的差別已經出現。《史記》和《漢書》均載:“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盜者沒入其家;有罪,小者軋,大者死。獄久者不滿十日,一國之囚不過數人。”私有財產已為社會所確認,並以法律的形式受到保護。因社會存在貧富不均而產生了“盜”,同時產生了為保護私有財產而懲罰偷盜的法律,當然這種法律還是十分原始簡單的。所以,有學者得出結論:“公元前2世紀以前的匈奴社會是處於沒有階級、沒有壓迫、沒有剝削的氏族社會階段。”⑥

二、從文獻記載看匈奴帝國的社會組織結構

在人類歷史上,從民主的公選到固定於特定的部落內特定的氏族中的公選,到徹底廢棄公選由實力決定而後世襲,是經過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的。冒頓單于殺父自立正是世襲制初期不穩定狀態的反映。從匈奴社會單于繼承製度來看,父子相繼和兄終弟及在事實上一直是存在的,按照這種繼承製的發展程序來看,最初應該是兄終弟及的,等兄弟行列依次傳完後,再輪到下一代的兄弟。這種繼承製度是和古代氏族同居共財的經濟關係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到匈奴建國以後,規定單于子弟的官爵誰升到左賢王的位置誰就可以繼承王位,這是氏族制殘餘和新的社會發展因素結合的產物。是一種落後的不健全的世襲制度,尚處於剛剛由部落聯盟公選制度脫胎出來的過渡狀態,在整個匈奴帝國時期,王位的繼承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常常由此產生爭奪王位的內部鬥爭。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匈奴帝國滅亡。但是,攣鞮氏把持了匈奴單于的最高權力,其他的世襲官職被呼衍氏、蘭氏、須卜氏等貴族大姓把持,這也是明確的事實,這種世襲權力和等級制度一經建立,氏族部落或部落聯盟的權力機構的作用便隨之消失。而為維護和保障這種特權,保護私有財產免受侵犯,維持政權的社會秩序,一個以單于為首的政權和維護政權的國家機器便產生了。它有層層統轄的權力機構,這個機構在組織上特點鮮明。

單于庭是政權機構的最高權力中心,它直轄匈奴中部地區,單于總攬一切軍政大權,匈奴語稱為“撐犁孤塗單于”即“天子”。左賢王庭,管轄匈奴東部領土,匈奴人以左為上,左賢王的權利地位僅次於單于,故常以王儲為左賢王。右賢王庭,管轄匈奴西部領土。這三部分各有自己的領地和部眾,各自在自己的轄區內相對獨立地實行統治。左右賢王以下有左右谷蠡王,他們也各有分地,在各自的駐牧地建有王庭,谷蠡王以下有左右大將、左右大都尉、左右大當戶、左右骨都侯等“二十四長”,他們被稱為“萬騎”。統轄軍士萬騎以上,下置千長、百長、什長、裨小王、相、封都尉、當戶、且渠等官職,“各以權利優劣、部眾多少為高下次第”。他們既是生產管理者,又是軍事長官,層層相屬,組成了各級統治階層,各歸所屬的左右賢王庭直接領導,左右賢王都由單于的子弟擔任,在政治上隸屬單于統一領導,三權並立,帶有明顯的部落聯盟殘餘和軍事民主制的遺留特點,同時軍政大權又集於單于一人之手,具有專制集權特徵。

但匈奴基層統治單位仍是部落和氏族組織,其中以攣鞮氏和與其聯姻的呼衍氏、須卜氏、丘林氏、蘭氏四大貴族為中心,還包括許多非匈奴的氏族和部落——東胡、月氏、樓煩、白羊河南王、渾庾、屈射、丁零、鬲昆、薪蔾以及西域諸國,這些被征服的氏族或部落,在政治上隸屬於匈奴,對匈奴負有納貢的義務,匈奴人很少強迫他們的人口遷入匈奴,他們大多保持著舊有的氏族組織,似乎一如既往地維持著舊有傳統、社會組織和生產關係,並未因納入匈奴統治和加入匈奴聯盟而使自身結構發生質的變化。所以匈奴的統治機構顯然是非常鬆弛和不穩定的,其政權性質只是一個軍事、行政的聯合,是暫時的、不固定的。這也為匈奴日後的多次分裂埋下了伏筆。一旦中心氏族的軍事力量減弱,聯盟就立刻面臨瓦解的威脅。

氏族制下的匈奴社會組織基本上是軍政合一的。社會最小單位是“落”(帳),為一戶人家,每帳出一騎,合十為什長,百騎為百長,千騎為千長,直到萬騎,由二十四(萬騎)長統領。大規模的遊牧遷徙和對外戰爭就是這樣組織起來的,社會組織極其簡單。由此看來,匈奴社會組織的特殊性在於它既包含了原始的部落聯盟殘餘,又具有奴隸制度的野蠻掠奪特點,同時,又具有某種家長制的因素,在漢文化的影響下,甚至表現出社會組織形態的某些更為先進的特點,如統計人口和牲畜,按人頭和牲畜頭數徵收賦稅、編入騎兵;在被征服民族設置官吏,實行屯田,並對他們徵收賦稅;當然,這只是他們從鄰近民族那裡借來的社會組織的某些特徵,遠沒有改變其固有的習俗和社會制度。

過去史學界關於匈奴帝國的社會結構、社會制度問題的爭論,大都依靠文獻記載,既有說是原始公社制的、也有說是奴隸制的還有說是封建制的,還有認為屬於半家長制半封建制的。習慣於以馬克思的五種社會形態理論作為人類歷史發展必經的循序遞進的普遍規律,用歷史單線發展模式規範紛繁複雜的人類社會。今天在歷史哲學領域裡很多學者已認識到人類社會歷史的發展決不會沿襲著任何固定的單一模式行進,不同國家、民族由於具有不同的地理環境、外部聯繫,各自內部結構的不同、文化傳統各異,處於不同的歷史環境之中,他們的社會進程必然呈現出複雜多樣的發展圖式,機械地套用五形態說,也從根本上背離了馬克思主義的歷史觀。通觀世界歷史進程,包括歐洲在內,大多數國家並沒有經過所謂五種社會形態依次演進的歷史。比如農奴制是西歐封建主義的一個基本因素,而亞洲一些國家根本就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身份的農奴,至於其他封建主義因素,也一樣無法套用於亞洲社會。匈奴社會性質到底該如何認識和劃分呢?匈奴社會脫離了原始部落聯盟之後是否經歷了奴隸制?或者跨越了“五形態論”者的觀點,走出了一條具有自身遊牧文化特點的發展道路?對於遊牧民族特有的生產方式以及這種特殊生產力所決定的特殊的生產關係,是否完全可以套用農業社會制度的發展模式?貼上奴隸制或封建制的標籤?

過去國內多數學者持奴隸制說,他們根據文獻記載中所見匈奴歷次掠奪人口的數量推導其具有龐大的奴隸隊伍,而持異議的學者則提出這種推算是一百餘年所掠奪的人口總和,不是一個時期之內所有,不能由此得出匈奴擁有龐大的奴隸數量的結論。文獻記載同樣可以反映出匈奴社會中生產勞動的主要擔當者恰恰是屬於自由民的牧民,他們既是戰士又是勞動者,匈奴的奴隸只從事家內勞動,而不可能發展為生產奴隸。⑦不同觀點各執一詞並各有文獻的依據,對於相同的記載則各有不同的理解。而對於被作為奴隸制鐵證的“近倖臣妾從死者多至數千(十)百人”的記載,由於《史記》、《漢書》的言之鑿鑿,反對者即便不相信卻也無從辯駁。第一手的考古出土材料就成為釋讀匈奴社會性質的最具有說服力的證據。

三、匈奴帝國社會性質的考古學觀察

然而這個問題的答案不是可以通過觀察遺址和墓葬直接得到的。達維多娃在伊沃爾加城觀察到的情況是:基本上所有的房址結構和佈局都相同,成排分佈,房內物品多寡相差不大,最大的一座房子位於城中高土臺上,有夯實的地面,很可能是統治者的住所,但也僅僅如此,房內物品的多少與房址的大小和位置沒有什麼聯繫。除了統治者和普通居民兩個社會階層外,看不出還存在其他的社會階層。但貧富分化還是有的,在附近的墓葬中找到了死者貧富差距的反映,墓坑的深淺、有無葬具、隨葬品的豐富程度有一定的差別。但整個墓地分佈分散,無法劃分出墓群,結合城與墓地的每一個局部的發現,這就引出了一個關於城市居民存在多種社會職業的看法,城中居民既有匈奴人,又有當地的土著,還有不少漢人,他們有的從事農業、有的從事手工業、有的從事定居的畜牧業,原有的社會組織已經被打破,他們以地緣關係為紐帶居住在一起,社會地位懸殊較小。當然,伊沃爾加的考古材料有其特殊性,墓葬規模普遍較小,除了時代較早的原因外,可能還與居民的社會地位普遍較低有關。僅此還不能夠使我們具體地描繪出匈奴的社會組織狀況。但它提供了一種組織起相對完整的社會結構的規劃和分層的可能性,這補充了文字記載的不足。所以達維多娃得出結論:“當有理由認為匈奴社會是一個處於帶有氏族制殘餘傳統的原始國家階段的社會。”⑧道爾吉蘇榮在《北匈奴的墳墓》中說公元前1世紀-3世紀的墓葬,看不出有氏族組織解體的跡象⑨。而吉謝列夫從公元前3世紀-2世紀的方墓四周出現方形和圓形院牆,有些院牆四周出現許多極其貧困的小墓來判斷,這是家庭對於氏族組織及其瓦解起到很大影響的一種象徵⑩。對考古現象的不同解釋導致對這一問題完全相左的結論。顯然只有將考古資料與文獻記載相互結合,相互對照重新探討,才能得出更為科學的結論。

縱觀已發掘的近千座匈奴墓葬,大多數墓葬的情況反映出匈奴社會是可以劃分為若干層次和等級的。在伊裡莫瓦山谷,貴族和平民混葬於同一墓地。墓葬中可以分成“沙皇”和“馬伕”墓。前者是帶有高大封土和墓道的大型墓葬,數量不多,有不同程度的財富和華麗的裝飾,每個死者一般有一棺一槨,M40還有三重棺槨,並隨葬有不同數量的家畜犧牲和物品;在大墓的旁邊分佈很多的所謂“馬伕”墓,不帶墓道,墓上有圓形石頭圍牆,一半以上也是有棺槨的,少部分單棺(11)。德列斯圖依墓地整體等級較低,大小墓葬集於一處,貴族墓葬並沒有分出來另葬,墓地可以劃分為七個墓群,相距幾十米,每個墓群中的大多數墓葬又形成幾個小群,居於中心的都是墓上有石頭圍牆的較大的墓葬,南北方向,大墓的葬具絕大多數有兩重棺槨,外有石板壘砌的墓壁,小墓絕大多數單棺或無葬具。大墓主人往往是成年男子,周圍的小墓內多數是兒童、少年和女性,其年齡不超過20歲-25歲。德列斯圖依墓地是全面揭露的,整個墓地的分佈很有規律,等級森嚴。很明顯它所反映的社會是一個由不同層次和等級構成的階級社會,但貴族並沒有凌駕於整個氏族之上,他們不分高低貴賤埋葬於同一氏族墓地。(12)

伊沃爾加墓地也全部發掘了216座墓葬,有244具人骨。有成人、少年和兒童。整個墓地看不出有統一的排列順序。形制為長方形豎穴土坑,大多為單人仰身直肢,多數為頭向北,少數向東或西,葬具多樣,可辨認的有木棺50座、大木棺(墓槨?)25座、還有雙重棺槨2座、獨木棺1座、甕棺葬8座、無葬具6座、直接裸陳地面的6座,僅有1座墓室四周豎石板框。男女老幼都有隨葬品。(13)呼尼河匈奴墓地不分等級,大小貴族墓、甚至普通小墓與帝陵混葬在一起。這些不同尋常的小墓很可能是為匈奴單于陪葬的“近倖臣妾從死者”,與過去人們對《史記》所理解的不同,這句話很可能並非指殉人,在考古發掘中,匈奴貴族大墓包括呼尼河畔、諾音烏拉高級貴族墓中從未發現殉人。故“從死”很可能是指陪葬,這顯然是效仿漢代從葬制度,只有皇親貴族才有幸陪葬帝陵之側。諾音烏拉蘇珠克圖山谷的墓地等級最高,這裡有30座有高大封土和墓道的大墓,已發掘的墓葬墓坑邊長都在10米左右,深達10米,都有三重棺槨,雖然被盜,但從殘存的來自中國漢朝皇帝贈賜的絲綢、漆器、玉器和來自中亞的毛織品等隨葬品仍可看出墓主人的奢華和尊貴,這裡應是匈奴單于和高級貴族墓地。大墓周圍的無墓道、墓上有石堆的墓葬很可能是陪葬墓(14)。

遺憾的是很多大型墓地並未完全發掘,諾音烏拉蘇珠克圖山谷只發掘十分之一,伊裡莫瓦山谷墓地不到五分之一,切列姆霍夫墓地僅發掘了大約四分之一,所以對匈奴社會性質和墓葬制度進行全面系統研究的可能性還是很小。但僅從已發掘的部分推測,墓地中的單位也均是以大墓為中心,和周圍從屬小墓構成一群,整個墓地由若干墓群組成,與德列斯圖依墓地的分佈規律應是相同的。但這三個墓地反映的等級差別是十分明顯的,除了同一墓地大、小墓之間的差別和墓葬在墓群所處位置的差別反映出死者身份地位的等級差別外,三墓地中的大墓間也有懸殊的差別,諾音烏拉墓地最為高貴,地面有大型封土堆,有長墓道,三重棺槨,完全模仿漢朝皇室的墓制;伊裡莫瓦的大墓也有封土和墓道,有一棺一槨,個別有三重棺槨的,木坑的尺寸和深度不及諾音烏拉,是次一級的貴族墓;相比之下,德列斯圖依墓地中的較大的墓沒有墓道,墓上的石頭圈尺寸較小,葬具為一棺一槨或單棺,尺寸也較前兩者的小得多,級別最低。這些差別可能有年代上的早晚不同的原因,但不可否認,匈奴社會中已經存在私有制、階級差別和世襲貴族,在文獻記載中這也是明確的事實。私有制和世襲制是部落聯盟內部階級分化和各部落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必然結果。但殺死奴隸殉葬或像牲畜一樣作為人牲祭祀的現象,從未發現。作為支撐奴隸制說的最重要的論據之一,就是《史記•匈奴列傳》所說:匈奴貴族死,“近倖臣妾”從死者多至數千百人(《漢書》作數十百人)。而考古發現並不能支持這一說法。在匈奴墓葬中迄今尚未發現任何以人殉葬的現象,僅有殉葬髮辮的習俗,在諾音烏拉一個墓穴發現了17條髮辮,最多的一墓中發現85條髮辮。林幹認為這可以作為匈奴貴族擁有大批奴隸和以大批奴隸殉葬的某種物證,筆者曾著文考證這種發殉習俗是匈奴人原始信仰“發為藏魂之所”觀念的反映,薩滿教認為人死形滅後,靈魂可以繼續存在於死後的人的相應器官內,主要是居於骨骼、牙齒和頭髮之中,牙、骨和頭髮最具有靈性。(15)剪髮斷爪是薩滿教和其他許多原始宗教中普遍存在的一種獻祭符號,用不傷害生命的頭髮和指甲來象徵生命和靈魂,表達虔誠的信仰和哀悼、悲痛等感情。匈奴墓葬中恰恰是把髮辮、髮束與指甲放在一起裝在絲綢製成的錦囊中,代替親人的生命陪伴死者於地下。(16)約丹內斯整理東羅馬史家Priscus《出使匈奴王阿提拉汗庭記行》描述了阿提拉時代匈奴貴族的葬俗:“男子們剪下自己的辮子,在自己原先已令人害怕的臉上刻下深深刀痕,用鮮血哀悼其領袖。”發殉的隆重和對頭髮的珍重,頭髮放置位置的講究,說明殉發者的身份絕非奴隸,而是死者的親屬。按照親疏遠近放置在距離死者不同的地方。與其說這些墓葬中的髮辮可以作為匈奴貴族擁有大批奴隸和以大批奴隸殉葬的某種物證,不如說以髮辮代替人殉葬本身已表明某種程度的社會進步,這與典型的奴隸制是根本不同的。在呼尼河、諾音烏拉等大墓附近倒是有小型墓葬發現,但這充其量與漢朝大臣、貴族從葬皇帝陵側的意義是一樣的,與奴隸制下的任意殺殉無關。

今人依據文獻推算出的匈奴人口的數量包括奴隸數量都是一個十分模糊的推測,對奴隸數量的估計往往是史書記載的匈奴歷史上很長一個時期內掠奪人口的總數,缺乏特定時期總人口和奴隸比例的具體數據。到底奴隸有沒有那麼多,包括學者自己都常常是自相矛盾的。至於根據史書記載匈奴“坐盜者沒入其家”而得出匈奴本民族人口因犯罪和欠債淪為奴隸一說,更難成立,因為同時史書也說匈奴“一國之囚,不過數人”,無論如何,夠不上奴隸制。有學者指出,雖然許多民族在走出原始狀態之後,都有過蓄奴現象,有奴隸制的存在,但這並不等於就是奴隸制社會。判斷一個社會是不是奴隸制社會,關鍵要看奴隸制經濟是否在該社會的經濟生活中佔據主導地位,奴隸制現象是否穩定或在較長的時間內存在過。在匈奴社會以奴隸勞動為特徵的生產方式十分不突出。從文獻記載看,匈奴一般牧民戰時出征,自備戰馬裝備,平時放牧,他們都沒有脫離生產勞動,他們都是勞動者,是自由民,而且都有自己的生產資料——牲畜,是匈奴社會主要經濟支柱——畜牧業生產的主力。在考古發現對匈奴墓中,不論貴族大墓還是平民小墓,都有自己的隨葬品,且大多都有數量不等的殉牲。遊牧生產方式的分散性和流動性並不適宜大規模的奴隸集體勞動(17),在現代的內蒙古牧區,一個普通的牧人一般可以放牧150—200只羊,如果他騎在馬上就能控制約500只羊,若兩個騎馬的牧人就可以管理大約2000只羊。(18)騎馬可使牧人靈活而有效地控制和保護龐大的畜群。而畜牧生產中,所謂的“奴隸主”也難以對奴隸勞動實行監督,更無法想象以繩索鐐銬綁縛著手腳的奴隸如何進行野外的放牧勞動。在遊牧經濟條件下,土地和牧場尚處於自然狀態,他們遷徙無常,土地不可能固定下來,而是在一定範圍內經常變換(所謂各有分地),部落全體成員既是這片土地的使用者同時也是這片土地的佔有者,無法分割為私有財產,不能進行買賣,雖然土地和牧場對於他們來說也非常重要,但這種土地佔有關係,決定了很難從他們中分化出生產奴隸來。不僅匈奴如此,前蘇聯學者波塔波夫等認為:“在很多遊牧民中,奴隸制度沒有成為生產的基礎,雖然它曾以有限的規模長久保持下來,例如哈薩克人、土爾克明人、加爾梅克人以及其他部族的富裕遊牧民的家庭經濟裡,一直保存到19世紀。遊牧民的主要生產階級不是奴隸,而是普通的牲畜飼養者……”(19)

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闡述了不同階段的社會分工是根據個人與勞動的材料、工具和產品的關係決定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分工發展的各個不同階段,同時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種不同形式。《史記》載匈奴父子同穹廬而居,父死妻其後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家族和血緣的觀念十分強烈,氏族集團內部所有家庭單元的成員仍然共居一處,有學者指出,在生存條件甚差的情況下,出現階層分化的可能性幾乎是不存在的。從墓地當中貴族大型墓與一般小型墓共存的現象來看,匈奴貴族並沒有凌駕在氏族之上,在物質財富的佔有方面與一般成員還沒有形成非常明顯的差距,仍然實行聚族而葬,宗法血緣關係仍然十分牢固。宗法關係的強固、使用土地的不固定性以及經常性遷徙的需要,使得部落貴族首領必須緊密團結和依靠部落成員才能發展生產,而部落成員也必須依靠部落組織才能生存。這種需要把部落全體成員牢固地約束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部落成員不容易淪為奴隸。遊牧民族強固的宗法血緣關係內部不容易分化出奴隸來,故匈奴社會內部不可能產生奴隸制,而社會制度的變革往往是由於內因決定的,而不能取決於外因。(20)誠然,匈奴不斷的大規模的擴張戰爭擄掠了大量的人口和戰俘,這些人可能受到匈奴政權各種方式的壓制和盤剝,他們從事農業活動(在匈奴社會中所佔成分極其有限)、各族工匠從事手工業生產以及充當家內奴隸等,但是,這些生產門類都不是匈奴社會主要的、持久、固定的經濟形態,匈奴是以畜牧為主要經濟形態的社會,而匈奴社會並沒有也不可能在畜牧經濟上廣泛使用奴隸勞動,既然奴隸勞動並未在這一主要生產部門佔主要地位,發揮主要作用,那麼,匈奴社會性質是否可以劃入奴隸制社會就十分可疑了。

從文獻記載看,因各種原因在匈奴生活和成為匈奴俘虜的漢人,他們在匈奴的生活也是大不相同的,其中和親公主、一部分和親隨從和有地位的漢人,他們在匈奴有很高的社會地位,受到極大的尊崇,如王昭君及其子女、中行說、韓王信、盧綰、衛律、趙信、李陵、李緒、李廣利等等。一部分漢人知識分子在單于身邊充當謀士,身份顯赫,一般的漢民在匈奴往往被用來築城“與秦人守之”,教匈奴人穿井、治樓,充當戰士和工匠,在諾音烏拉匈奴貴族墓和伊沃爾加等其他建築遺址中發現大量的仿漢式的銅鐵器和建築材料,應即出自漢工匠之手。俘虜並不是隨便被濫殺的。即使像蘇武因牽連匈奴貴族昆邪王姊子緱王等謀反陰謀劫持單于母歸漢事件、張騫那樣被俘卻對匈奴單于採取不合作態度的漢人也並沒有被殺死,並且他們還都在當地娶了匈奴女子為妻,都最終可以逃出匈奴,身份顯然不同於奴隸,而是有相當自由的。匈奴也曾主動歸還使節和俘虜,如且鞮侯單于初立,“盡歸漢使之不降者路充國等於漢”。壺衍鞮單于“乃更謀歸漢使不降者蘇武、馬宏等。馬宏者,前副光祿大夫王忠使西國,為匈奴所遮,忠戰死,馬宏生得,亦不肯降。故匈奴歸此二人,欲以通善意”。48年,匈奴南北分裂,南匈奴降漢,“北單于惶恐,頗還所略漢人,以示善意”。即使是曾經非議“冒頓單于身殺其父代立,常妻後母,禽獸行也”的漢朝使者雖被扣留,3年後也能得還。至於貳師將軍李廣利的死則是巫術迷信造成的,是匈奴人無限敬畏天神的受害者。這種現象在漢朝也是同樣存在的,連漢武帝的太子也是死於巫蠱之禍的牽連。與同時期被漢朝俘虜的匈奴人的地位和命運比較,他們在匈奴所受的待遇甚至更好,《漢書•汲黯傳》有“陛下得胡人皆以為奴婢,賜從軍死者家”。《金日磾傳》載:“日磾以父不降見殺,與母閼氏及弟倫,俱沒入官,輸黃門養馬。”休屠王本打算投降漢朝後來又反悔被渾邪王殺死,他的家屬被漢朝沒為宮廷奴隸,其子金日磾成了一名黃門養馬的馬伕,如果不是因特殊的機遇被漢武帝所賞識,他在漢朝只能作一輩子馬監裡的家奴了,一般沒有來歷的匈奴俘虜的處境就可想而知了。《漢書•陳湯傳》記載建昭三年(前36),湯擊郅支單于於都賴水上,“生虜百四十五人,降虜千餘人,賦予城郭諸國所發十五王”。即以匈奴俘虜贈與從徵者。從漢代畫像石(磚)等藝術形象看,在漢朝的胡人往往以“胡奴”的形象出現,就這一點看,在匈奴的俘虜並不比在漢的俘虜身份更低下。與典型奴隸制下奴隸的悲慘生活、沒有人身自由、從事高強度的生產勞動和所遭受的非人的對待相比,差別是很明顯的。文獻中除了韓王信、盧綰、李陵、李緒、李廣利、陳良、終帶等因為政治原因率眾投降的以外,更有多處記載許多漢族邊人奴婢“聞匈奴中樂”而自願逃奔匈奴去的,還有因匈奴有親戚而投奔匈奴的,也有在中原無法生活下去的“盜賊”、“群輩”亡走匈奴的,(21)《漢書•匈奴傳》顏師古注“秦時有人亡入匈奴者,今其子孫尚號秦人”,衛律曾打算讓這些秦人修城築樓,守衛之。可知這些人的數量不在少數。漢元帝時期,呼韓邪單于歸漢,請求拆毀邊塞,願為漢守邊,當時習邊事的郎中侯應列舉十條不可拆的理由,其中五六條都是關於防止漢人、屬國人民和奴隸逃出塞外的,這從側面告訴我們,逃亡匈奴的漢人數量不少,吸引他們的自然是生活應該更好一些,至少不會比在漢朝更悲慘。在匈奴境內,已發現不止一處明顯屬於漢人定居的“漢式宮殿”(22)遺址,當然這些漢人的身份應該屬於和親公主後裔或者和親使者抑或投降匈奴的上層漢人一類,普通漢人與匈奴人似乎沒有身份等級上的明顯差異。除了奢華的高級貴族墓葬外,在普通的墓葬中,比如可以明確觀察到社會分工和階層的伊沃爾加城址和墓葬中,無論是從事畜牧的匈奴人、從事農業和手工業的漢人和當地人,從居住形式到墓葬隨葬品,都看不出特別明顯的差距。而奴隸制下,奴隸的全部勞動產品歸奴隸主所有,連自身的生殺予奪都掌握在奴隸主手中。在匈奴墓葬中,幾乎沒有發現這類典型的既無財產、又可以被任意殺害用來作為人牲、人殉的奴隸墓。在近千座已發掘的匈奴墓葬中,唯一的一座較為特殊埋葬現象是,莫林•托勒蓋匈奴墓葬的長方形墓坑底部有棺室,內有木棺,上覆蓋板,板上滿填石塊。棺室蓋板和棺蓋均已坍陷,墓主骨架保存尚好,隨葬品有陶罐、銅鏡、骨箸、木碗及白樺樹皮製品若干,並有殉葬的牛骨、狗骨。墓上部深70釐米處,另出一人骨架及牛、馬骨骼。(23)不排除人殉的可能性。但迄今僅發現此一處,不具有代表匈奴墓葬葬俗的普遍意義。正如中國古代直到明王朝尚存有用後宮女子殉葬的特例一樣。

再者,所謂“異族部落奴隸制”也是十分牽強的。匈奴對於東鄰的烏桓,在《後漢書•烏桓傳》中這樣記載:“烏桓自為匈奴冒頓所破,眾遂孤弱,常伏匈奴,歲輸牛、馬、羊、皮,過時不具,輒沒其妻子。”自冒頓單于將他們征服之後,就強迫每年輸送牛、馬、羊皮,過時不繳,常常沒收他們的妻、子。對於被征服的部族或部落,主要的剝削方式是徵收歲貢,正常情況下,強迫他們的人口遷移到匈奴去的情況並不多。而史書中記載的唯一一次因烏桓拒絕繳納貢賦而引起的匈奴人扣留烏桓婦女弱小的事件,卻激起了烏桓大規模的反抗,“囚豪昆弟怒,攻殺匈奴使者及其官屬,略收婦女牛馬”(24)。在多數情況下,匈奴往往保留被征服部族或部落的領地,並不遷移這些人口將其置於匈奴的直接統治之下,對西域各族,也是一樣,以日逐王駐西邊,設僮僕都尉等官於西域徵收賦稅。匈奴對於被征服的各國實行殖民政策,是以整個部族為單位,向他們徵收賦稅,近似於實行賦稅制的封建農奴式的剝削方式。我們知道,在奴隸社會裡,奴隸是沒有任何支配自己經濟的權利的,生產的所有產品都歸奴隸主所有,連奴隸本身也是奴隸主的財產;而封建社會“農奴有自己的經濟,有自己的生產工具,具有為耕種土地並從自己的收成中拿出一部分實物繳給封建主所必需的某種勞動興趣”(25)。所謂匈奴的這些“部落奴隸”都是異族人,他們有自己的氏族、部落甚至國家政權,有自己的部族首領,在主權上他們仍是獨立的。他們的日常生產和生活也是獨立自主地進行的,有自己的經濟、自己的生產工具,只需拿出部分來繳納匈奴統治者徵收的定額歲貢,即使這種剝削負擔沉重,但從性質上講,仍屬於政治上的隸屬關係,而非奴隸主與奴隸的關係。

《史記•匈奴列傳》記載左右賢王以下二十四長“各有分地”,所以有學者主張匈奴社會屬於半家長制半封建制的性質。單于是最高封建統治者,以下實行封建分封制,認為“分地”就是封建領地,千長百長以下各長就是上級領主的附庸,“諸大臣皆世官”說明職官世襲,“中行說教單于左右疏記以計課其人眾蓄物”就是實行封建賦稅制,是一種農奴式的剝削形態。經濟的發展是它向封建制過渡的物質基礎,是其內因;而先進的封建國家的影響——主要是漢朝,亦是它躍進的重大原因。(26)但正如歐陽熙認識到的匈奴社會絕非純粹的封建制,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結合體,不僅摻雜著奴隸制的關係,家內奴隸繼續使用,而且原始社會的許多殘餘還長期保留下來,如血緣關係的作用十分強大,收繼婚就是一個體現,在政治組織方面,左右賢王直到諸二十四長既是行政領導又是軍事指揮,原始部落組織和氏族社會的軍事民主制仍然廣泛存在,成為匈奴社會維護其統治的重要工具。而尤為重要的一點是遊牧狀態下的匈奴社會,遷徙無常的生活方式,決定了他們所謂“各有份地”亦無法像農業社會的封建領地那樣固定,常隨著遷徙而在一定範圍內經常變換。遊牧民族的土地所有制是以公有制的形式出現的。(27)匈奴政權對人民的統治主要體現在徵收賦稅和組織騎兵從事掠奪戰爭,他們的法律簡單樸素,僅僅是一種約定俗成的不成文法,有罪,輕者壓他的骨節,重者處死。盜者沒收其家口為奴婢,拔刃尺者死。對外掠奪,不論在其早期氏族部落時期,還是匈奴政權建立以後,都是經常的一貫的,這種對外的掠奪戰爭與其說是奴隸制的性質所決定的,不如說是匈奴遊牧生產的劣勢特點所決定的,貧乏單一的遊牧經濟不能達到自給自足的目的,他們需要來自農業地區的糧食物品,而對方在貿易上的種種限制往往使這種需求得不到滿足,在為達到這一目的而進行的戰爭中,他們找到了超越這種貿易形式的捷徑,那就是通過戰爭和掠奪直接解決糧食問題或者通過掠奪農業人口發展自身的糧食生產。於是,我們看到所有時代的所有遊牧民族與他們的鄰人之間的關係幾乎無一例外的形成了基於依賴而產生的戰爭和掠奪模式。而幾乎所有的掠奪戰爭發生的時間往往“則候秋熟”或者是發生天災和饑荒時期。戰爭和掠奪逐漸成為騎馬民族的民族性的體現,在遊牧民族全體看來,掠奪都是比勞動更容易更光榮、更能體現英雄氣概和獲得成功的事情。戰爭是他們整個民族的經常的職業。恩格斯說軍事民主制時期,“進行戰爭純粹是為了掠奪,戰爭成為經常的職業了”(28)。匈奴社會由於其特殊的經濟形態、風俗習慣,決定了它的社會性質遠遠不是能夠按照農業民族的發展模式為它貼上一個奴隸制或是封建制的標籤那樣簡單,遊牧民族的歷史發展有其自身特殊的規律,我們必須擺脫固有的思維定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使用一般歷史哲學理論這把萬能鑰匙,是無法解釋這種現象的。

考古學的最高學科目標是通過遺址的考察重建人類社會組織、闡明文化的進程,揭示社會形態變遷的動因和演變過程。在今天的考古學家眼裡,以考古發現印證史籍記載已不是研究的最高成果,而應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整體框架來研究文明和社會形態的獨特軌跡。社會形態研究一直是歷史和考古學家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從事這一研究,不僅僅要全面掌握歷史和考古材料,破解隱含在物化形態要素背後的社會形態要素,還應當深刻了解當代科學理論的最新進展和國際同類研究的豐碩成果,從編年學導向的學術定位轉向科學的探索。

註釋:

①馬長壽:《論匈奴部落國家的奴隸制》,《歷史研究》1954年第5期。

②林幹:《匈奴社會制度初探》,《匈奴史論文選集》,中華書局,1983年,第278—321頁。

③④《史記•匈奴列傳》卷一一○,中華書局,1959年。

⑤楊建華:《試論東周時期北方文化帶中的內蒙古地區》,《內蒙古文物考古》2001年第1期。

⑥⑦(17)(19)(20)(26)(27)歐陽熙:《匈奴社會的發展》,《匈奴史論文選集》,中華書局,1983年,第251—277頁。

⑧達維多娃:《匈奴文化研究的基本問題》,陳弘法譯自《考古學與民族學問題》第一輯,列寧格勒大學出版社,1977年,第82-90頁,譯文載《文物考古參考資料》第5期,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工作隊,1983年。

⑨道爾吉蘇榮:《北匈奴的墳墓》,烏蘭巴托科學委員會:《科學院學術研究成就》,1956年第1期,轉引自林幹《匈奴墓葬簡介》,《匈奴史論文選集》,中華書局,1983年,第376、377、378頁。

⑩林幹:《匈奴墓葬簡介》,《匈奴史論文選集》,中華書局,1983年,第376、377、378頁。

(11)塔裡克—格林採維奇:《伊利莫瓦谷地蘇吉史前墓地》,《俄羅斯地理協會阿穆爾分部特羅依茨克—薩夫斯克分會著作集》,1898年,卷1,2期。

(12)米尼亞耶夫:《德列斯圖依墓地》,聖彼得堡,1998年。

(13)達維多娃:《伊沃爾加墓地》,聖彼得堡,1996年,第31—32頁。

(14)魯金科:《匈奴文化和諾音烏拉巨冢》,莫斯科-列寧格勒,1962年。

(15)郭淑雲:《原始活態文化——薩滿教透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3頁;富育光:《薩滿教與神話》,遼寧大學出版社,1990年。

(16)馬利清:《匈奴人的髮型與發殉考》,《內蒙古社會科學》2008年第5期。

(18)楊建華:《東周時期北方錫青銅文化墓葬習俗比較》,《邊疆考古研究》第1輯,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166頁。

(21)(24)《漢書•匈奴傳》下,卷九四,中華書局,1962年。

(22)周連寬:《蘇聯南西伯利亞所發現的中國式宮殿遺址》,《考古學報》1956年第12期;林幹:《匈奴城鎮和廟宇》,《匈奴史論文選集》,中華書局,1983年,第413—429頁。

(23)李學勤:《蒙古新發掘匈奴墓所出漢鏡》,《中國文物報》2003年9月26日。

(25)斯大林:《列寧主義問題》,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28頁。

(2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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