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要結婚的注意了,這些財產將不再屬於你個人所有!

2019年,要結婚的注意了,這些財產將不再屬於你個人所有!

婚姻中一旦發生糾紛,最麻煩的就是處理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問題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明明這些財產是我個人努力掙回來的,為什麼在婚後就要分對方一半了呢?而對方的一些錢則依然歸對方所有,感覺非常不公平。

因此,法務幫就為大家解答這個疑問,夫妻財產應該如何區分,可要注意了,當你結婚後,以下你的這些個人財產將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們雙方協商好,否則,對方有權要求分割。

一、工資、獎金

結婚後,最明顯的不再歸你個人所有的就是工資,很多夫妻常常約定男方工資一律上繳,財政大權掌握在妻子手中,所以,相信大家對這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什麼異議。關於工資的組成,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一般包括月薪酬、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獎金,但不包括單位發放的這些費用:(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等;因這些費用具有人身性,應屬於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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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承的財產或贈與的財產

這個可要注意了,若在離婚時,你個人有權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若沒有特殊約定(例如約定只能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那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你有繼承權或接受贈與的權利還未行使的,夫妻一方不能就此財產要求進行分割,你可以要求進行放棄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三、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進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收益,例如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包括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等。

四、因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

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所享有;而對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通過轉讓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要注意,因知識產權產生的收益需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確定的或者已實際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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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進行投資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一方婚前個人所有房屋進行修繕、裝修、重建而使該房屋增值的,該增值部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六、雙方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最高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因住房享有的補貼以及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費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這些婚前個人擁有的財產在婚後將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而其他未提到的則一般認定為個人財產,一般是婚前個人就已經獲得的財產,例如婚前所購買的房屋或者個人專用的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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