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你知道多少呢?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你知道多少呢?
《檢察官法》開課啦
我們繼續學習
新修訂的《檢察官法》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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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好小板凳,學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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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繼續學習
新修訂的《檢察官法》
搬好小板凳,學起來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共分為八章,分別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三章 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四章 檢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檢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七章 檢察官的職業道德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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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三章 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四章 檢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檢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七章 檢察官的職業道德
第八章 附則
今天,我們學習第四章
檢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條
檢察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九條
檢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條
1
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
調出所任職人民檢察院的;
3
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檢察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檢察官職務經批准的;
4
經考核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
5
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6
退休的;
7
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8
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第二十一條
對於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被選舉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批准。
第二十二條
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機關應當撤銷該項任命;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任命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任命機關撤銷該項任命。
第二十三條
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第二十四條
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1
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2
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
3
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
4
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二十五條
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1
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的;
2
在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今天的學習結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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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三章 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四章 檢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檢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七章 檢察官的職業道德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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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條
檢察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九條
檢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條
1
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
調出所任職人民檢察院的;
3
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檢察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檢察官職務經批准的;
4
經考核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
5
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6
退休的;
7
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8
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第二十一條
對於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被選舉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批准。
第二十二條
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機關應當撤銷該項任命;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任命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任命機關撤銷該項任命。
第二十三條
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第二十四條
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1
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2
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
3
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
4
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二十五條
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1
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的;
2
在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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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三章 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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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九條
檢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條
1
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
調出所任職人民檢察院的;
3
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檢察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檢察官職務經批准的;
4
經考核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
5
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6
退休的;
7
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8
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第二十一條
對於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被選舉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批准。
第二十二條
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機關應當撤銷該項任命;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任命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任命機關撤銷該項任命。
第二十三條
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第二十四條
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1
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2
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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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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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檢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1
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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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王智順
審核:趙子傑
編輯:王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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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共分為八章,分別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三章 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四章 檢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檢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七章 檢察官的職業道德
第八章 附則
今天,我們學習第四章
檢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條
檢察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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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檢察院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作為派出機構的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九條
檢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條
1
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
調出所任職人民檢察院的;
3
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檢察官職務的,或者本人申請免除檢察官職務經批准的;
4
經考核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
5
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6
退休的;
7
辭職或者依法應當予以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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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任職的。
第二十一條
對於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被選舉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批准。
第二十二條
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機關應當撤銷該項任命;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任命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任命機關撤銷該項任命。
第二十三條
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務,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仲裁員和公證員。
第二十四條
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1
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2
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
3
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
4
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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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設立人的;
2
在該檢察官所任職人民檢察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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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王智順
審核:趙子傑
編輯:王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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