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浙江法院發佈虛假訴訟八大典型案例

浙江新聞客戶端 記者 錢禕

虛假訴訟,嚴重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秩序,侵害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一些民間借貸、離婚、破產、追索勞動報酬等案件中,原告起訴事實、理由不合常理,證據存在偽造可能,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當事人之間屬於親屬、朋友等親近關係或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等,就是我們所說的虛假訴訟。

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有關虛假訴訟刑事案件119件,審結83件。省高院也公佈了有關虛假訴訟的八大典型案例。

【1】虛假抵押獲得優先受償

2015年上半年,郭某的包裝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歸還銀行貸款180萬元,將公司以180萬元的價格抵押給陳某,但未辦理廠房抵押手續,由陳某代為歸還銀行貸款。後郭某得知有人願以300萬元的價格購買包裝廠,使他能償還180萬債務並獲利120萬元。為此,郭某向林某甲出具虛假的金額為120萬元的借條,將包裝公司廠房二次抵押給林某甲,還指使林某甲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合同登記。抵押合同到期後,郭某指使林某甲向玉環法院港北法庭對包裝公司及郭某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林某乙受郭某指使代表包裝公司與林某甲達成和解,法庭隨後製作民事調解書,確認林某甲對包裝公司的廠房享有優先受償權。2017年4月,林某甲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到案。同日,郭某、林某乙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玉環法院審理認為,三被告人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郭某、林某乙是自首,被告人林某甲是從犯,且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以虛假訴訟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至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不等,並處罰金1萬元至2萬元不等。

【2】虛構債務合法化

江甲持江乙出具的未寫明出借人的19.5萬元兩份借條,以江乙未還款為由,向長興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審理期間,長興法院查明江甲專門從事向個人放貸賺取利息的資金生意。訴訟中,江乙辯稱江甲所述借款情況不實,不認識江甲,也未向其借款,曾在賭場裡向案外人王某等人借過高利貸,但之後已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等形式歸還全部借款和利息,兩份借條是受脅迫出具,並非真實意思。

長興法院審理認為,江乙所提的反駁理由無法推翻江甲持有借條的合法性和債權人資格,江甲持有的借條,可視為雙方之間存在具有真實意思表示的借貸事實,並支持江甲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江乙提出上訴,湖州中院在二審中不僅調取江甲的多個關聯民事案件及筆錄,還查明江甲曾因幫他人非法索債而被判刑等事實。江甲稱以現金方式出借19.5萬元給江乙,但對借款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借貸雙方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陳述,出現多處前後矛盾及不合常理之處。湖州中院結合全案證據,對涉案借款關係不予認定,並駁回江甲的全部訴訟請求。後該案被移送公安偵查,江甲因犯虛假訴訟罪、賭博罪,被長興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7000元。

【3】虛假訴訟涉黑案

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以曹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多名組織成員,在明知非借款合同當事人或未實際出借款項的情況下,偽造訴訟材料,持金額虛高或完全虛假的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通過執行程序,參與被害人被執行房產分配,分得非法利益,或從被害人處非法佔有財物。其中,曹某參與四起虛假訴訟,劉某等人蔘與二起虛假訴訟,朱某等人蔘與一起虛假訴訟案件。

拱墅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等人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罪,還觸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多個罪名,予以數罪併罰,對曹某等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17年不等,並處罰金人320萬元至120萬元不等。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提起上訴。該案現由杭州中院二審。

【4】虛假訴訟拖延法院判決

黃岩法院於2013年就被告人周某與陳某、陶某等6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判周某支付陳某等6人合計162餘萬元款項。判決生效後,陳某等6人於2016年前後申請強制執行,周某履行部分金錢給付義務後拒絕履行其他義務。其間,為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周某與胡某等2人(均另案處理)於2013年4月訂立虛假購房合同,進行虛假匯款300萬元,製造轉賬流水。2013年12月,胡某等2人依據該虛假購房合同向黃岩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支付300萬元房款及利息,周某委託他人蔘與訴訟並騙取黃岩法院民事調解書,隨後陳某等人申請強制執行。此外,周某在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間,有142萬餘元房租收入,收到款項且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的情況下,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黃岩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虛假訴訟罪,予以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0萬元。

【5】虛增可獲優先受償權的債務來逃避其他債務

台州某包裝公司因經營不善瀕臨破產,為逃避、拖延償還公司債務,法定代表人傅某指使林某等16名單位員工,以公司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124餘萬元為由,向臨海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經臨海法院民事調解確認,由被告單位於2016年3月7日前全額支付林某等16名員工工資及經濟補償金,但被告單位實際拖欠林某等16名員工工資僅12餘萬元。該情況被申請執行的案外人知悉,向臨海法院執行局及公安、檢察機關舉報。

臨海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案件存在虛假訴訟情況,建議臨海法院提起再審。臨海法院審查後,對各被告人涉案的民事案件均予再審,撤銷原調解書,駁回起訴。同時,經公安調查立案,檢察院以虛假訴訟罪向臨海法院起訴。臨海法院審理判決被告單位犯虛假訴訟罪,判處罰金6萬元;判決被告人傅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判決被告人林某等16人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拘役2至4個月不等,緩刑4至8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000至4000元不等。

【6】部分虛假事實提起訴訟被判詐騙罪

2016年3月,李某以一輛轎車為質押,以金某為保證人,向尹某借款16萬元並約定月息3分,按月付息,同時尹某要求李某簽訂空白的車輛轉讓協議書、車輛過戶協議書,交付身份證複印件及車輛資料。在扣除頭息後,尹某將本金餘款15.5萬元交付李某,後李某陸續付息至同年11月。後尹某於2016年12月擅自將李某質押的車輛過戶至他人名下,又於2017年5月二次轉賣該車輛。

2017年7月,尹某在隱瞞李某已支付多期利息及擅自變賣質押車輛的情況下,向上虞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歸還16萬元借款並支付利息。後上虞法院於2017年8月作出缺席判決,判令李某向尹某返還借款15.5萬元並支付利息。李某上訴後,紹興中院於2017年12月作出裁定,駁回尹某起訴。

嵊州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

【7】虛構抵押物租賃拒執法院判決

2014年6月,某貸款公司向諸暨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俞甲(另案處理)歸還600萬元借款,要求俞甲經營的某機械公司履行抵押擔保責任。同年9月,諸暨法院判令俞甲歸還該貸款公司借款本金600萬及利息,且在俞甲未能按時履行債務時,該貸款公司對機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賣變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後,該貸款公司向諸暨法院申請執行。

其間,俞甲和俞乙簽訂虛假房屋設備租賃合同,俞乙租用機械公司已抵押的全部廠房及相關設備。二人通過虛假匯款、出具空頭收條偽造300萬元租金已全部付清的事實。俞乙為拖延法院拍賣機械公司,繼續以租賃名義非法佔用公司廠房,分別於2015年3月、4月、11月持虛假租賃合同、支付憑證等向諸暨法院、紹興中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兩級法院經嚴格審查發現租賃關係虛構,3次駁回訴訟請求。

2016年9月,諸暨法院以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俞乙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提出上訴,紹興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利用法律政策漏洞謀取非法利益

2016年5月至9月,在浙A車牌限制交易的情況下,黃某、奚某、方某與擁有浙A車牌的章某、羅某等多名車主合謀,由車主向黃某、奚某、方某3人出具虛假借條,黃某等3人通過提起虛假訴訟、申請強制執行,利用司法拍賣獲取浙A車牌的政策,將車主帶浙A車牌的車輛通過司法拍賣,提升車輛拍賣價格,非法從中賺取差價。黃某參與虛假訴訟17起,奚某參與虛假訴訟16起,方某參與虛假訴訟4起,章某、羅某等18名車主各參與虛假訴訟1起。

臨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奚某、方某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黃某、奚某、方某某是主犯,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至10個月不等,並處罰金80000至7000元不等;參與共謀的車主是從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至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不等,並處罰金8000至1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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