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個人事項就該“真報真核”

真核生物 投資 法律 金融 光明網評論員 2017-04-22

光明網評論員: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對此,中組部有關負責人透露,新規對報告對象的範圍作適當調整,央企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都要如實上報“家事、家產”。同時,新《辦法》強調“凡提必核”,即提拔領導幹部須核實其申報的個人有關事項。

官員個人事項就該“真報真核”

與2010年印發實施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儘管新規報告內容仍然是八項“家事”、六項“家產”,但在一些具體項目上作了進一步明晰、補充完善,個別項目合併調整。其中,更加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產情況,比如,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股票一項,就補充了“期權激勵”的內容。此外,還要求申報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

而在報告範圍上,新規以是否為參公管理單位為界限,將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區分為兩類,參公管理的,處級副職以上人員都要申報;未參公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要申報。國企則按央企、省管和市管國企劃分,央企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要申報;省管和市管國企的領導班子成員要申報,未涉及中層管理人員。

這些調整,顯然有著很強的針對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結合了近年來官員個人事項報告運行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比如,將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以及國企領導幹部更加細化分層,就更加突出了報告、審核的重點,而不再混為一談。這也與相關部門這些年的核查實際是吻合的。

另一方面,從調整的情況看,客觀上也迴應了社會公眾的訴求。比如,將以往被忽略進而淪為管理層自我牟利工具的期權激勵列為報告內容,以及官員海外財產的申報等,均屬於民眾此前高度關注的事項。此次列入報告內容,有利於堵塞漏洞,加強防範。畢竟,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個人事項核查的日漸嚴密,相應的,一些官員的規避行為也在演進,制度理應有能力不斷覆蓋新的問題領域。

此外,新規明確規定,進一步加大抽查核實力度,查核方式包括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隨機抽查每年按10%比例進行,而重點查核對象則包括擬提拔及後備幹部人選等五大類對象。這樣,至少在新提拔幹部這一層面,實現了個人事項查核的全覆蓋,不僅有可能從源頭杜絕“帶病提拔”現象,也會改變官場上一度為人詬病卻一直實際運行的“人走事銷”規律。

擬提拔或轉任的官員為何敢於不實申報乃至瞞報?其中或有出於某種擔心而不願披露正當財產收入的可能,比如數目過大、財產性收入來源過多,或者乾脆就是出於官場習慣而採取的選擇性申報,但這其中也不排除確實無法講清來源,甚至涉嫌違規乃至貪腐所得的情形。如果從提拔之初就能夠真報、真核,則個人事項報告制度無疑就能起到防微杜漸的“濾網”作用,功莫大焉。

而從長遠看,官員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威力的真正發揮,還有必要輔以相關的配套制度。首先,必須持續加大監督問責的力度,對已報告的官員要逐一核實,發現問題嚴肅查處,該黨紀問責的黨紀問責,該司法問責的交由司法機關。而一旦發現問題,則不能僅僅止於降職或兩年內不得提拔的處罰。

其次,應該加快推進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和金融實名制度,從社會治理的層面強化對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資產監管。以“真核”促“真報”,進而倒逼官員乾淨從政、乾淨幹事。

當然,也要考慮推進官員個人事項公開透明的進程。惟有將官員個人與權力行為有關的事項明明白白置於公眾視線之中,方才談得上約束權力運行、規範權力行使,進而才有可能斬斷官員利益輸送的灰色鏈條,真正紮緊制度的籠子,將權力晾晒在陽光之下。

官員個人事項就該“真報真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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