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上的回答是“作品”嗎?這個案子告訴你答案!

辛先生在“知乎”網站某網帖下發表了以自己的真實經歷為內容創作的文字回答,後發現該文字被改編成短視頻,故將被告北京新片場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先生、被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新片場公司刪除在優酷網上發佈的被訴視頻,同時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3709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被告新片場公司停止侵權,與被告王先生共同賠償原告辛先生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開支13709元。

原告辛先生訴稱,2016年11月24日,其在“知乎”網站標題為“有哪一瞬間讓你覺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別人?”的網帖下,發表了以自己的真實經歷為內容創作的文字回答(下稱權利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2017年,辛先生髮現新片場公司在新浪微博賬號“小情書LOVOTE”所上傳的播放量超過1400萬次的《第一天的開始,一輩子的堅持》短視頻(下稱被訴視頻)在人物設置、臺詞、故事情節等方面都和辛先生髮表的權利作品一致,同時該被訴視頻也在騰訊網、優酷網進行了上傳。後據辛先生了解,被訴視頻是新片場公司委託王先生攝製的。辛先生認為,新片場公司和王先生不僅共同侵犯了其對權利作品享有的攝製權,還與新浪微博的運營方微夢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對權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辛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新片場公司刪除在優酷網上發佈的被訴視頻,同時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3709元。

被告新片場公司、王先生辯稱,權利作品屬於慣常表達且篇幅較短,缺乏獨創性,不認可辛先生為權利作品的作者,同時認為辛先生主張的賠償額過高,不同意辛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微夢公司辯稱,新浪微博上僅存在被訴視頻的鏈接,點擊播放時會跳轉到第三方網站,同時微夢公司為信息網絡服務平臺,被訴視頻已經及時刪除,微夢公司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辛先生主張權利的內容為發表於知乎網上的一段關於“有哪一瞬間讓你覺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別人?”的文字回答,雖然篇幅較短,但通過一系列的人物設置及情節串聯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間的愛情故事,其既不屬於思想範疇也不屬於有限表達,在文字內容的創作上體現了獨創性,屬於獨創性表達,且可以通過有形形式複製,故應被認定為我國著作權法上所列舉的文字作品。辛先生提交的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其為權利作品作者,享有權利作品的著作權。

本案中,被訴視頻與權利作品雖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仍存在表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可能。在進行實質性相似判斷時,人物設置與故事情節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關係。根據本案中辛先生所提交的比對錶,權利作品和被訴視頻中均包含了“男生堅持每天削一個蘋果送給女生”等情節,相似的人物設置與故事情節通過組合編排構成了被訴視頻與權利作品的主要內容,且各個情節均包含了人物、場景、發展經過及結果等細節,足夠具體,脫離了抽象的思想範疇,屬於具體的獨創性表達。同時,權利作品作為文字作品僅以書面文字體現表達,被訴視頻則由畫面、臺詞等動態影像表達組合而成,內容更為豐富,出現權利作品中不存在的情節,甚至在對同一情節的具體處理上存在不同均不可避免。在辛先生主張的相同情節構成獨創性表達的前提下,上述不同不足以影響法院認定被訴視頻和權利作品在上述情節的表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此外,結合本案證據可知,權利作品發佈時間早於被訴視頻創作時間,法院認定創作被訴視頻時,王先生有接觸權利作品的可能。

在“接觸+實質性相似”要件均滿足,且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訴視頻是王先生獨立創作的基礎上,辛先生要求新片場公司刪除被訴視頻,及要求新片場公司與王先生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微夢公司的責任,法院認為微夢公司作為新浪微博的經營者,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商,已履行適當注意義務,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新片場公司和王先生共同賠償原告辛先生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開支13709元。

【法官釋法】

本案的典型意義有兩處,其一是關於知乎回答是否能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這一問題的論證。知乎回答是知乎用戶針對其他用戶在知乎平臺上所發佈問題作出的回答,近年來,知乎回答已發展成為一種較為常見的公眾在線分享經驗的新方式。隨著這一交流方式的發展,與之相關的著作權糾紛也隨之增多。本案所涉及的知乎回答字數雖少,但通過一系列的人物設置及情節串聯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間的愛情故事,在文字內容的創作上體現了獨創性,同時該回答可以通過有形形式複製,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其二是關於不同形式的作品間抄襲的認定。在認定兩作品之間是否構成抄襲時,除需要依據“接觸+實質性相似”規則進行判斷以外,還應當明確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理論,完全獨立創作完成的兩個作品,即使符合“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要件,也可以分別享有著作權,不必然會被認定為構成抄襲。因此法院在本案中首先論證了權利作品和被訴視頻之間存在實質性相似,隨後考察了被告具備接觸權利作品可能性,最後結合被告無法證明被訴視頻系獨立創作這一事實,認定侵權行為成立。

(配圖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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