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程序

1. 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鑑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職業史、既往史書面材料;(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4)作業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5)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職業病鑑定程序

2. 審核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鑑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鑑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 組織鑑定

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除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外,必要時,診斷機構要深入現場,針對診斷中的疑點進行取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為申請職業病診斷的勞動者提供有關資料。同時,進行臨床檢查和實驗室檢查。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要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共同診斷。參加診斷的醫師應當根據臨床檢查結果,對照受理或現場取證的所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按照職業病診斷標準,提出診斷意見。

參加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專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鑑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鑑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註明.

4.鑑定書

職業病診斷機構對勞動者作出職業病診斷,必須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勞動者依據其診斷證明可依法享受職業病待遇。

鑑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鑑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鑑定結論和鑑定時間.鑑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鑑定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鑑定委員會公章.

5.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6.注意事項

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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